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伦敦警察法》
英国《大伦敦警察法》是世界警察史上最富里程碑意义的警察法之一。
《大伦敦警察法》制定于1829年。它用专项法律的形式,第一次确定了现代警察的模型。它最基本的特色,就是确定伦敦治安力量将由警察组成。
《大伦敦警察法》还规定:警察的责任就是执法。警察做出违法行为,不能借口服从命令,因为他只服从法律,警察权力也来源于法律;警察要接受上级指挥,要纪律严明;大伦敦警察厅设厅长,他拥有对大伦敦警察力量的指挥权等。
这个统一的、行政性的大伦敦警察厅成立以后,截然不同于英国伦敦以前分散的、直至为私人所拥有的涣散无力的警察队伍,而成为一支指挥得手、统一顺畅、质量越来越高、效能越来越好的现代警察队伍。
1829年确立的大伦敦警察厅模式,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大城市警察所效仿。从它诞生起,就有力地推动着世界警察向着更为专一、有效的方向发展。
《大伦敦警察法》是世界现代警察法的鼻祖,它所确定的众多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它成为世界现代警察法和现代警察诞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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