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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警嘹望

加拿大:治安法官--不穿法官袍的“法官”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11-30 08: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记者采访BC省律政厅检察官特雷夫·萧

  站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的维多利亚市法院门口,我们一时对加拿大的法院体制感到困惑。在同一座办公大楼里,竟然分别有省法院、省高级法院和省上诉法院。要不是经BC省律政厅行政检察官罗丝·皮卡(RuthPicha)特别介绍和说明,这种各级法院“三代同堂”现象对我们来说是难以想象的。

  11月5日上午,罗丝带我们参观了维多利亚市法院,并一起旁听了不同法庭的庭审。

      治安法官不着法官袍

  据介绍,在加拿大,省级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从这里开始的,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此工作量非常大。为提高办案效率,他们分别设有治安法庭、审理法庭和判决法庭。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首先要到治安法庭,由治安法官来分流案件:情节轻微的直接结案;案情比较严重的交到审理法庭,由法官审理判决;控辩双方已经达成认罪协议的,无须法官审理,直接进入判决法庭,由法官作出判决。

  我们旁听的第一个法庭就是治安法庭。只见审判席的最高处坐着一位女士,她正在听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案情的陈述。法庭的布局与一般法庭无异:依次是法官、书记员、律师和检察官。唯一不同的是,坐在法官席上的女法官没有穿法官袍。

  当我们好奇地问为什么时,罗丝告诉了我们一个新名词“JusticeOfPeace”(简称JP),我们暂且把它译成“治安法官”。不过,“治安法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有选举权、有良好教养和信誉、能保守秘密、没有犯罪记录等,经过申请便可做“治安法官”。

  罗丝告诉我们,一般来说,当“治安法官”不需要有法律教育背景,他们只对受理的案件做行政管理,安排案件何时开庭、在哪个法庭审理等,而不能作判决。

  办案效率因治安法官而提高

  在随后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不同地区对治安法官的要求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法院要求治安法官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而且他们可以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

  蒙特利尔的一位朋友就给我讲了一个他亲身经历的案例:他曾经因为开车超速被指控。当他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赶到指定法庭时,发现空荡荡的法庭里只坐着一位女士。朋友上前探问,那位女士说:“我就是法官,这里就是法庭,你因何被诉?”朋友当即作了交通警察执法理由不充分、罚款额太高的陈述。女法官认真倾听后表示:“今天我无法通知警察到庭,请你几天后再到这里来跟警察质证。”朋友觉得不值得为了一点罚款再专程跑一趟法院,就问法官是否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法官看着他问:“你认为罚多少合适?”朋友想了想说:“我觉得20块钱差不多。”“好,那就罚20元。”那位朋友说,没想到法官这么痛快地答应了,案子就此结案。

  那位法官实际上就是一位治安法官。治安法官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办案率。据介绍,维多利亚市法院平均每个月大约受理700余起案件。经过治安法官分流后,只有30%较严重的案件需提交到审理法庭审理。另外70%的案件中大部分因当事人认罪而不需要审理,而直接进入审判法庭,由法官作出判决。还有一些案件因情节轻微而直接结案。

  记者了解到,在加拿大,大部分刑事案件是通过“认罪协议”的方式结案的,即犯罪嫌疑人通过主动认罪,以获得较轻的处罚。通常,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会就认罪条件、具体的刑期等达成一个协议,然后由检察官提请审判法庭的法官直接进行判决,而不要审理。

  在此后的采访中,BC省律政厅刑事司法处商业犯罪组检察官特雷夫·萧(TrevorShaw)告诉我们的一个数据让我们记忆深刻——加拿大通过“认罪协议”方式处理的案件占70%。“当然,法官不会仅仅根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达成的协议作出判决,而仍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独立裁判。”特雷夫·萧补充说。

  宽与严的和谐统一

  参观维多利亚法院,我们还有一点感受很深,那就是法庭的开放和对法官的尊重。在这里,法庭是完全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只要遵守法庭的规则,随时都可以进出法庭,旁听案件。我们在那里旁听案件时注意到,庭审过程中,不断地有人进进出出,只要你保持安静。从这一点看,他们似乎很开放,很宽松。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很严格,比如,在法院里不允许使用任何电子设施,包括录音、录像设备和手机。即便是记者,也不得使用录音机和照相机对法庭的审判进行录音和拍照,如果想给案件报道配图片,只能画素描了。

  加拿大司法部刑法政策司顾问安妮米柯·霍尔休伊斯(AnnemiekeHolthuis)认为,“法庭的开放是确保审判公正的最基本的保障。”

  我们还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每个出入法庭的人,在进入和离开的时候,都会在门口停下脚步,向着法官的方向鞠一躬。对不拘小节、强调平等意识的西方人来说,他们的礼貌往往是见面时一声随意的“哈罗”,离别时一声洒脱的“拜拜”,很少见到他们这么虔诚地低下高贵的头颅。

  这个出必恭、入必敬的规则,折射的是对法律的无比尊重。

维多利亚市法院外景

  加拿大的法院体制

  加拿大的法院体制

  由多个不同法律层次的法院组成,各级法院有各自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并相互独立,其中有联邦法院和省级或地区法院。概括而言,加拿大的法院可分为四级:第一级是省/地区法院,处理大部分进入司法体系的案件。第二级是省/地区高级法院,除了审判较严重的犯罪案件以外,也审理对省级/地区法院的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值得指出的是,联邦法院也属于第二级,但只负责处理联邦法律中的指定事项,如省与省之间或联邦与省之间的纠纷、知识产权的法律程序、公民身份的上诉、竞争法的案件以及牵涉加拿大政府官方机构或部门的案件等。第三级是省/地区上诉法院,听取较低级别法院所提出的上诉。上诉庭一般由3位法官组成,通常不会开庭审理或听取证人证词。第四级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是终审法院,连首席法官在内共有9位法官。最高法院对所有法律范畴的纠纷拥有管辖权,负责听取上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

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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