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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良好合法性值得商榷 "公关警察"有必要设置吗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12-25 16:04:41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国交警系统首批“公关警察”在安徽芜湖上岗,当市民对交警执法有疑问和委屈时,“公关警察”必须听取他们的倾诉,调查真相,秉公处理执法不公等行为。对此,有人认为,设置“公关警察”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与警察之间的关系,解决执法不公问题,而反对者坦言,这纯粹是浪费警力。

    初衷良好,合法性值得商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

    芜湖市将交警分成“执法警察”和“公关警察”,“执法警察”负责“唱黑脸”,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公关警察”负责“唱白脸”,接待不理解和不服“执法警察”所作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倾听其诉说,以“化解社会矛盾,和谐警民关系”。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是,却也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考量。

    首先,“公关警察”这一警种在《人民警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根据。《人民警察法》仅规定了督察制度,督察职能内涵仅是对警察执法和遵纪的情况进行监督,而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关警察”除了具有督察性质外,所担负的职能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解释和化解警民矛盾,而这超越了督察的职能范围。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执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既要“唱黑脸”: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又要“唱白脸”:礼貌待人、文明执法,告知处罚根据、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关警察”“唱白脸”的工作在“执法警察”“唱黑脸”之前就要做,而且要由执法者亲自做。由此看来,“执法警察”不能只负责“唱黑脸”,而将“唱白脸”的工作另设一类“公关警察”来做。

    再次,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一系列途径、机构和制度,如警察督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各行政机关、部门、系统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制度和领导人接待上访人制度,等等。现在,如果这些制度都不能发挥作用,都不能解决问题,另外再设一个“公关警察”制度,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利用好、发挥好现有制度,而不是不断地推出新机构、新制度。

    就芜湖市交警支队来说,要解决执法中发生的警民关系紧张或冲突问题,首先应对“执法警察”进行培训,使他们既善于“唱黑脸”,又善于“唱白脸”,依法、文明执法。这样,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就能消解在执法过程中。其次,应充分调动交警大队、交警支队各级领导及其下属部门的积极性,由他们轮流值班接待不服执法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支队、大队领导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应告知相对人依复议、诉讼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芜湖市交警支队完全没有必要从现有250名“执法警察”中再分出80名“公关警察”来“唱白脸”。

    设置“公关警察”宜三思而行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大代表、江阳区检察院检察长肖桂林

    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双方发生冲突,这样的事时有发生,对此,芜湖交警部门主动采取措施,设立公共关系科,组建专门的“公关警察”队伍,赋予其听取群众倾诉、申诉、调查群众所反映的执法事件等相关职责,试图推进阳光执法,初衷可谓良好,但仔细分析起来,笔者有三点较真儿。

    其一,由“公关警察”受理投诉,可能有违初衷。从表面上看,设置“公关警察”受理信访投诉事项,拓宽了警民沟通渠道,可实际操作起来难免产生两点“后果”:一是职责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重复。因为听取并处理当事人的倾诉,即信访投诉,公安机关早已规定为信访接待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来说,这一部门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处理群众不满交警执法行为的倾诉、信访投诉,并进行督办。在此之外,另设“公关警察”,职能交叉不说,两部门之间如果相互推诿,可能会延误下情的及时上达。二是虚耗了人员编制,增加了财政负担。显然,这两点“后果”,与设置“公关警察”的初衷相左。

    其二,由“公关警察”先行受理当事人申诉事项,有违法嫌疑。对于公民的申诉事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受理、调查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作出决定。由“公关警察”受理当事人申诉事项不太妥当,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其实质性处理权,“公关警察”所能做的只是向法制机构转递材料,而由它转递材料,反而会延长申诉事项的处理时间,不利于问题及时解决。从这一点来看,设置“公关警察”的必要性也值得斟酌。

其三,由“公关警察”调查处理交警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行为于法无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以上规定,交警在执法中出现不公正、徇私枉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纪检、警务督察机构或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赋予“公关警察”调查、处理交警执法不公等行为的职权,显然于法无据,似有越俎代庖之嫌。

    
读者观点

    brad(网友)对“公关警察”不能一棍子打死。这种制度面世,至少说明警察也开始关注公共关系方面的学问了,也开始注重行业形象了。

    沐子(网友)《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的基本义务就是秉公执法、文明执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这说明任何一名交警在执法中都应该行为文明、礼貌,耐心倾听行政相对人的倾诉和申辩,从这个角度讲,每个警察都应该是“公关警察”。

    王洪伟(辽宁凤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现有警力本来就不充裕,再抽出部分干警当起专职“公关警察”,实在是浪费。

    杨忠东(江西乐安)警察的形象必须靠这个群体共同来维护,任何一个有职业道德、情系人民的警察都有义务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尽力帮助其解决问题,设置“公关警察”不利于树立全体民警的责任意识,反而有助长非“公关警察”群体形成事不关己、漠视群众利益的不良风气。  

相关新闻:公关警察”重塑交警形象

    28日上午,芜湖市交警支队向记者提供一份《关于成立交警支队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记者看到,这份通知的签发时间为27日,发文对象为各交警大队、支队机关等下属部门。根据通知,芜湖市交警支队宣告成立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即为公共关系科,工作委员会由支队长谈双喜挂帅,总共近80名交警即为“公关警察”。

    在具体工作中,“公关警察”不仅要负责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还要对公众被依法处理后不理解的情况做出解释。民警一旦被投诉,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公关警察”将负责对投诉人进行解释,直至满意为止。

    目前,芜湖市拥有各类机动车11万余辆,驾驶员已经超过15万人,且日均新增私家车10余辆。仅今年1~10月份,该市累计有50万人次因各种违章被处罚。设立“公关警察”,目的就是要知晓公众意愿,消除误解和矛盾,让老百姓了解交警工作,取得民众支持,提升警察整体形象。

    焦点对话

   “公关警察”不玩“噱头”

    对话人———芜湖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姜杰

    记者:“公关警察”是否经过培训?

    姜杰:上半年,我们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一批素质较高的人选,并在7月份进行了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心理学、警察公共关系专业教材,如何掌握和运用公关技巧,如何建立公关网络以及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等。

    记者:“公关警察”会否给人作秀之嫌?

    姜杰:挂牌的时候,我们很低调。这不是玩“噱头”,也不是赶时髦,就是要消除执法中的不对等关系、不和谐因素,甚至把处罚变成一种交际艺术。

    记者:“公关警察”如何在执法中体现公关技巧?

    姜杰:首先,我们要求“公关警察”着装整洁,举止礼貌,说话亲和,出示证据,并告知被处罚人怎么处理及其权利。同时,“公关警察”不能板着脸说话,不能训斥,不能居高临下,杜绝执法随意性。一般来说,平等的交流容易让人接受。

    记者:投入这么多警力开展公关,会否增加交警工作量?寻求平等会否使警察受委屈?

    姜杰:1999年,芜湖市人口规模70万人,在编交警才350人,而目前人口已经达到105万,交警却下降到250人。“公关警察”上岗后,不仅要倾听民众诉说,还要给他们端上一杯茶,辛苦可想而知。我们说平等交流,但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难缠户”。骂可以不还口,但也决不能一味地任人无理取闹。 

    记者:警察公共关系与警察内部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回事吗?“公关警察”违规怎么处理?

    姜杰: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是以对内为主,对外为辅;警察公共关系以对外为主,侧重于构建警察与公众平等关系,为交通当事人提供一个倾诉、申诉的平台,打造新型“警民鱼水情”。目前,我们已初步形成一套考核机制,内容包括鼓励民众举报投诉,公共关系科设有举报电话:0553-5877745。

    记者:芜湖“公关警察”是全国第一家吗?你们有信心干好吗?

    姜杰:据了解,“公关警察”在全国其他省市公安机关已有先例,但在交警系统算是第一家。我们的想法是,先试点一年再说,但绝对有信心把它做好。

    案例回放

   “公关警察”细说首起案例

    罗海是弋江交警大队的一名专职“公关警察”。27日,他受理了“公关警察”上岗后的首起案例。

    10月13日上午,驾驶员吴某驾驶大货车从繁昌前往芜湖,行驶中与一辆三轮车相撞,三轮车司机受轻伤。事后,弋江交警大队经现场勘察,确认吴某负主要责任。11月27日,吴某到弋江交警大队取事故责任书,临走时说的一句话,引起罗海的注意。吴某说,不该追加他100元罚款外加扣分。

    罗海当即喊住吴某,面带笑容将他让到办公室,为他泡上一杯茶,两人相邻而坐。罗海说:今天请你不要把我当成警察,想听听你对这起事故处理的看法。我俩的位子是平等的,你有什么就说什么。

    吴某喝了一口茶说:按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小车应该让大车,再说医药费我认了,还罚款扣分,我觉得冤。罗海解释道,按照今年5月份实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该款已有变动,过去是小车让大车,现在是“两车相遇,右车先行”。罗海说着拿出法律文本,指着相关条款一字一句读给他听。

    经过40多分钟敞开心扉地交谈,吴某临走时握着罗海的手说:今天就冲你这态度,让我体会我们是平等的,没有那种咄咄逼人的架势,我服了。

    司机说法

   “公关警察”促进司机自律

    李继春(外地司机):“公关警察”?听说了,不知道是真是假。打个不恰当的比喻,交警是“猫”,司机就是“老鼠”,真像你说的那样,老鼠就不怕猫了?当然,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尽量少违章。

    孙芳(出租车司机):今天(28日)上午,我因违章在北京路新市口附近被交警罚了。一位胖胖的警官找我谈了很多话,基本上都是在听我说。其实,我就想出出气。今天罚款我认了,服!

    林华春(大货车司机):几天前,我在神山口附近被一位交警拦下,因为超载。一位姓曹的交警,看了我的运货单后说:超载危险!出于安全考虑,你要下一点货,纠正后,你可以开车走。听了这话,我真想给他磕头,这交警处理违章好像变了一个人!交警态度变了,我们自己更要自觉。

    专家寄语

   “公关警察”能否一路走好

    “老百姓就是期待警察能有这样的转变!”昨天下午,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安徽省公关学会常务副会长徐锡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绝对是一件好事。我希望芜湖市能把它做好。”

    “‘公关警察’的出现,符合人性化执法的方向。”徐教授认为,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共关系研究的一个领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关警察”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沟通,化解社会矛盾,和谐警民关系。当然,“公关警察”应由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观念新、沟通能力强的同志来担任。同时,“公关警察”要掌握必要的公关技巧,既能以理服人,又能让人心情愉快甚至甘愿受罚。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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