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的简要介绍
欧洲刑事警察组织(the European Police Office,又称为Europol) 根据申根协定以及其他欧盟条约,欧盟成员国内部许多传统的边境检查被取消,人员、货物实现自由流动。与此同时,罪犯也充分利用这一条件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了防止欧盟内部成员国间国界的消除成为滋生跨国犯罪的温床,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采取有效的、与一体化相适应的各种“补偿措施”。这就使得各成员国在警察、海关和司法等机关间的相互合作成为必要。然而,在自由流动方面,执法机构的行动却是一个例外。 各国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在警察和其他部门的作用方面以及在这些机构与检察、法院系统的关系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别。因此,在无法完全将各国刑事管辖权和执行权直接扩大至整个欧盟的情况下——这种要求至少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由各国共同组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也就成为了现实的需要。 Europol的建立正是欧盟一体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1992年2月7日,在关于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各成员国就建立Europol的计划和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1993年10月29日欧州理事会决定将Europol设在荷兰海牙。经欧盟和成员国各方的努力,1994年1月3日,Europol的禁毒机构(Europol Drugs Unit,简称EDU)成立并开始运转。此后,Europol在管辖相关犯罪活动方面的职能不断增加。根据1997年签署并于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欧盟条约第30.2条),Europol将演变为欧警察合作的主要机构。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五年内,欧盟理事会将采取措施使Europol有能力协调各国国内机构的侦查活动,能够参与联合调查分队,可以要求各国有权当局执行调查任务,等等。1998年10月1日,欧盟各成员国间缔结的《关于建立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European Police Office),或者称之为《Europol公约》(Europol Convention)正式生效根据《Europol公约》规定,Europol自1999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工作。 作为欧盟专门处理犯罪情报方面业务的执法机关,Europol设立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欧盟成员国有权当局 在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非法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国际犯罪的效力,加强它们在这些领域的合作。 可见,Europol对于欧盟成员国的警务合作有着特殊的意义。 以下我们就对Europol的法律地位、功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Europol的法律地位 《Europol公约》确定了Europol的法律地位。《Europol公约》由欧盟各成员国在《欧盟条约》第31条(原K3条)即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条款的基础上缔结而成。《欧盟条约》第31条要求各成员国逐步采取措施建立有关认定和惩罚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贩毒活动的最低标准的法律规则。组建Europol,便是应上述条约目标的要求,为打击《Europol公约》规定的犯罪类型提供成员国政府间合作的专门组织形式,也是欧盟成员国在“内务与司法合作”这一欧盟法重要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果之一。 Europol向欧盟司法与内务部长理事会负责。不过,根据《Europol公约》的规定,Europol具有法律人格,能够根据成员国国内法享有最广泛的适用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特别是Europol可以获取和处分动产或不动产,可以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此外,为了便于开展工作,Europol有权同荷兰缔结一项总部协议,有权在《Europol公约》第10.4条含义范围内根据第18.6条的规定同第三国或其他实体机构在签订必要的保密协定,也有权根据本公约和欧盟条约“Title Ⅵ”在欧盟理事会以无异议方式制定的规则框架下缔结其他协定。 成员国如就《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法律争议,Europol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公务诉讼应分别由欧共体法院或其初审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加以解决。 (二)Europol的主要职能 如前所述,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的宗旨是为实现有效预防和打击严重的跨国犯罪行为而加强欧盟各成员国刑事警察机关的相互合作。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的职能首先集中体现为对下列特定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非法毒品交易 ;非法运输核材料及放射性物质;非法移民 ;贩卖人口和机动车犯罪。其次,最迟在《Europol公约》生效两年内,Europol将进一步负责对付在恐怖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侵害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各种犯罪。 根据《Europol公约》的规定,欧盟理事会欧盟条约可以根据Title Ⅳ规定的程序,以无异议方式作出决定,指示Europol处理《Europol公约》附件中列举的犯罪类型,它们是:1.侵犯生命、身体、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谋杀、严重身体伤害、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和组织、绑架、非法拘禁和扣押人质、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犯罪等。2.包括诈骗在内的侵犯财产和公物的犯罪,即有组织的抢劫、非法买卖文物(包括古玩和艺术品)、诈骗;敲诈勒索、伪造和假冒产品(product privacy)、伪造行政公文及相关交易、伪造货币及支付凭证、计算机犯罪、腐败等。3.非法交易和危害环境的犯罪,即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的非法交易、濒危动植物的非法交易、环境犯罪、荷尔蒙及其他生长激素的非法交易等。 此外。Europol的管辖权还涉及与上述犯罪相关联的非法洗钱行为 及其他关联犯罪活动 。 实际上,截止2002年1月1日,Europol的管辖范围已经扩大至《Europol公约》提到的所有严重犯罪类型。 从以上Europol的管辖范围可以看出,据以确定欧洲刑事警察组织职能的基本价值取向大致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非常强调Europol的权力来源。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Europol的权力来源于欧盟理事会和《Europol公约》的授权。由此也可以看出,Europol的组建及其运作极为重视法治原则。这一点恰恰也是《Europol公约》以及Europol对外宣传所特别强调的;二是Europol管辖范围是有限的。在设定Europol的管辖范围时,特别注意考虑犯罪的跨国性和严重性,排斥那些只存在于一国之内的刑事案件,而基本上只考虑那些可能损害欧盟一体化进程以及妨碍欧盟基本价值目标实现的犯罪。这种设计方式是有其一定道理的。除了国家主权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要保证Europol的工作效率,使其工作更具针对性。三是保持了高度的灵活性。在设定Europol管辖的犯罪范围时,为将来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留下了余地。这也说明,欧盟国家对Europol寄予厚望,希望其在实践运作时积累合作经验,以待将来进行更一步的发展和变革。 (三)Europol的主要任务 根据《Europol公约》第3.1条规定,Europol应当在公约第2.1条设定的目标框架下,完成下述基本任务: 1.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流提供便利; 2.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和情报; 3.经各成员国国家中心局向各成员国通报与它们有关的情报以及相互联系的犯罪方面的情报; 4.向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各成员国开展犯罪侦查活动; 5.根据《Europol公约》第8、10、11条规定维护一个用于收集情报的计算机系统。 为了促进各成员国间有权当局通过国家中心局进行的合作并提高其效率,根据第3.2的规定,Europol还应承担下述工作任务: 1.提高成员国有权当局在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为它们提供侦查建议; 2.为协助和促进各成员国在实践活动中有效利用资源,向成员国提供关键性情报; 3.准备一般情况报告。 Europol可以根据可自行支配的人员和资源状况,在Europol管理委员会设定的限度内,通过建议和研究成果在下述领域为成员国提供协助: 1.成员国有权当局职员的培训; 2.有权当局的组织和装备; 3.犯罪预防方法; 4.技术方法、警察的法庭科学技术和侦查程序。 此外,根据欧盟条约第30(2)条的规定,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五年之内(即1999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Europol应当能够参加成员国的联合侦缉队 ,可以要求成员国采取侦查行动。一句话,就是要让它掌握比现在更广泛的实际权力。 从Europol的上述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可以看出,欧洲刑事警察组织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杰出的信息情报工作(主要是情报的相互交流)发展成员国间的合作以及它自身对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协助。因此,Europol并不是取代各成员国打击刑事犯罪主管机关的机构,而只是它们的重要补充和提高。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在对犯罪的预防、侦查和惩处等各方面仍享有完全的主权,它们的刑事管辖权在实质上并没有受到Europol的任何限制。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构成欧洲联盟这座“大厦”的“三大支柱”中司法与内务一体化支柱的特殊之处。从《Europol公约》的规定来看,至少在决定设立Europol之时,欧盟各成员国在警务合作方面的意愿仍然主要局限在各国相应部门的合作之上。Europol与欧洲委员会、欧共体法院等欧洲共同体诸机构是不能同日而语的,Europol仅是各成员国国家间的合作组织,而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法院等机构则已成为享有部分重要的国家主权并具有高于各成员国法律地位的超国家机构。 就Europol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任务来看,还可以得出的结论是,Europol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北欧合作框架 和申根协定体系的成功经验,尽管三者的发展进程某种意义上讲仍然处于继续之中。 (四)Europol的组织结构 Europol的组织体系主要由包括两部分,即内部职能部门和Europol与各成员国的联络机构。 在内部职能部门方面,Europol的组织主要包括: 1.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国各派出1名代表(通常是成员国相关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每位委员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各委员可以由轮值代表代理,在正式委员缺席的情况下,轮值代表可以行使投票权。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在管理委员会中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欧洲委员会的官员参加会议,但后者在管理委员会中不享有投票表决权,而且这种邀请也并不是必需的。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对Europol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广泛讨论与Europol当前活动和将来发展有关的战略问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除了少数情况外(例如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开放数据档案),管理委员会必须以无异议方式作出决定。 不过,缺席并不能阻止管理委员会通过应以无异议方式作出的决定。 作为一项特殊要求,《Europol公约》要求管理委员会每年以无异议方式通过两个报告:Europol上一年度行动的一般报告以及根据成员国实际需要、预算等制定的关于Europol下一步行动的报告。这些报告都应当根据欧盟条约TitleⅥ规定的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 2.Europol主席(director)、副主席及职员。Europol由欧盟理事会(具体通过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任命的一名主席领导,他是Europol的法定代表。主席的任命应当由欧盟理事会在听取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根据欧盟条约TitleⅥ规定的程序以无异议方式通过。主席任期四年, 可以连任一次。主席由欧盟理事会以无异议方式决定任命的若干名副主席协助,他们任期也是4年,并可连任一次。副主席的工作主要由主席来分派。欧盟理事会可以在获取管理委员会意见之后,根据欧盟条约TitleⅥ规定的程序以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决定,罢免Europol的主席和副主席。主席的职权包括:执行分派给Europol的任务;日常管理;人事管理;适当地准备并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预算草案,起草五年财政计划并执行Europol的预算;由《Europol公约》规定或者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任务。主席在履行义务时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他也必须参加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根据《Europol公约》规定,主席负责管理副主席和Europol的职员,有权聘用和解雇职员。在选择职员时不但要考虑其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准,还要考虑到他们在各成员国以及欧盟工作语言方面的代表性。无论是主席、副主席还是职员,他们都以Europol的目标和任务为行动指南,不接受或寻求Europol之外的任何政府、当局、组织或个人的命令,除非《Europol公约》另有规定。 截止2003年底,Europol主席之下主要设立了如下机构:(1)由一名副主席负责的严重犯罪秘书处,下设七个科,分别负责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针对个人的犯罪、财政或财产犯罪、恐怖活动、伪造货币、分析;(2)由一名副主席领导的两个部门,分别是:一名主席助理负责的信息与通讯技术处,下设三个科,分别负责基础设施、项目与应用软件管理以及发展;该副主席直接负责的情报管理秘书处,下设两个科,分别负责行动交流与联络和特殊项目; (3)由另一名副主席领导的两个部门,分别是:一名主席助理负责的资源处,下设五个科,分别负责人力资源、财政、综合服务、办公大楼管理和安全;由该副主席直接领导的社团管理与发展秘书处(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 Secretariat),下设五个科,分别负责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工作、法律事务、公共关系、计划与发展以及社团标准与完整(Corporate Standards and Integrity)。 在与成员国的联络机构方面,主要包括: 1.成员国国家中心局(National Unit)。为了实现Europol的职能和任务,各成员国均根据《Europol公约》的要求建立或者指定有关国内机关作为与Europol保持联络的国家中心局。国家中心局是Europol与成员国有权当局之间进行联络的唯一机构。各国国家中心局与本国有权当局之间的关系由国内法确定。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国家中心局有能力完成任务,特别是有权获得相关数据。国家中心局的主要任务是:主动向Europol提供Europol完成任务所必需的信息和情报;回应Europol对情报、信息和建议的请求;及时更新信息和情报;根据国内法为本国有权当局评估信息情报并将该材料传送给它们;向Europol提出建议、信息、情报和情报分析方面的请求;向Europol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确保与Europol之间的情报交流的合法性。 国家中心局为与Europol保持联系而产生的费用由成员国自己承当。各成员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应召开会议,为Europol提供建议,协助Europol的工作。 2.联络官。各国的国家中心局应至少向Europol派驻一名联络官。各成员国可以派驻的联络官的具体数量由管理委员会以无异议方式决定。这类决定可以随时由管理委员会以无异议方式修改。目前Europol内大约有50名联络官,分别来自成员国的警察、宪兵、海关、安全机关等执法部门。与Europol职员不同之处是,除非《Europol公约有特别条款作出例外规定,联络官应受派驻国本国国内法的约束。当然,出于工作需要,他们也必须遵守Europol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联络官由本国国家中心局领导,代表后者在Europol中的利益。联络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以下方式协助派驻国国家中心局与Europol之间的情报交流:(1)向Europol提供源自派驻国的信息;(2)向派驻国国家中心局提供源自Europol的信息;(3)与Europol的官员开展合作,为涉及派驻国的信息分析工作提供协助和建议,等等。为完成上述任务所需,《Europol公约》规定联络官有权根据《Europol公约》相应条款的规定查阅各种文档,享有为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Europol应当在Europol大楼为成员国免费提供必要设施供联络官开展工作。所有其他与联络官有关的费用则由派驻国承担。 此外,已经与Europol达成合作协议的非欧盟国家也已经向Europol派驻联络官。与此同时,Europol也根据与第三国达成的协议在第三国设立联络机构,派驻联络官。例如,2002年8月30日,Europol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建立了联络机构,以便利欧洲刑事警察组织与美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特别是联邦调查局间开展信息交流和调查活动的联系,为美欧在反恐方面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 所有联络官在Europol总部共同构成一个有效的联络官网络,以确保情报和信息快速和安全地进行传递。 (五)Europol的监督机制 Europol应接受相应机构的领导或监督。除了前面提到的欧盟理事会(通过任命Europol主席、副主席、决定预算、制定规则、修改公约和接受Europol报告等)和欧洲议会(通过审阅报告等)以及管理委员会、主席等对Europol的监督之外,还有以下监督机构: 1.财政监察专员(Financial Controller)。财政监察专员由管理委员会以无异议方式选任,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他负责对Europol收支情况的监督。 2.财政委员会(Financial Committee)。财政委员会由每一成员国派出一名预算代表组成。它负责准备和商议Europol的所有财政预算和财政事务。与所有进入预算的收支相关的帐簿以及表明Europol资产和负债的平衡表,均应交联合审计委员会(Joint Audit Committee)审查。 3.国家监督委员会(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Body)和联合监督委员会(the Joint Supervisory Body)。 每一成员国都必须指定一个国家监督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各自的国内法独立地监督本国向Europol输入、撤回和交流个人数据等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为了有效行使监督权,国家监督委员会有权进入本国国家中心局和联络官的办公场所,获取本国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输入信息系统和检索系统的数据,也有权进入各自派驻Europol的联络官的办公室并获取文档。任何个人都有权请求国家监督委员会履行相应的职责,以确保将涉及其本人的数据输入Europol和以某种方式进行交流以及有关成员国对该数据进行咨询等行为是合法的。该项权利的主张,应以接受请求的国家监督委员会所在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联合监督委员会是由每一成员国国家监督委员会的两名代表组成的机构,这些代表由各成员国任命,任期五年。每一成员国只有一个投票权。联合监督委员会的主席从其代表中任命。联合监督委员会的任务就是根据《Europol公约》的规定,对Europol的信息储存、处理和利用,以及Europol向第三国或其他机构提供信息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时,联合监督委员会不得接受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Europol应对联合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协助,并有义务执行后者的有关决定。联合监督委员会在依职权对Europol的信息利用进行监督时,如发现后者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Europol公约》规定的情形时,它有权向Europol主席提请注意并要求后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联合监督委员会做出答复。如果主席没有提供满意的答复时,联合监督委员会有权将有关问题提交Europol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 4.联合审计委员会。它由欧共体审计法院任命的三名委员组成,在职期间为3年。联合审计委员会执行年度审计任务以明确下述事项:(1)财政综述(the financial statements)阐明了Europol年终时的财政状况;(2)所有收入都以入帐,所有支出都以合法和正常的方式进行,遵循了《Europol公约》和预算以及财政规则;(3)财政管理是可靠的。联合审计委员会的报告需要说明审计完成的程度和性质,需要对帐簿和平衡表进行评价,兵对Europol的财政管理进行简要的评估。在给予Europol主席、财政监督专员在管理委员会前表达意见并进行讨论的机会之后,报告将呈送欧盟理事会。 (六)信息系统 Europol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成员国信息利用的效率和完善信息的交换 。这也是Europol为实现其职能所主要依赖的途径。为此,《Europol公约》明确规定Europol应建立和维护一个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由于该系统的存在,成员国可以通过本国中心局和联络官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直接向该系统输入数据,同时,Europol也可以将其他国家或其他机构的提供的数据输入其中。 根据《Europol公约》第7.2条规定,Europol应当保证根据公约的规定管理以信息系统为依托或者信息系统内部的合作,负责在技术和实践方面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特别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以保证涉及情报系统的数据存储、删除和数据安全方面法定措施得到应有的贯彻。各国国家中心局负责与信息系统进行联络,特别是要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数据安全措施负责,并根据《Europol公约》的规定以及本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程序法的要求对数据的存储和删除进行审查。 此外,根据《Europol公约》第7.1条和第9条规定,只有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联络官、主席、副主席及经过授权的Europol官员可以直接进入该系统。同时,系统信息的提取必须符合各国国内法和《Europol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限制。只有实际向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才有权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修改、更正或删除。数据信息的供给者、提取者和修改者应对其上述相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从《Europol公约》和Europol运行的现状来看,可以根据信息情报的三个环节 1.信息系统的内容。Europol的信息系统只能为完成Europol任务之需要而用于存储、更新和利用属于Europol管辖的犯罪活动的信息情报,但与所管辖之犯罪相关联的其他犯罪活动的有关数据信息,并不包含在Europol的信息系统之内。存入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与下述人有关:(1)根据成员国相关国内法,涉嫌犯有或参与Europol有权管辖的犯罪的人,或者已经因这类犯罪而被定罪的人;(2)根据国内法有重大理由确信其将犯Europol有权管辖之犯罪的人。被存入信息系统的关于上述人等的个人数据,只能包括:姓、婚前姓、教名和化名或假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国籍;性别;在必要时,其他能够协助进行同一认定的特征,包括任何特殊的不易改变的客观生理特征。可以存入信息系统的其他涉及上述人等的数据,包括:犯罪行为、被指控的犯罪以及它们实施的时间和地点;被用于或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案件处理部门以及其整理的档案材料;涉嫌为犯罪组织的成员;与Europol有权管辖之犯罪有关的有罪判决,等等。 2、以分析为目的的工作档案(work file)。 出于对案件进行专门分析之目的,Europol在还可在其他工作档案中存储、修改和利用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犯罪活动的非个人性质的信息(包括关联犯罪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1)前面提到的两种人的信息;(2)与正在侦查之犯罪有关、可在侦查中或此后的刑事程序中传唤其作证的人的信息;(3)与正在调查的犯罪活动有关的受害人或根据某些事实可以确信其可能因该犯罪受害的人的信息;(4)社会交往关系;(5)能够对正在调查之犯罪提供信息的人的信息。 为了协助侦查活动,工作档案应为分析(包括数据的收集、加工或利用)目的而开放,每一个分析项目都应当建立一个密切联系下述成员的分析组:(1)Europol主席指定的分析专家和其他Europol官员。不过,只有分析专家才有权向有关档案输入和撤回数据;(2)提供信息(或关联信息)的成语国的联络官和(或)分析专家。为了突出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保护,所有为分析系统运作所需要的有关个人性质的信息文件,其提取必须经管理委员会的事先同意并做出决定后,方可用于分析。实践中对信息情报的分析,不但要对罪犯显著特征进行鉴别,研究和解释信息并尽可能快发送分析结果,为实战部门提供明确的方向,也包括所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性分析,即为决策者制定长期计划和分配资源提供相关知识。战略性分析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例如,它可以是一个总的危险评估或对某一类犯罪现象的专门研究。 国家中心局应主动或应Europol请求向Europol输送Europol为完成任务所需的所有信息。根据其敏感级别, 这些数据信息可以直接通过任何可能适合于分析组的方式发送,无论是否经由联络官。在必要情况下,Europol还可以向其他机构 ,如欧盟机构、第三国、国际组织及其下设机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等征询上述信息。 3.检索系统。 对于前述为分析目的而建立之信息档案,《Europol公约》规定应为其建立一个检索系统。Europol主席、副主席和经适时授权的Europol官员以及联络官有权查阅该系统。不过,联络官对该系统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其所欲检索的信息应与其委派国存在关联,而且查阅系统信息的方式也受到限定,通过其查阅方式只能确定某项信息是否被存储,但不能获得关于该档案的因果关系或进一步的结论。检索系统的详细使用程序规则,由Europol管理委员会以无异议方式做出决定。 (七)Europol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则 基于基本人权保护和国家安全利益的要求,《Europol公约》对于各种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数据信息,特别是个人性质的数据信息给予十分严格的保护,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数据信息在交换、使用、处理、保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个人性质的数据信息的保护标准。《Europol公约》规定,各成员国至迟应在《公约》生效之时,依本国国内法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出《Europol公约》框架下的有关数据档案中个人信息处理的数据保护标准;并且,各国国内的有关标准至少应与1981年1月28日的欧盟理事会公约确立的相应保护标准相吻合,并应考虑欧盟理事会部长会议1987年9月17日提出的关于警察机构使用个人性质数据的建议。 在成员国国内法制定出上述标准并生效之前,Europol与成员国间的信息交换暂不进行。 2、数据信息提供和利用的规则。《Europol公约》规定,Europol和各成员国应分别就各自在数据信息的搜集、交换、提供等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等问题负责。从Europol的信息系统、检索系统以及为分析目的而开放的数据档案中获取的个人性质的数据资料,以及以任何恰当方式交流之数据,只能由各成员国有权当局根据国内法,为预防和打击Europol管辖范围之内的犯罪或者打击其他严重犯罪类型而使用。Europol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亦必须受到其权能范围的限制,仅为完成其职能任务所必需。为其他目的或者其他机构如要使用这些信息,必须事先向输送数据的成员国商议,由后者根据其本国国内法决定是否允许。 Europol可将其数据信息系统下的个人性质的信息向第三国或其他机构 提供,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并应就其提供信息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3、关于个人要求获取本人信息的规则。 任何个人都有权根据基本人权,请求获取或查询Europol储存或者正在审查的有关他本人的信息。这一请求应由个人通过成员国有权当局提出,有权当局应当立即向Europol转达,并通知申请人Europol将直接向申请人做出答复。Europol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上述申请应依被申请国的国内法进行,但是个人对有关信息的请求权并非不受限制。如果要求获取的信息具备下列情形,则该请求可以被拒绝:(1)有关信息为欧洲刑事警察组织适当履行义务所必需;(2)有关信息为保护成员国安全与公共秩序或预防犯罪所必需;(3)为保护第三方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需。此外,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还必须符合《Europol公约》规定的程序。如果成语国或Europol应当拒绝传达相关信息,那么Europol应当通知申请人它已进行检查,无需给予他任何可能让他明白他是否应当知道的信息。 在对申请人的回复中,Europol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不满Europol的决定时可以向联合监督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Europol在3个月内未对申请人的请求做任何答复,申请人亦可将其提交联合监督委员会审查。一旦申请人向联合监督委员会提起上诉,后者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如果上诉涉及的是成员国输入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的传送,联合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被申请国的国内法作出决定,并且应当首先征询数据来源国的国家监督委员会或主管司法机构。当然,国家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审查,特别是确证拒绝决定是否具备上述三种理由之一。如果确认Europol决定的正确性,那么联合监督委员会应当采纳该决定。如果上诉涉及的是Europol存储的相关信息或者为分析目的而存储于工作档案的数据的传送,而且Europol或成员国持续提出异议,那么联合监督委员会不能驳回该异议,除非有三分之二的多数委员在听取Europol或相关成员国陈述后主张驳回。如果没有这一规定的多数,那么联合监督委员会必须通知申请人它已进行检查,无需给予他任何可能让他明白他是否应当知道的信息。同样地,如果上诉涉及的是成员国或Europol输入的信息的审查,监督委员会也应遵循与上述大致相同的程序去作出决定。此外,上述规定经必要修正也同样适用于Europol以数据档案形式管理的非自动化数据。 4、保密和安全义务。Europol的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有言行谨慎和保密的义务。 该项义务不仅在其工作任职期间,而且在任职结束后仍有约束力。为了确保上述义务的履行,《Europol公约》对的Europol工作人员在法庭内外从事作证的活动制定了严格的规则 。各成员国应对违反谨慎和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依本国国内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委任从事敏感案件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事先的安全调查和必要的培训。欧盟理事会在这方面可以制定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此外,Europol和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预防性的保密工作,如设施准入控制、数据介质控制、存储控制、使用者控制、数据获取控制、交流控制、输入控制、传送控制、修复、整合,等等。 (八)正在发展中的欧洲DNA数据库(European DNA Base) 自1997年来,各成员国在DNA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展开合作,各国相继依共同的标准并以数据交换为目的建立或正在建立各自的DNA数据库。由此,也可以预见由Europol主导的欧洲DNA数据库建设的美好前景。诚然,这一数据库是一个长期计划,而且将借鉴国际刑事警察组织DNA工作组(the DNA Working Par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的研究成果。 |
刘为军 【2004-6-13 23:57:30】 来学术网这么长时间了,感受到浓厚的学术氛围。我的水平有限,但又觉得该为学术网做点什么,所以先发点非学术的内容,供大家研究时参考。如果有兴趣,我可以继续发欧盟各国警察机关、警察体制及其发展态势以及各国之间的合作等方面的帖子。它们是我最近参与的“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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