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警事论丛>详细内容

警事论丛

警察精神的法治特征

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陈东耀 发布时间:2006-10-10 08: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精神是文化的生命,特定的文化孕育了特定的精神。警察文化的时代变迁,赋予了警察精神更加丰富的内涵。在我国,尽管警察精神更多的是政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交融,但是,当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到,警察精神其实有法治精神的显明表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恪守法律至上的精神。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这是法治的核心涵义。对警察而言,就是一切警察行为和决定都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法律作为警察的行为决断的惟一准则。在我国,警察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警察的刑事侦查权、治安管理权、行政许可权都有《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授予,不能自行创设。所以对警察而言,其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必须服从和忠诚于法,否则就是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培养警察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实际上就是增强警察对法律至上精神的认同感。

    张扬正义公平的精神。一方面,警察是一支国家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其主要职责就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时刻与社会上的一切邪恶势力作斗争,弘扬社会正义。另一方面,警察又是公平的倡导者和守护者,既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违法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违法而剥夺他人的基本尊严;既要遵守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又要有不偏不倚的公正性,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对象的处理上有所不同,违背警察追求的公平精神。

    崇尚理性文明的精神。警察精神包涵深入群众、坚持文明的要求。警察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社会人而存在,而并非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执法工具。任何一名警察在执法、管理和服务中都必须信念和服从理性、文明这一价值尺度,用法治的思维去判断、衡量和确认个人和社会的思想行为,决不能蜕变成“我就是法律”的特权管理者,甚至于野蛮的非理性执法者。如若不然,则本末倒置,很难持有公允的价值尺度。

    追求和谐稳定的精神。和谐稳定是法治的落脚点,也是警察精神的终极目标,两者具有目标的一致性。警察作为国家机器中的一个主体,是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保护者。特别是当前我国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更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及时掌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打击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犯罪行为,尽力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警察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绍兴县公安局)

警察精神 法治特征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