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衷良好合法性值得商榷 "公关警察"有必要设置吗
全国交警系统首批“公关警察”在安徽芜湖上岗,当市民对交警执法有疑问和委屈时,“公关警察”必须听取他们的倾诉,调查真相,秉公处理执法不公等行为。对此,有人认为,设置“公关警察”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与警察之间的关系,解决执法不公问题,而反对者坦言,这纯粹是浪费警力。
初衷良好,合法性值得商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
芜湖市将交警分成“执法警察”和“公关警察”,“执法警察”负责“唱黑脸”,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公关警察”负责“唱白脸”,接待不理解和不服“执法警察”所作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倾听其诉说,以“化解社会矛盾,和谐警民关系”。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却也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考量。
首先,“公关警察”这一警种在《人民警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根据。《人民警察法》仅规定了督察制度,督察职能内涵仅是对警察执法和遵纪的情况进行监督,而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关警察”除了具有督察性质外,所担负的职能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解释和化解警民矛盾,而这超越了督察的职能范围。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执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既要“唱黑脸”: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又要“唱白脸”:礼貌待人、文明执法,告知处罚根据、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关警察”“唱白脸”的工作在“执法警察”“唱黑脸”之前就要做,而且要由执法者亲自做。由此看来,“执法警察”不能只负责“唱黑脸”,而将“唱白脸”的工作另设一类“公关警察”来做。
再次,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一系列途径、机构和制度,如警察督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各行政机关、部门、系统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制度和领导人接待上访人制度,等等。现在,如果这些制度都不能发挥作用,都不能解决问题,另外再设一个“公关警察”制度,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利用好、发挥好现有制度,而不是不断地推出新机构、新制度。
就芜湖市交警支队来说,要解决执法中发生的警民关系紧张或冲突问题,首先应对“执法警察”进行培训,使他们既善于“唱黑脸”,又善于“唱白脸”,依法、文明执法。这样,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就能消解在执法过程中。其次,应充分调动交警大队、交警支队各级领导及其下属部门的积极性,由他们轮流值班接待不服执法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支队、大队领导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应告知相对人依复议、诉讼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芜湖市交警支队完全没有必要从现有250名“执法警察”中再分出80名“公关警察”来“唱白脸”。
设置“公关警察”宜三思而行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大代表、江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桂林
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双方发生冲突,这样的事时有发生,对此,芜湖交警部门主动采取措施,设立公共关系科,组建专门的“公关警察”队伍,赋予其听取群众倾诉、申诉、调查群众所反映的执法事件等相关职责,试图推进阳光执法,初衷可谓良好,但仔细分析起来,笔者有三点较真儿。
其一,由“公关警察”受理投诉,可能有违初衷。从表面上看,设置“公关警察”受理信访投诉事项,拓宽了警民沟通渠道,可实际操作起来难免产生两点“后果”:一是职责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重复。因为听取并处理当事人的倾诉,即信访投诉,公安机关早已规定为信访接待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来说,这一部门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处理群众不满交警执法行为的倾诉、信访投诉,并进行督办。在此之外,另设“公关警察”,职能交叉不说,两部门之间如果相互推诿,可能会延误下情的及时上达。二是虚耗了人员编制,增加了财政负担。显然,这两点“后果”,与设置“公关警察”的初衷相左。
其二,由“公关警察”先行受理当事人申诉事项,有违法嫌疑。对于公民的申诉事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受理、调查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作出决定。由“公关警察”受理当事人申诉事项不太妥当,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其实质性处理权,“公关警察”所能做的只是向法制机构转递材料,而由它转递材料,反而会延长申诉事项的处理时间,不利于问题及时解决。从这一点来看,设置“公关警察”的必要性也值得斟酌。
其三,由“公关警察”调查处理交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行为于法无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以上规定,交警在执法中出现不公正、徇私枉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纪检、警务督察机构或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赋予“公关警察”调查、处理交警执法不公等行为的职权,显然于法无据,似有越俎代庖之嫌。
读者观点
brad(网友)对“公关警察”不能一棍子打死。这种制度面世,至少说明警察也开始关注公共关系方面的学问了,也开始注重行业形象了。
沐子(网友)《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的基本义务就是秉公执法、文明执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这说明任何一名交警在执法中都应该行为文明、礼貌,耐心倾听行政相对人的倾诉和申辩,从这个角度讲,每个警察都应该是“公关警察”。
王洪伟(辽宁凤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现有警力本来就不充裕,再抽出部分干警当起专职“公关警察”,实在是浪费。
杨忠东(江西乐安)警察的形象必须靠这个群体共同来维护,任何一个有职业道德、情系人民的警察都有义务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尽力帮助其解决问题,设置“公关警察”不利于树立全体民警的责任意识,反而有助长非“公关警察”群体形成事不关己、漠视群众利益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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