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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从派出所造假看对指标考核的完善与监督

来源:光明网评 作者:杨涛 发布时间:2005-03-17 19:00:11 浏览次数: 【字体:

 

   2004年12月中旬,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吉林市公安系统炸开了:该局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城市快报》3月1日)

    事情之所以会出现缘于某一天,该派出所所长去分局开

完会回来,就召开会议说,所里治安拘留的指标差得太多,大家多弄点“活儿”,别落在其他单位后面,拉分局的后腿。这又是指标惹得祸。

  以往我们听得最多的地方政府给公安机关下达经济指标的事情,这使得许多派出所的精力都放在罚款上了,放在完成经济指标上了。前些年,湖北随州市出了件新鲜事,该市刑警大队二级警督姜作君为了搞“创收”,竟与卖淫女串通一气,约定卖淫女每提供一个嫖客或现场抓获一个嫖客,可按罚款总额的15%至20%作为其提成奖,姜本人则得5%至10%。为此,去年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就宣布:2004年,四川公安机关将首次不再下达“罚款任务”,不再让公安机关吃对卖淫嫖娼进行罚款的“尿泡饭”收入。

  但是,警察为完成下达的经济指标是为了利,如今为完成办案指标则是为利,从表面上看,两者有区别,但从本质上,却是一样的。两种指标都是要求警察主动出击,寻找战果,多上案子,但其危害是可怕的。因为警察权是一种强有力带主动性行政公权,而且其天然就具有扩张性,如果盲目下达指标,在名与利的驱动下,警察就可能将这种公权的滥用到极致,肆意地侵入公民的私生活领域,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从科学角度上看,要求警察完成办案指标也是不合理的。各个地方治安环境各不相同,发案率也不一样,并且这案件数并不像工业、农业生产,单靠个人的主观努力就能创造出来,因此无法一样进行量化的考核。当然,指标考核可能导致警察越位,但一味否定指标考核也很难激励警察。所以,在否定给要警察不达完成办案指标的同时,可以考虑对警察的破案指标及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进行考核更为合理,因为案件发了有可能凭自己努力来破案,也可能通过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发案。

  但是,任何量化的东西都有其不足和弊端,也很难杜绝被考核人因为名利冲动而造假。因而,加强对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是特别重要,如对公安机关自己自身对下属所办的案件进行严格质量检查,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加强制约,检察、法院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与监督。可惜吉林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对案件的办理负有监督责任的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却失守了。如这起事件中13名“嫌疑人”中有6人是头一批拘留刚出来,又随第二批被拘留,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名字,对此,看守所的人员竟然称,以为其是假身份证呢,却没有深入盘查;负责审核此案的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称,发现了该派出所的所有的卷里都没有在继续盘问时通知家属和向家属说明情况的字样,但他们也过多地追问,造成该派出所造假行为得逞。

  因而,胡乱下达指标只会“逼警为娼”,只有科学划定指标和加强在指标考核中的监督,才能调动警察的积极性,让警察既不失职又越职。

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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