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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长沙对“飞车抢劫者”的辩论

来源:中国商报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07-14 18:37:5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闻周报2006年7月11日报道)前几天,“辩友”们讨论长沙警方在街头挂的横幅“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我没有多少兴趣参加,因为道理其实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以使用武器”,可以是鸣枪警告,可以是射翻其坐骑,可以是击伤其人,总之消除其对警察的人身威胁并迫其就擒足矣,这些必要措施一般来说距离“当场击毙”远得很,谁也无权滥开剥夺国民生命的口子。
    7月1日读到一则国际新闻,大有感悟,便毫不犹豫地写下了本文。这则新闻说的是,据《每日邮报》等外报报道,英国青年迈克斯·福斯特的摩托车被盗贼偷了,他还没买保险,便马上报警,孰料两名警察赶来后却出于“安全和健康”的理由拒绝追捕,因为发现窃贼没有戴头盔。警方发言人称,两警察做法正确,因警方有明确规定,“如果骑车人没有戴安全头盔,从而令其置于危险中,应当放弃追捕。”
    即便断定他是一个窃贼、一个“坏人”、一个经审判必将入罪的坏人,也为他的安全着想放他一马。这显然就是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其中蕴含着一个道理,即人权是有序列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其一部分)高于财产权。对于这一点,国人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认同的。比如,即使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一旦发现他有生命危险,警察也总是先将他送医院急救;对于小偷很多人也不赞成抓住就打了。
    说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通常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从法理上讲的,没有经合法审判裁决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坏人,头上也有一个引号保护着,让他享有会见律师、自我辩护的权利。
    第二层意思是,必须确认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人权。“人权”的“人”是相对于禽兽来讲的,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坏人。所以,我们反对虐待囚犯,不能用逼他们学狗叫、脱光衣服等方式损害其人格尊严,不能采用“碎尸万段”、暴尸长街、悬首城门等方式辱尸,甚至已采用注射毒药方式执行死刑以尽量减轻其临终痛苦。至于管理者强奸囚犯更是法律不容许的。
    第三层意思(理由)是,坏人是可以转化成好人的,保护坏人的人权可以将他们转变成好人(“新人”、守法公民),所以,我们的监狱一直强调“改造”的功能。溥仪从大汉奸、伪满洲国“皇帝”到公民的过程,即从囚徒(坏人)转变成良民的过程,一直以来是我们津津乐道的。
    以上三层意思其实有不少人说过,我现在想强调的是第四层意思:从人性上讲,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坏人好人。我之所以在上述段落用了坏人一词,主要是不想加引号,让读者误以为我讲的“坏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我也想沿用这个传统的表述,使文章更有冲击力。
    以上是思辨,请看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常闻国外有判某人数百年刑期的,原先觉得搞笑。其实人家是很严肃认真的,这叫就事论事,一宗罪一宗罪地“结算”。其基本思路是这世界上没有“坏人”只有坏事。
    最后,似有必要解释,将犯罪人击伤击毙或审后执行死刑,这与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没有矛盾吗?最简单的解释是,都是为了中止(终止)其犯罪,解除对他人和社会的威胁;既是对罪犯的“惩前”也是为了“毖后”。而之所以中国还不能废除死刑,除了古老的杀一儆百“威慑”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解决孤寡老人的供养和看病尚是难题,哪有那么多钱监护并供养重罪囚徒到自然老死?
飞车抢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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