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带什么枪?
用转轮手枪替换自动手枪,在警界已经处于实质装备阶段,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力挺转轮手枪者称赞它握把长,重心低,跳动小,由于能够迈越哑弹,因而安全可靠;更由于子弹大,穿透力弱,因而震慑力大,杀伤力小,因而符合警察制止犯罪、加强自卫、减少伤亡的用枪原则。当然,反对的意见也很中肯,他们认为转轮手枪容弹少、装弹慢,面对大容弹量自动枪,自身安全都要受到威胁,更谈不上压制对方火力了,因而一再强调美、德等国警察已经逐步淘汰了转轮手枪。
普通公众至少可以在两个问题上表达自己的关心:作为纳税人,有权获得全面信息,以便比较和判断有无更换警用手枪之必要;作为公民,希望知道有怎样的制度安排,既确保警察权的有效行使,又保障权力不被滥用,并且,在法治国家的和谐社会中,权力不被滥用更为重要。
装备转轮手枪的必要性问题,实际是对更换枪支理由的陈述。单从震慑与遏制的角度考虑是不够的,试想,那些胆敢跟警察动刀动枪的悍匪,不会因为警方佩枪的变化而畏缩不前;相反,由于他们精心选择了作案时机和地点,所以枪战突起,匪徒往往处于瞬间的对阵优势。这是很正常的,有时甚至是无可避免的,但只要警力调动迅速,警方一般很快就能控制局面。这样看来,对峙的格局及其结果,不完全取决于警方有什么,也取决于枪匪有什么。因此,阻断非法枪支渠道,加强犯罪预防,消解社会矛盾,比之于枪支性能,也许更具有本原意义。
警察是需要带枪的,否则不仅无法克敌制胜,而且徒增无谓牺牲。不过,带枪的警察也有烦恼和苦衷,除了提防潜在犯罪人的觊觎和疏忽大意的丢失,还要顾虑枪支使用的后果。在这一点上,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最自我收敛的。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警察在执行公务或者处置危机时是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只有身临其境的警官们才最知道应当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是需要约束的,所以,“不仅要遏制犯罪,而且要减少伤亡”,这样的追求本身就不仅蕴含着深刻的人道情怀,而且隐含着对警察权的自我约束。
然而,减小武器杀伤力,并不能保证警察权的运用更趋合理,相反,由于减少了使用者的顾虑,实践中反而会导致枪支的不当使用。这是因为,杀伤力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擒拿和手铐可以解决问题,那么橡皮子弹和电警棍就成了过剩的东西。美国的两个警察就曾因为用电击枪制服一个9岁的女孩而引起轩然大波,美国警方也就此承认,电击枪之类的非致命的武器是最容易被滥用的。因此,重要的不是替代致命武器,而是补充配备迫使服从的武器,更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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