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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坤:英国的侦查制度改革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刘静坤 发布时间:2009-01-17 07:52:00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过去20年间,英国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成效和侦查制度的合法性,采取了诸多的改革措施。其中伦敦警察局开展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研究表明,在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早期,警察组织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组织,拥有准军事化的命令控制结构,而实际上,基层警务工作又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认为,从那以后,警务工作的法律与行政框架已经成为警务工作的关键决定因素。这种制度性转变已经体现在实际警务工作之中,而不仅仅是学界探讨的对象。尽管巡警仍然行使大量不受监督的裁量权,但是,他们比20年前更加富有责任感。

  在英格兰与威尔士,这种制度转变的关键原因是1984年出台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该法源于1981年布莱克斯顿暴乱之后公布的斯卡曼报告。该法的关键性规定包括:在警察机构内部引入了羁押部门与羁押法官;进一步规范了警察局内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引入了普通访客制度,监督警察局的日常行为;扩展了警察拦截与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但是,需要对每次搜查进行书面记录;对警察内的拘留行为进行全程记录;投诉处理程序实现了独立化;广泛向地方小区征求对警务工作的意见。

  1986年之后,政府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施加了限制,由新设立的皇家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起诉工作。《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皇家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增加了警察工作的职责度,促使警务工作接受独立的审查。管理制度改革

  警察机构的行政管理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尽管刑事司法系统试图避免20世纪80年代政府推动的第一波公共部门管理制度改革,不过,在90年代,这种改革已经在警察机构内部大力推行。

  英国政府在过去20年间推动了公共部门的现代化,引入了新公共管理理念。从1979年起,保守党政府开始通过现代管理方法与自上而下的财政压力,强调公共部门的工作绩效,具体的方案包括:财政削减,在公共部门推行私人机构的管理方法,增加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等。1997年以来,新工党进一步扩展与深化了诸如此类的改革举措,此前的保守党政府试图通过绩效管理体制来提高职责度,这种管理体制关注定量的绩效指针与指定的工作目标,并且重视竞争的理念。

  在英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第一步就是1994年的警察与地方法院法,该法将权力由警察当局转移到中央政府,由内政部负责制定全国警务规划,并且参考诸多的绩效指标。同时,各地警察机构还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警务规划。这种新型绩效管理体制为许多警察机构所采用。同时,借鉴美国纽约市的坎普斯塔特模式,英国的高级管理者开始要求地方警察领导本人负责绩效工作,并且设定了相应的绩效指标,如破案率等。警务风格与战略重点变迁

  在布莱克斯顿暴乱之后,有关警务工作的争论焦点在于如何均衡考虑维持秩序与执行法律。在1960年,皇家警察委员会指出,警察的核心任务在于维持秩序。不过,如果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也将导致社会失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伦敦警察局认为,工作重点应当是维持秩序。

  不过,自从80年代末期以来,关注绩效管理的管理制度开始得到推行。有关警察功能的界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在1993年的警务改革白皮书中,开始将打击犯罪作为警务工作的重点。同时,政府认为,如果警务资源得到有效的应用,能够显著地减少犯罪。

  由于当前的警务管理重视使用统计指针显示战略重点、目标与绩效管理,因此,警察机构开始制定更为详尽的警务规划,制定正式的组织目标,并且针对工作绩效进行定量分析,这也导致警察机构开始重视打击犯罪的目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打击犯罪这一领域的工作成果至少可以进行量化处理,同时,这种数据也可以清楚地表明警察如何应对公众面临的特定的威胁。组织机构的改革

  这些领域的改革体现为警察与外部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警察机构内部的组织。主要的改革领域包括:警务工作的资金来源,制定全新的规划,由中央政府向不同的警察力量配置资金。不过,近年来,通过招标等形式,各地警察机构可以基于特定的目的增加政府的资金配置,改革了地方警察机构的职责体制。20多年前由中级与基层警察从事的工作现在开始由文职官员负责,而某些警察职责也分散给其他机构。

  此外,自从1998年以来,伦敦警察机构重整了所属辖区的边界,此前,在伦敦的每个市区,都有两三个基层警察部门。1998年犯罪与社会秩序法改变了这些基层警察部门的合作关系。

刘静坤 英国 侦查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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