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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治安状况靠破案多少来体现?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柏墉 发布时间:2005-03-15 12:50:37 浏览次数: 【字体:

  据吉林《城市晚报》3月1日报道,2004年12月中旬,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被拘留3天后,再把钱付给他们。

  这样一则新闻无疑是极富爆炸性的,它已引起了大众的高度重视。涉嫌造假的该所原所长被免职,同时被免职的还有该所的原副所长和教导员。然而作为读者,我们要问,怎么会发生雇佣农民工做犯罪嫌疑人的事件?报道告诉我们,该派出所这样做是为了完成年度办案指标。那么什么是年度办案指标?从报道看,我们大致可以认为这个办案指标是指上级公安部门对下级公安部门每年的办案数量有一个指标性的要求,即每年要办多少案子。于是我们不能不问,上级公安部门应该对下级公安部门下达这种指标吗?下达这种指标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有这样一个道理是所有人都应该清楚的,即如果我们要说一个地方的公安人员工作出色,那么应以这一地方极少出现刑事犯罪为最基础的评价标准。基于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便很难理解所谓的“年度办案指标”!如果一个地区破获案件多,则正说明这个地区发生的案件多。我们不妨假设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地区很少发生案件,当然当地的治安部门破获案件也就很少;一种情况是一个地区屡屡发生案件,当地治安部门则破获了许多案件。那么如果让你选择在这两个地区中的哪能一个作为居住地时,你会如何选择呢?我个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相信大多数的人也会选择前者。

  而在与一位律师朋友的交往中笔者还获知这样一个情况,即在我国,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均有重判的倾向。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呢?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院的枉判,而是有关部门在侦查环节上就已经把案件人为的做重了。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给我的解释是说侦查机关的工作成果与此有关:即破获的案子越大,当事人判得越重,侦查机关办案人的工作成绩也就越大。

  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考核机制根本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机制,而上述新闻中的那位做假所长不过是为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付出代价罢了。

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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