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外警嘹望>详细内容

外警嘹望

国外减少警察遇袭伤亡的有效措施

来源:人民公安 作者:王生安 发布时间:2008-12-07 11:37:35 浏览次数: 【字体:

 

袭警事件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在某些国家,此类问题还很严重。如何减少警察不必要的伤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警方共同关注的课题。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在美国这样一个有3亿人口且私人枪支泛滥的超级大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63人,日本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0人左右,且大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原因死亡,德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6.8名。通过进一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国家都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来保证警察的执法权益。

    法律保障警察绝对权威

  

  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对罪犯(重罪或轻罪)实施合法逮捕时,如果遇到反抗,并且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致死或致伤),并且合理地相信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惟一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使用适当暴力是法律许可的。在重罪犯逃避逮捕或者从监所逃跑的情况下,抓捕者对其使用暴力也是许可的。警察执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较激烈的强制措施,如警察在公路上拦截普通违章车辆时,只要他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就可以举起手枪,喝令车内人员高举双手或抱住后脑走出车门,然后对其进行搜查。如果对方是无辜的,他们也只能表示无奈,当事者若不服气,可以事后凭警察开具的记录和罚单去法庭上诉,但决不可与警察争辩,更不能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轻者被戴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英国,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的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

    立法打击袭警行为

  

  各国的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英、美、法国家。其中,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于袭警犯罪的规定尤其详尽。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部分州的刑法规定,对于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因向一警察丢弃一片废纸而被控“袭警罪”遭到逮捕。奥地利国内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法律授予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力,在遇到犯罪分子暴力反抗时,警察可使用枪支,将犯罪分子制服乃至当场打死。

  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其中以法国刑法的规定最为详尽。法国刑法将袭击司法人员(警察)的犯罪分为4种类型,一是具有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对被袭击警察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对于“抗拒公务员罪”,法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

  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是日本等成文法国家。《日本警官执行职务法》第7条规定:警官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认为有相当理由的场合,按照事态,在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人犯有重罪,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当于3年以上监禁,并对警官执行公务抵抗或企图逃走时,如果犯罪分子以暴力反抗警察的执法活动,就可能被警察当场打死。

    精良装备抗制暴力

  

  美国是世界上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全美国民间约有两亿多支枪。犯罪分子的装备有时比警察还精良,为了威慑犯罪,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一般情况下,美国警察每人都配备一支射程较远、杀伤力较强的GLOCK-17半自动手枪(18发子弹)、两个备用弹夹(34发子弹)、折叠警棍、胡椒粉末喷射器和手铐等。个别的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还配备2支手枪。除此之外,他们还配备总重达二三十公斤的防弹衣、头盔、护膝等装备。香港警察中的机动分队装备着点三八史密夫、威仕逊N10左轮、AR-15型来复枪、雷明登猎枪、长短管催泪弹枪、木弹枪、催泪喷雾器及催泪手榴弹。特警队的装备就更精量:9毫米HP自动手枪、德国NP5型冲锋枪、美国雷明登N700型连红外线瞄准器远程来复枪、带消音器的NP5D冲锋枪、震弦手榴弹。现在香港警察配备的新式避弹衣重量只有1.3磅,可抵挡三五七和点四四“密林”型子弹的袭击。即使在治安状况良好的日本,人们也时常能在街头看到全副武装的警察,他们既有警棍也带枪,日本警察使用的是22毫米口径和38毫米口径的左轮手枪。

    警察代表机关替警察维权

  

  1964年颁布的《英国警察法》堪称诸多警察法典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它构成了现代警察组织的宪章。该法在第三章专门对警察代表机关的设置、职能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凸显了警察代表机关在维护警察权益方面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英国的警察联合会代表着警察队伍中绝大多数警察,它不仅在提高警察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方面,而且在提高警务效率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并表现出极大的首创精神。除警察联合会外,还有其他代表性组织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警察局协会成立于1920年,通过该协会,警察局长们可把自己的意见汇集起来向内政大臣提出,并可就有关问题与大臣或其他高级顾问讨论。成立于1948年的警长联合会代表所有级别的警察首脑,关注警察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等问题。警监联合会其职责是照顾总警监和警监们的利益。以上这些警察团体在较高层次的警察管理机关中都设有办事机构。一般来说,警察部门在采取任何重要的行动之前,都要事先征询他们的意见。

职业培训提高警察实战能力

  

  纵观英、日、法、德、韩、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都注重在“内功”和实战上做文章,增强警察素质,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具体的做法有:(1)建立了完善的警察教育训练体系,与国家教育部门完全脱节,只搞职业教育,不搞学历教育,入学即入警,入学后享受与普通警察同等待遇,经费充足。(2)重视警察的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分层次,针对性强,如英国警察培训分三个层次:初级培训(新警培训),中级培训(晋级培训),高级培训(针对高级指挥人才)。日本警察的职业教育强调培养警察如何做人,注意加强警察职业伦理道德培养,重视法律素质和警务技能培训。(3)贴近实战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教学,注重能力培养,加强体能训练。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坚持以适应警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并适时调整,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实践性。在美、法、德、英、俄等国,理论教学、实习各占二分之一;日、意是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实习各占三分之一。美国有些警校实践课时间更长,如射击、驾驶等占70%。意大利宪兵学校每年要进行25万发实弹训练。法国的盘查课一般在校园或公路上模拟进行:由几名学员扮作犯罪嫌疑人开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他学员在教员的指导下,拦截车辆,对嫌疑人进行盘问,对其车辆实施检查,整个教学活动直观、生动、贴近实战。(4)开放动态的师资队伍,教学与实战部门一体化。警校教师与实战部门经常交流,专业教师一般签1至3年的任教合同,然后到警察部门挂职锻炼。法国警察院校的师资有三部分,即专任教师、聘任其他大学的教师、在职警官法官检察官等担任的兼职教师。韩国警界教师与警官实行互动,教学与实战人员的轮岗制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一年一次,轮岗制带来了学校地位的提升、一线最新实战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最新技术技能的操作与应用,其好处显而易见。英国警察院校教师三分之一是长期聘任,三分之二是来自警察实战部门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战经验的高级警官及社会名流。(5)教学与科研一体化。警察院校既是警察教育的摇篮,又是学术研究中心,警察院校也因此成为警务工作的参谋部、智囊团。

  德国在警察初级、中级和高级培训中均设有专题培训内容,以不断强化每名警察的自我防护意识。德国警察法特别规定:所有晋升高级警官的人员(高级警官占德国警察总数的2%)必须在德国警察领导学院接受为期1年的培训,其中“警察自我防护意识”作为晋升培训的专题内容,占到培训总课时的10%至20%。

  德国巡逻警察配备的防护装备有:手枪、手铐、警棍、胡椒喷雾器和防弹背心等,每一名巡逻警察上岗执勤时,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装备。但先进的装备还需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相配合。手枪、手铐、警棍和胡椒喷雾器等装备,必须放在随手就能拿到的地方,并且能够熟练地使用。要做到这点,需要对每一名警察进行实战操作技术动作的训练。如射击训练科目,应包括警察依法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况、枪支的构造及杀伤力、出枪速度、射击部位、射击时机判断、射击距离选择等;警棍训练主要是击打有效部位(不能击打危及性命的部位);胡椒喷雾器的训练主要是在有效距离内准确喷射案犯的眼睛部位,使其在瞬间失去反抗能力。这些熟练使用防护装备的训练,对保护警察自身安全极为重要,是自我防护训练中绝对不可忽视和缺少的内容。

  通过以上训练,德国近两年警察遇袭伤亡的人数明显减少。实践证明,减少警察伤亡的有效途径,首先在于提高警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我国警察受袭伤亡人数同样是惊人的,虽然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由于警察的自我防护意识差而导致的伤亡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训练部门,在提高警察装备水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对民警进行自我防护意识的强化培训和防护能力的训练。只有不断地提高警察的防护意识、防护能力,改善防护装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警察在遇袭中的伤亡,增强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警察遇袭伤亡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