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不宜给警察颁“委屈奖”
四川南部县公安局巡警、擒拿格斗教官谢小红在处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现场时,忍着被撕咬的巨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等待巡警增援。为此,县委书记批示对谢小红通报表扬,并由县委政法委颁发1000元“委屈奖”。(7月19日《华西都市报》)
谢小红该不该受奖励?当然应该,由于他忍受“委屈”,没有冲动,既控制住了砸警车的违法者,又没有激化矛盾。可是,颁“委屈奖”却名不符实。尽管谢小红被打、被咬、被骂,的确承受了不少“委屈”,但是,在当时情况下,他不是为了“委屈”而“委屈”,而是由于只身一人,力量悬殊,在那种情况下,他表现的不仅是“忍”,还表现出了“勇”、“智”、“稳”等。因此,颁给他的不仅是“委屈”,而应当是对其临危不乱,临危不惧,忍辱负重的综合奖励。
“委屈奖”一般是在服务行业比较流行。在服务行业,顾客是上帝,上帝当然不能受委屈,只好鼓励员工受委屈了。给警察颁“委屈奖”,不仅名不符实,还会产生误导。即,鼓励民警忍辱负重,不怕受委屈。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它需要树立执法权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忍让精神,并不是警察的普适原则。警察忍让是有条件的,在面对不法行为时,警察首先需要的不是忍让,而是勇敢和智慧。在特定条件下,警察应该忍让,但那也是以退为进。在不需要忍让的时候,就一定不要忍让,而是严格执法。
一味忍让,不仅有损警察的权威,还会促长蔑视警察的行为。譬如,“我打的就是警察”、“警察有什么了不起?”等等蔑视警察的言行,一定程度上,也有警察忍让的原因。尽管骂警察、打警察,事后被予以处罚,但是,事后的警示效果,远不及现场示范的作用强大。警察在执法之时,打骂警察就是打骂法律,从这个角度讲,警察根本就不该有“委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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