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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袭警阴影笼罩“悲情英雄” 为何该出手时不出手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10-12 10:47: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公安部法制局召开关于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研讨会。

    遭受暴力袭击的他始终没敢用警棍,后来在颅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他留下五名现场围观群众的电话,为的是固定证据

    华东某省会市巡警小刘,对今年2月14日下午亲历的袭警案件还记忆犹新。

    当时正在巡逻的小刘和搭档小李接到分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人醉酒闹事。他们迅速驾驶110警车赶赴现场。报警的出租车司机称,三名醉酒男子刚刚砸坏多辆出租车后向西逃跑。两名民警带上报警司机向西追去。不一会发现了三名逃窜的滋事者,报警司机指认其中一男子是砸他出租车的人。民警出示证件后,向那名男子进行询问,没想到男子却满口污言秽语,并挥拳打在小刘的脸部。对此两名民警并没还击,而是接着对其口头警告,但男子却更加得寸进尺地向两名民警进攻。见警告无效,两名民警准备将男子控制住。但这时男子的两位同伙却抢先将小刘架住,并挥拳对小李拳打脚踢。

    见事态严重,小刘挣脱控制后立即用对话机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此时男子已在地上找到半块砖头并向小刘砸来,被他闪开。同时男子的两名同伙又将民警小李架住,并挥拳击打其面部数下。手拿砖头的男子见小刘闪开后,又将砖头砸向被控制的小李,同样被小李闪开。就在小刘又即将控制住一名男子时,这名男子的两名同伙上前死死将小刘架住,男子趁机掀起人行道上的一块花砖,重重地砸中小刘的头部。就在这时,两名增援的民警赶到了,又经过一场激烈的搏斗,终于将三名袭警者制伏。

    面部、头部严重受伤的小刘最后不忘取证,他忍受着剧痛,留下五名围观群众的电话号码后,才去往医院。经诊断,小刘颅骨受外力重击致使左耳中度耳聋,轻度脑震荡;小李牙齿松动,耳鸣,轻度脑震荡。

    在整个袭警案发生过程中,共有数十位群众目击。目击群众对袭警者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同时也对民警一忍再忍、不使用警械、赤手空拳与歹徒搏斗,致使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的情况表示不解。

    在这次被袭过程中,小刘虽身带警棍,却始终没敢使用,他说当时的心态不是不想出手,而是不敢出手,因为一旦出手,警棍打在袭警者身上必然留下痕迹。如果袭警者最后反诬民警打人,就说不清楚了。    

    袭警行为不但危害了民警的生命安全,而且直接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一组令人震惊而又不容回避的数字:

    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事)件1500余起,月均发案300余起,共造成11名民警牺牲,160余名民警受伤。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解释说,数字中民警被袭受伤的统计是指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轻伤、重伤的,尚不包括轻微伤或打耳光等情形,如果加上这些情形,数字就相当庞大了。“近年来,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甚至暴力袭警活动越来越突出,不但危害了民警的生命安全,致使民警大量伤亡,而且直接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柯良栋说。

    据介绍,持械、持枪等暴力袭警,造成严重的伤害、杀害案件,是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方式。除此,民警在日常执法中遭受的其它阻碍执行职务的方式也越来越花样繁多。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藐视警察执法权威,扬言“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在一些违法行为人中越来越流行。

    据分析,从暴力袭警案件致民警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民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的面对面的接触中。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持枪袭警,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除此,行为人过量饮酒后暴力抗法和袭警问题也十分突出。    

    袭警阴影挥之不去,“悲情”英雄为何该出手时不出手

    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一些基层民警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甚至尖锐,公安民警处在各种矛盾的交叉点上,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民警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没有深入民心,有些人甚至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方法,而由于取证难等方面的问题,实践中又很少追究相对人的责任,使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事件频繁发生。同时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很多,许多地方政府要求警察过多介入民事纠纷。而警察一介入,很容易激化矛盾。

    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的罪名,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尤其是对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人缺乏威慑力,也被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袭警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指出,袭警原因复杂,但是没有一个原因能够支持袭警合理的结论。

    多位基层民警向记者反映,担心被投诉,是不敢出手的主要原因。同时,在遭遇袭警时,害怕“还手”会被社会舆论误解,担心正当的依法处置活动会被误认为是警察打人,担心警察形象受损,因此,宁可委屈自己,也不敢放手执法,是许多基层民警在执法中形成的阴影。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遭到暴力和非暴力袭警时,有些民警不是依照法律“该出手时就出手”,而是一味简单、机械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普遍认为自己受点委屈没什么,只要不给公安机关惹麻烦,不引发更大的事情就可以了。但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整个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受到损害。袭警者打掉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打掉的是社会各界对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警察和公安机关的信任。     

  寻求法律对策,破解袭警难题

    民警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容侵犯;公民有配合、支持、协助民警执行职务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采用任何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警依法可以制止、制伏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中央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在公安部法制局日前举办的关于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研讨会上达成的共识。与会者还就如何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治理袭警多发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主张设立袭警罪,他认为反对设袭警罪的言论有逻辑错误。因为有袭警罪保护着警察,所以有人打了法官,打了老师,打了医生……警察一到,事态就能控制住。他认为,不设袭警罪,我国法律在处置袭警行为时存在严重漏洞。

    第一,刑法上对袭警定罪起刑点太高。王教授说他曾与国外专家一起讨论,国外专家认为打警察不犯罪是因为打轻了简直是笑话。

    第二,刑事诉讼法没设计“可能原因”和“合理根据”的内容。即如果认为嫌疑人可能犯罪,警察就可以抓捕。抓捕审理后有两个结果:一个有罪,一个无罪。但只要存在“可能原因”,无罪也不赔偿。王世洲引证说,美国著名的“爱国者法案”是这方面的典型,该案在起刑点之下就开始干涉,而且遵照的是“合理根据”。

    王世洲提出,如果设“袭警罪”暂时有一定难度,可先考虑从程序法上解决。他建议积极参与讨论修改《刑诉法》,把警察的措施充分体现其中。如不能规定警察一定要看见已经犯罪,才去处置,要从程序入手规定“可能原因”,逮捕的条件和警察干涉条件不应该是同样的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教授认为,警察的正当防卫权利应该比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要更宽松,警察应该是防患于未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妨害公务罪,最高刑才三年太轻了。可考虑修改妨害公务罪,增加一款作为加重情节,将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突出出来。也可以在现有情况下制定司法解释。

    王世洲认为,遏制袭警行为还可从行政法方面寻找突破。如规定被害人及被告人有过错的,警察不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指出,赔偿法现在已成为束缚执法的一个瓶颈,执法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害怕赔偿而不敢执法。他说,国外有司法豁免的规定,即只要依照程序来做,即使发生错案也不追究个人责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余凌云教授对公安部拟出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有效应对袭警问题表示赞同。他认为设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强调确立两种意识。一是通过严格执法来培养老百姓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老百姓的守法意识不是自发能养成的,要靠严格执法来确立。二要明确民警执法的界限。要从执法要求入手,规定处理什么样的行为,要有什么样的装备。可以制作白皮书,用案例的方式指导警察如何使用警械、武器。此外,要规范语言动作,还要打破警种的界限,处理好有关警种之间的衔接。同时,袭警案件发生后,必须首先站在民警的立场上,重视对民警权益的保护。     

  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建议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袭警问题。他说,要从理念上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敢于运用自己的执法权协调起来。不能对民警教育、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同时,民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张富恩副主任认为,应对袭警现象增多应在操作层面建立四种机制,即联动机制、联合机制、保障机制、处置机制。国务院法制办林广华副处长认为应正确解读人性化执法,要注意适当、适度原则。

    多位专家、教授强调对民警教育轮训、提高实战能力的重要性,认为这是提高警察业务素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实现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

    国家安全部法制办张青主任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需在政法机关进行,还要在广大公民中宣传。要让公民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要明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增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支持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意识。

    最高检反贪总局调研员王德光认为,执法者自身要转变观念。自古以来中国有个观念:杀人者偿命。因此在警察击毙犯罪分子时,总有人认为,反正死了人,治罪总错不了。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积极履行职责,生怕留下官官相护、包庇警察犯罪的恶名。要是死者亲属再闹一闹,开枪的警察就可能面临更大的危险。实际上在大多数亲属的眼中,再坏的人,也有可亲可爱的一面,闹一闹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执法部门要分清是非,该保护的行为一定要保护。如果是警察履行职责,正当防卫,不仅不治罪,还要鼓励和保护。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邱志勇认为,解决民警不敢为的关键在于,要尽力给民警正当执法活动提供应有的保障,提供足够的支持。首先公安机关要利用一切资源加大法律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社会公众清楚地了解妨碍警察执法和袭警的法律后果,正确理解和支持警察的执法行为;其次,对被社会舆论误解的具体的警察处置妨害公务行为的案件,要利用传媒手段主动进行事实澄清,减轻民警心理压力;再次,由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是导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的主要原因,所以要依法严厉打击惩处妨碍警察执法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现法律的威严,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完善内部监察制度,正确面对群众投诉,理直气壮地为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撑腰,使内部监察制度成为监督民警执法和保护民警执法的制度。

    公安部法制局正在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为制定公安机关防范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程序规定做准备。这个规定将从如何规范民警现场处置行为,尽可能避免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因执法言语、动作不当而引发与执法相对人的冲突;在何种特定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防止自己和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民警在遇到暴力或者以非暴力的方式阻碍其执行职务时,如何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以有效制止直至制伏违法犯罪嫌疑人;如何依法追究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将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关链接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都规定了袭警罪。在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入监服刑。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危险一触即发,将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据统计,美国警察遭袭击率高达10%%,而伤亡率却低达10‰。

    《英国警察法》中,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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