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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警嘹望

英国警察制度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0-07 10:48:31 浏览次数: 【字体:

 

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英国议会通过治安法,决定在伦敦等地创立警察,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英国警察只孝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43个,苏格兰8个,北爱1个。

伦敦地区的警务由伦敦警察厅和金融城警察局管理。此外,英还设4个特别警察局,分别为大不列颠交通警察、国防部警察、民用核能警察和苏格兰犯罪与毒品管制局。伦敦警察厅的人员在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都有管辖权,而拥有自己的特警队的地区,如国防部及其他地区的地方警察部门,也包含在内。

地方警察机构的最高层由警察局长、联席会议、财务机构组成一个相对制约的三角组织体系。内部机构主要为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文职警察组成)和指挥部、行动部、刑事犯罪调查部及社区部等,最基层的为巡警、社区警察。正规警察、文职警察、社区警察各占三分之一左右。

英国警察分为正规警察、社区警察、文职警察三种。负责行动处置、犯罪调查的正式警察,具有逮捕权、搜查权、没收财产权、监视权、阻留权及视情况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志愿警察均为兼职,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业余时间身着制服义务执行警务,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领取一笔补助金。

负责社区工作的警察,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信息、防范安抚、救助服务、现场保护、劝导处置违反环境、烟酒、交通、毒品管理的行为,有一定的当场罚款权。如发生罪案的,通知正式警官到场,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执法权。文职警察负责警察内部的信息、文秘、财务、人事、媒体、技术鉴定等事宜。

在监督管理上,1984年制定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一次对警察的执法权限及其行使条件和程序作了明文规定,是英国警察执法的主要依据,改变了过去警察按习惯办事、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其后,又出台了《犯罪起诉法》、《警察和治安法庭法》、《刑事上诉法》、《刑事诉讼和侦查法》、《反恐法》等,进一步明确、规范警察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

警察人数约占人口的万分之三十以上,其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下拨,只有社区警察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2004年,各地成立了警察独立调查委员会(独立于警察局),负责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史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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