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警自奖抓贼应予自由的宽容
北京丰台区某社区民警罗建用自己的1000元年终奖金为社区居民设立了奖励基金,凡在社区内抓到盗车人并报送派出所处理的居民将得到50元奖励。目前已有5人获奖。罗建表示:“现在社区偷盗自行车的情况经常发生,设立奖励基金就是想调动社区治保积极分子的积极性,从而把打击盗窃自行车工作做好。”
这样一种以私促公的行为方式得到的是毁誉参半的社会评价,包括网络舆论在内,许多人对其进行着种种指摘———有的认为抓贼是警察的本职工作,此做法是变相花钱雇人;有的认为鼓励居民冒险抓贼实属不义;还有的指责该警察是在作秀;言辞激烈者更是将该警察讥为“包工头”,并认为他设立基金是非法行为,等等,不一而足。
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以高频率出现,其中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比如二手车市场和交易管理不规范,但也有综合治安状况的问题。后者显然并非光靠警察就能够根本解决的,还需社会道义的强力支持,形成祛邪匡正的环境氛围,也正因此,才有见义勇为基金。从这个方面看,该警察的行为方向是正确的,而且,鼓励居民抓贼与警察打击违法犯罪根本上并行不悖,50元的奖金额度也不会令居民失去惩恶的基本理性,只是对与盗贼量力斗争的鼓励和更具精神价值的褒奖。所以,如果非要说作秀,居民可能更希望与自己打成一片的“作秀民警”能够多一些。
《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且“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只不过这50元的奖励由政府转移到了个人,就像民间慈善捐助,并无不可。而涉及到基金的合法性,查阅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既非公募基金会,也远远不能满足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以及其他等等设立条件。所以更准确地说,这个奖励基金本非一种组织行为,仅仅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不过是借用了“基金”的称呼而已。这种职责之外的道义,应该是自由的,但舆论却给了这种自由诸多羁绊。
英国政治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主张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是“免于什么的自由”,涉及人们在摆脱外界关注情况下处理事务的程度;积极自由是“能做什么的自由”,按照特定方式行事。社区民警依法打击盗窃无疑是一种积极自由,而其动员社区居民形成合力的指向也是积极自由,应该在消极自由的舆论下来实现积极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舆论对诸如此类的现象,往往倾向于限制和约束,或者作臆测式的情绪化表达。当然,并非说对权力不该保持警惕和对公职人员不该进行监督,而是说在法制框架和公序良俗中,在积极指向下,应该有一定的消极自由空间。唯其如此,才能让“猫论”在很多具体事务中绽放光彩,不至于因循守旧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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