谈美国"税务警察"--特别调查人员
美国联邦税务人员并无统一的制服,在日常情况下,职员穿着比较随意,只有出现在公众场合时,才正式着西服套装,打领带。但税收刑事调查人员在执行搜查、逮捕等任务时,必须身穿蓝黑色夹克(也是政府刑事调查机构的识别性服装),在执行某些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他们也穿防弹衣。
在美国税务行政调查和税务刑事调查同时归口国内收入局管理。税收刑事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手段。一是可以签发有法律效力的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银行、亲友、交易伙伴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二是可以在另一通话者的配合下,对电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如该调查对象对妻子不忠而离婚,其前妻愤而举报他的偷税行为,前妻可以故意与调查对象通电话,争论有关财产分割事宜,而此时刑事调查人员可作录音,这个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呈堂证供。三是派人监视、跟踪调查对象,查清与之往来人群及常去的场所,甚至可以扮成垃圾工,拖走调查对象的垃圾,带回去检查分析,发现案件线索或犯罪证据。这个方法看起来有些可笑,但有时却十分有效。此外,刑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申请书主要写明两个内容: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税务犯罪已经发生;二是有极大可能在预定的地点找出税务犯罪的其他重要证据。得到搜查令后,刑事调查人员可立即赶到有关地点进行入户搜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调查对象还来不及掩盖有关情况,证据就被扣押。经验表明,搜查令十分有效。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调查部门还可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直接逮捕调查对象,但这种情况很少。
税收刑事犯罪调查员也配备枪支,枪支的作用在于威慑,真正使用的情况并不多。在调查行动中,通常由两人共同行动,这不仅是为调查人员的安全,也是为了加强调查中获得的口头证据的证明力,但也要根据不同的调查方法而定。
美国国会为了国内收入局能够履行职责,特制定了联邦税务法典第7601节至7610节,赋予税务机关以强大的执法权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力就是,国内收入局可发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举证通知书——SUMMON.根据有关法规,只要国内收入局认为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而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正确,就可以签发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及其他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相关方(纳税人开户的银行、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公司、能提供调查对象信函往来记录的邮政部门、保留有调查对象电话往来记录的电信公司等等)提供有关资料或凭证,及宣誓作证。
如果纳税人或有关各方对举证通知书不予理睬,国内收入局并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签发裁决,要求纳税人或有关方遵从举证通知书,除非他们提供强有力证据推翻举证通知书。如纳税人对此裁决仍然不予理睬,法官可以藐视法庭罪判决纳税人及有关人员入狱,甚至可以将关押期限定为直到纳税人服从举证通知书为止。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接到法院的裁决后,会迅速遵从举证通知书的要求。
举证通知书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宣誓作证,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运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来拒绝回答。例如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提供其全部银行账号,但该纳税人知道自己瞒报了大量收入,就运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拒绝回答。通常此举并不能结束调查,反而会加重调查人员的怀疑,更加坚定调查人员的决心。有意思的是,在抢劫、贩毒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到场之前,常常一句话也不说,而在税收刑事调查中,许多调查对象却是滔滔不绝,甚至不顾律师的反对,透露出刑事调查部尚未掌握的证据,这些证据后来被用做呈堂证供将其定罪。
当刑事调查结束后,特别调查员需要写出报告,确定是否对他的调查对象进行起诉。如他认为应该起诉,需将报告交地区法律顾问处复议。如获得通过,该案件再交位于华盛顿的司法部税务处作最终决定。如获得通过,该案将交被起诉人所在地的地区检察官起诉,同时刑事调查部和法律顾问处将予以协助。与此相对照,联邦调查局调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地区检察官起诉,这与税务案件明显不同。这是因为税务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因而处理程序较为慎重。对税务刑事调查人员说谎的行为,哪怕是对一个细小问题的不诚实,都会给说谎者带来严重后果——不但构成了"对联邦政府雇员说谎罪"(联邦刑法第1001节),可能被判入狱3年及罚金10万美元,而且该说谎行为也将被作为"故意"违法的证据。当然,法律制度也并不能保证100%地惩治违法者。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许多理由来开脱,如一个年长的人声称误以为65岁以上不申报所得税(注:65岁是全额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年龄),新移民声称误以为某项收入是免税的,这些理由往往会引起陪审团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辩称他对自己的偷税问题一无所知,因为所有的申报表和纳税资料都是他的会计师做的,而这位会计师已经死于一场意外车祸等等。还有,如纳税人先是偷税,然后又把税款补缴了,按法律来说,犯罪已经发生,应当受到处罚,但有事后补救行为的纳税人,往往会得到陪审团的同情而被判无罪。但这种情况除外: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已经在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补缴了所有税款,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后补救,一般仍会被判有罪。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