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应该服从谁?
三位新华社记者到山西清徐县的一个村庄采访该村越级上访的事情,不料却遭到当地警察的阻挠、干扰乃至围困。当记者要求警察说明理由的时候,为首的警察直截了当地说:“这是我们领导的指令”(见3月15日新华网)。这个回答使我的心底浮出了一个疑问:警察到底应该服从谁?
在这位警察看来,警察当然应该服从领导,“领导的指令”就提供了自己行动的全部正当性和合法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领导的指令”和法律发生了冲突呢?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不假思索地执行“领导的指令”吗?为了执行“领导的指令”就可以不惜违反法律吗?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警察的首要职责是忠实地执行法律,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因为警察权力来源于法律,“警察的上级”的权力也来源于法律,违反了法律的具体条文或基本精神,“领导的指令”就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警察固然要接受上级指挥,但他对法律的服从才是第一位或者说是绝对的,对上级的服从是第二位的或者说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就表现只有在上级的命令和法律相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去执行。
但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却往往是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制权威。这导致了许多警察违法事件的发生。更让人感到悲哀的是,警察服从权力高于服从法律的观念,甚至在民众当中,也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譬如,当记者被警察围困时,围观群众说:“公安部门是抓坏人的,没想到清徐县用来对付中央的记者。这样的警察让人觉得太失望了。”其实“这样的警察”之所以让人失望,并不是在于他们“对付”的记者是“中央的”抑或是“当地的”,而是因为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如何才能让警察作到“绝对服从法律,相对服从上级”?在我看来,教育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更重要的却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改变“下级”对“上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因为很显然,如果一个警察的进退荣辱完全取决于他的领导,那么他当然会认为“领导的指令”的高于法律。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那就是一旦违法行为被追究,那么当事警察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得到豁免。这一原则,早在1829年制定的《大伦敦警察法》就得到了确认,并成为现代警察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在今后修订《警察法》时,也应该尽快确认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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