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概况及日本司法鉴定技术
一、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1、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
日本迄今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司法鉴定活动,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师法、医疗法、刑法、轻犯罪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户籍法、民事诉讼法、弁护士法、死体解剖保存法、食品卫生法、检疫法、死产届出规程、精神保健及精神障害者的法律、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母子保健法、母体保护法、脏器移植的法律、预防接种法、麻药及精神药取缔法、觉醒剂取缔法、感染症预防及医疗的法律、异状死的法律及有关输血的法律等。
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的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体制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交融的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的鉴定体制主要是参照德国的模式,表现为绝对的职权主义原则。二战结束以后,在美国的直接干预下,日本的法律制度受美国的影响很大,在证据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体现在司法鉴定中,即当事人有权自主进行鉴定,但一般在鉴定人的选定上采取事先取得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做法;同时,当事人委托鉴定时,可通过法院提供鉴定材料,以保证其法律有效性。在证据制度上严格采用证据庭前交换和证据共同原则。
在刑事案件的鉴定中仍体现了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但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在鉴定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鉴定人在鉴定的启动、实施和鉴定结论的采信过程中的职权分离。以尸体解剖中的司法解剖为例,日本的医师法规定,非正常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检察官在尸表检视后如怀疑涉及犯罪,即全面介入案件的调查,并向法院申请“司法解剖许可状”,必须取得法院的“司法解剖许可状”后才可以委托司法解剖;在司法解剖中,法医只接受检察官的委托(在实务中也有检察官通过警察委托进行司法解剖的现象)。
有一点必须特别指出,在侦查期间由警察技术部门进行的检验和鉴定,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司法鉴定,首先在形式上称其为“简易鉴定书”,同时从效力上,对“简易鉴定书”的公正性必须进行法庭审查。
2、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目前日本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涉及司法鉴定管理,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的管理体系有:
(1) 科学警察体系。科学警察系统是日本参照德国的模式建立的警察内部的技术部门,分两级管理,总部为东京的科学警察研究所,在各都、道、府、县的警察系统中设搜查科学研究所。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犯罪现场的科学调查和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该系统的运作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该系统不对外开放,不接受外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也绝不介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其装备和人员在日本的司法鉴定技术部门中是先进的,但由于其本身是警察,所以,即便在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中,其鉴定的公正性问题在法庭上仍经常受到质疑,如前所述,其出具的鉴定书为“简易鉴定书”,公正性必须首先进行法庭审查。为此,该系统从制度上规定,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的所长人选必须是非警察,五年一届,如目前的所长高取健彦即是前东京大学的法医学教授;同时,在机构的设置上,也完全独立于具体的侦查部门。在考察中注意到,侦查部门人员送样品检验时,有一套严密的样品交接登记手续。总之,是希望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规范,来克服其机构设置上先天的不合理成分,提高鉴定的独立公正地位。
(2) 学会管理体系。日本目前对鉴定人管理最常见的是学会和协会管理方式。目前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门性学会有:日本法医学会、日本药学会、法中毒学会、DNA多型学会、赔偿科学会、日本警察科学会等。其中日本法医学会是最大的学会,有会员约1300人,其中约1000人在大学等教学和研究机构供职,学会下设毒物分析、DNA技术和病理学等不同专业分会。
学会在日本司法鉴定体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如对鉴定人资格的管理、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订和颁布、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专业杂志的出版等,都以学会为依托。
(3) 监察医务医和警察医体系。日本的监察医务医制度是引进美国法医管理模式,作为评价非自然死亡的一种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称“监察医务院(medical examiner's office)”,目前日本的东京、横滨、京都、名古屋、大坂、神户和福冈均设有此类管理机构,但由于经费等原因,目前该制度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东京、大坂和神户三地。
警察医制度是二战后日本参照欧洲的制度,在没有设立监察医务医制度的地区,为评价非自然死亡而设立的制度。
无论是监察医务医和警察医制度,其共同点是,尸体检视和解剖人员均非警察系统内部的人员。其资格除要求其本身为法医或医师外,并无其它明确的规定。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日本目前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主要有三大类:
(1) 大学等教学机构;
(2) 科学警察系统;
(3) 社会研究机构。
检察官和法官在日本的司法鉴定程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法院和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任何鉴定机构,也不进行任何具体的鉴定。
日本各大学法医学教室是进行司法解剖的主要机构。日本法医学的专业范围比较广,一般的法医学教室都包括法医病理学、毒物分析和生物技术(如DNA技术)等领域,并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也有开展赔偿医学鉴定的,如大坂大学。
法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实行名册制等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讲,鉴定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但能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地位和其本身的学术地位等因素,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日本法医学会的涉外理事会理事长铃木修教授所言:“作为大学和研究机构,由于其独立于司法,决定了其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力;鉴定书返回司法当局,犯罪的决定权在司法当局......”。由此可见,中立性和独立性,是日本从事司法鉴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同时在考察中也注意到,日本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定也有通过事前审查的方式确定的。如东京地区有权进行的司法解剖的机构,即采用事前审查的方式,由司法当局(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把鉴定权事先授予了东京大学、庆应大学、东京女子医科大学和东京慈惠会医科大学,并按地域或时间协商决定其工作范围。
日本现今对鉴定人资格的管理主要通过学会进行管理,总体比较松散。
4、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日本,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进行质证和认证,鉴定结论的最后采信权在法庭。与日本的证据制度和鉴定人作证制度适应,在日本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在法庭上鉴定人对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法庭支付。
据京都同志社大学的山内俊夫教授介绍,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在法庭上提出主张,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进行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重新鉴定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由法院主持,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律师)和鉴定人共同在场时,由主张重新鉴定的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主张和理由,经各方陈述自己的意见后,由法庭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同时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后也可自行决定进行重新鉴定,但此类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法院负担。重新鉴定的次数有明确的规定,最多为3次。在刑事案件中,由警察出具的鉴定如需重新鉴定,一般由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提起重新鉴定的情况十分少见。
5、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近年来,日本在司法鉴定制度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革的趋势,如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其责任认定问题、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认定问题等。日本的司法鉴定界和法律界也在积极思考,谋求变革。
如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问题。日本目前最大的“日本法医学会”从1999年开始实行认定医制度,即法医资格的认定制度,包括检案认定医制度(尸表检验医师资格制)和法医病理认定制度(法医病理医师资格制),对申请人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申请、考试、认定的管理方式,在每年的秋季举行一次考试,对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由学会颁发资格证。此类管理方式虽属行业自律行为,但为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鉴定技术方面,无论是学会和科学警察,都提出了相应的参考技术规范,以期统一技术标准,特别是科学警察体系,其发布的技术标准在系统内部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日本的司法鉴定技术
日本在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一般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在该专业均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研究水平。从学术的角度看,日本在司法鉴定技术领域的研究前沿在大学,特别是新技术在司法鉴定中应用的研究,一般首先出现在大学。但近十年由于受日本经济的影响,大学的研究经费普遍减少,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也包括在制度和技术规范方面的研究。但总体上看,日本在司法鉴定技术的某些领域,如毒物分析、文件检验、声像资料鉴定、赔偿医学等,其研究和应用水平,以及设备配置情况,都具较高水平。下面从考察团所涉及的几个不同专业分别作简单的汇报。
1、 毒物分析
也许是受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影响,日本对毒物分析专业的投入相比其他专业明显较大,设备配置也比较合理,不仅包括常见的有机小分子毒物的检验设备,也有无机毒物的检验设备,同我国的毒物分析实验室相比,在无机分析方面的设备力量比我们强。毒物分析实验室中常见的设备,除光谱和色谱仪外,还有高质量数及高分辨率质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质质联用、等离子质谱、拉曼光谱、扫描电镜、元素分析等专门设备。目前在中国毒物分析实验室还比较少见的液质联用仪,在日本已比较普遍。
日本目前毒物分析的主要对象是兴奋剂、酒精、一氧化碳及安眠镇静类药物等,在中国目前还比较常见的有机磷农药中毒及鼠药中毒的现象在日本已十分罕见,农药中毒主要是一些除草剂中毒。在刑事毒物分析中,最常见的是兴奋剂,以大坂府为例,涉及兴奋剂检测的尿样每年约有2万余例;在兴奋剂滥用的处罚中,有专门的法规规定,同时涉毒对象的体内分析是处罚的基础,这一点目前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行;在常规的兴奋剂检测中,强调使用尿液、毛发等非创伤性样本,目的是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值得我们借鉴。免疫技术在毒物分析中的使用已十分广泛,常用的免疫试剂盒有:兴奋剂类、滥用药物及安眠镇静药类等。先采用试剂盒对尿样进行筛选分析,对阳性结果再进一步用质谱法作确证实验。对样本的提取及交接等程序性问题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日本有兴奋剂等违禁药物的专门法规,如最近又规定了贩卖有致幻作用的仙人掌类植物为违法行为。对检测使用的方法,日本法医学会有指导性的技术文件;科学警察系统内部也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在毒物分析技术的研究方面,主要的研究方向有:快速系统毒物分析技术的研究、兴奋剂来源的研究及毒理学研究等。由于日本的汽车十分普及,所以与汽车有关的毒物分析内容较多,如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测定,利用汽车尾气自杀和他杀的分析等。此类案件的发生趋势和技术研究,以及中毒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日本有毒物分析专业方面的专门性学会叫“日本法中毒学会”,并定期出版《法中毒》专业杂志。
由于日本对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管理,在毒物分析方面的鉴定机构不少,但在人员和设备配置上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日本毒物分析的专家也在考虑对全国的毒物分析力量进行整合,成立全国性、分地域的中毒检验中心,但还没有得到政府批准。
2、DNA技术
DNA技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技术研究和相关的立法研究及技术标准的建立也已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但日本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还比较低,DNA技术在实际鉴定中的应用还不多,没有DNA鉴定法案,没有关于DNA检验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也没有建立DNA检验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甚至在法律界和技术界对DNA立法和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重视。据介绍,在刑事案件中进行DNA检验的案件数量极少。以大坂府警察搜查研究所为例,每年受理个体识别的案件约200例,但经过DNA检测的仅100例。大学所做的此类刑事案件更少,从考察团所访问的几所大学的情况看,一般每年在10例以下。搜查研究所因技术或设备原因解决不了的案件,则送大学医学院检验。民事案件的所有相关鉴定主要由大学受理(如亲子鉴定),鉴定时由法院或律师委托。鉴定费用一般为20万日元/样本,从数量上看也不多。
科学警察系统有关于DNA检验项目的技术规定,大学和社会的DNA实验室则不受该规定约束(可以自行选择DNA位点,对于新位点的使用可依据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在鉴定中,各实验室较多使用的是DQa、PM、D1S80,在不久的将来将使用Profiler Plus取代现有的检测系统。可以讲,日本在DNA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研究和应用均落后于中国。
但有一点对我们也是有所启发的,即传统的技术的合理使用问题。从考察的一些实验室看,不单纯的依靠某一项技术,即使是一项十分先进的技术,而是十分注意发挥不同技术的综合优势,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标。一些传统技术的使用仍十分频繁,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值得我们借鉴。
3、赔偿医学
日本对因劳动、交通或其它灾害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的鉴定和赔偿,施行4种法规,即:对一般工人施行劳动基准法与劳灾保险法;对船员施行船员保险法;对国家公务人员施行国家公务人员灾害赔偿法;对车祸受害者施行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在该法基础上实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不论那种法规,在确定人身障碍的程度时都以劳灾保险法的人身障碍等级表为基准。
就后遗障碍等级评价,1932年1月颁布的《劳动者灾害扶助法》附有“身体障碍等级及障碍抚恤费表”,该表障碍的不同程度分为14级,98种障碍,其后经增删至1981年达140种,成为现行日本评定身体障碍的基准。在事故寄与度的评价中,最近也有新的进展,但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日本目前进行赔偿医学评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医师和大学教授,如大坂大学在赔偿医学的研究及实践中处于先进的地位。1982年日本成立了“赔偿医学研究会”,1984年改为“日本赔偿医学会”,1985年出版《赔偿医学》杂志。
总之,日本在赔偿医学领域的研究及应用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的发展有不小的促进作用,如事故寄予度等概念均来自日本对赔偿医学研究。但在鉴定标准的制订和统一等方面,我们已有超过了日本同行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更多。
同时,日本目前在赔偿医学鉴定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等,与中国面临的问题十分相似。据介绍,日本的精神病鉴定比较混乱,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需要1年时间。所以,日本的法律界和技术部门对此类问题也已开始了讨论,及时追踪其动态,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制度有积极意义。
4、 文件检验
日本在文书鉴定、测谎技术、声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交通等灾害事故现场痕迹鉴定等领域,技术力量最强的部门是科学警察系统。以大坂府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的文书鉴定实验室为例,其鉴定内容主要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物鉴定、不明文字的检验、伪造通用货币的鉴定等。由于日本文字中大量使用汉字,因此笔迹鉴定研究、检验和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原理与我国汉字的笔迹鉴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印章印文在日本使用也较为普遍,手工和机械雕刻的印章均在使用,因此,印章印文的鉴定在文书鉴定中占一定的比例。常见的伪造印章印文的方法有采用家用的简易手工印刷机,手工雕刻、机械雕刻及转印等手段,与我国情况较接近。此外,该实验室对世界各国的通用货币的特点及其鉴别有比较深人的研究,但对我国人民币的研究较少。
同时,所有此类实验室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对第一手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十分重视,并注重对所收集的资料的系统化研究,在实际鉴定中的作用很大。
1、 司法鉴定的中立性
在日本,无论是鉴定机构本身还是法律界,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地位的要求已成为一种共识。正如日本法医学会的铃木修教授所言:“作为大学,由于其独立于司法,也决定了其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力”;同样在科学警察系统,由于其为警察内部的技术部门,为增加其中立公正的形象,从制度上规定日本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所长必须从警察以外的人员中选取。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机关,不设任何鉴定部门,也绝不直接从事鉴定工作,但严格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检察和法院又分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 行业化管理的模式
由于近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日本司法鉴定界也在致力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的改革,“日本法医学会”从1999年开始试行认定医资格认定和考试制度,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作为行业自律行为,试行三年多来,申请认定的数量明显上升,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也逐步显现。其行业化管理的方式对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管理有借鉴意义。
3、鉴定技术的规范化
在日本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但无论是学会和科学警察系统,都在致力于技术标准的统一。法医学会编制了各类指导性技术规范,而科学警察系统则发布了强制性的内部技术规范。我们认为,日本司法鉴定实践中,对鉴定结果提起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很少,一方面固然有重新鉴定的程序复杂、鉴定费用高昂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可能与鉴定的技术方法相对比较统一,程序比较严密有关。
在目前我国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方法结果不统一,对鉴定异议多的现状下,学习日本的经验,从技术的角度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提高鉴定的质量,减少异议,无疑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4、司法鉴定的程序控制
考察团访问的所有鉴定机构,包括律师,都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及其严肃性作了肯定。从访问的鉴定机构看,样品的交接,鉴定文书的出具等都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如在兴奋剂检测的尿样提取及交接中,要求被检测对象在提取的尿样封口条上签字,同时,该尿样在随后所有交接均有相应的手续,其中交接双方的签字是必须的,这样,从程序上保证了被检测尿样与被检测对象之间的相关性,使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直接落实到被检测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采取通过法院提供鉴定材料的方法,从程序上排除和预防检材的不真实性,提高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有实践意义。
5、司法鉴定种类和数量的区别
日本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病理学解剖、毒物分析、生物物证技术、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等,明显少与我国规定的13类司法鉴定类别。同时,可能是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日本人对警察和诉讼有一种潜在的排斥感,反应在司法鉴定中,表现为对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不高,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真正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数量并不多,大学中的鉴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能还是教学。这完全不同与中国目前的情况,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使涉及诉讼的鉴定数量明显增加,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十分强烈,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此项工作。
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日本测谎技术已应用于司法鉴定中,其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6、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由于受经济衰退的影响,近年日本对司法鉴定技术研究的投入较少,特别是在大学,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普遍出现裁员和设备更新少等现象;同时,由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从业要求之间的不协调,使司法鉴定人员,特别是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出现不足的现象,但尽管如此,日本司法鉴定领域对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从来没有停止,十分注重技术的更新和储备。如大坂警察科学搜查研究所,即自行开发研制的一套日语的个人语音自动识别系统,目前虽未用于检案实践,但其潜在的应用前景是显而易见的。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一定的规模,如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99个技术人员,一年中的科研项目有76项,涉及法医学、血液学、分子生物学、文书检验、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机械工程学、物理、化学、交通事故等十多个不同的技术领域。1999年国家对其研究经费投入就达9.4亿日元,应该说,我们在司法鉴定技术研究的人力和物力的投资上还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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