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警察巡逻体制的几点思考
Palo Alto 警察局的一名警官介绍,美国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城市的居民人口占据了美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城市的市区往往是治安状况最复杂的区域。警察局下设巡逻处、侦查处等部门,但是巡逻处是规模最大的部门。治安巡逻是美国城市警察警务工作的核心。美国警察机关首先必须设置巡逻部,巡警能够胜任的基础警务,就不必另设其他部门;只有巡警的技术、时间或能力不能有效地执行某些警务时,才有必要设置专业部门辅助。美国有些小城镇警察局甚至只设若干巡逻队负责所有警务。
这种警察巡逻体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提高公众社会安全感。公众安全感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当地警察的犯罪破案数或破案率,而取决于警察能否时刻出现或存在于公众的身边。在群众危急时刻第一时间提供救助,能够增进公众对警察工作的积极评价,增强公众对社会的安全感。二是有力预防震慑违法犯罪。警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逻活动,不仅能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及时制止,获得证据,而且能够对那些准备犯罪的违法者起到有效的阻却、威慑作用。三是有助于提高警察综合能力。由于巡警在日常勤务工作中能够全面接触社会,每位巡警的法律及警务知识、技巧、技能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训练和提高。
基于这种认识,美国的大多数城市警察局都作出规定:凡是从社会上录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警校短期培训的新警察,都必须先从巡警干起,通过巡逻勤务工作来获得实践经验。
然而,这种巡逻体制也有其局限性。一是单兵作战,缺乏整体合力。美国现行的警察体系,总体上可分为县级警察、城市警察、州级警察和联邦警察四个系统;这四个系统的警察分别是由各级政府自行组建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除了联邦警察机构由联邦政府或联邦级中央部门领导之外,其他三个警察机构分属地方政府管辖和指挥,中央无权过问。由于美国的四个警察机构之间关系互不隶属,缺乏统一领导。受其影响,警察巡逻体制的协调性和凝聚力比较差,很难在特殊时刻集中全国警力采取统一行动,尤其是在发现和打击跨州、跨国作案的犯罪集团时十分困难。二是管辖面广,难以打造精兵。巡警管辖的内容很广,很多的基础工作也都由他们承担,接受居民报案、犯罪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纵火案调查、与绑架人质者谈判、发生坠机事件后的管理和调查、提取指纹或照相、罪犯分析、处理群体性事件以及完成诸多其它的调查、管理和警务程序事项等等,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精力分散,影响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尽管如此,美国的警察局坚持把警力最大限度地布置到街头和社区巡逻,提高重点部位和场所的见警率,以及各个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度和摆布巡逻格局,针对性和灵活性强等特点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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