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示证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从6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将用半年时间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随身携带并出示人民警察证。2007年1月1日起,各地自行制发的警察身份证件一律停止使用。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日前对证件的规范使用作了解释:“民警着便衣工作时需出示警察证,穿着警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证时则必须出示。”(5月31日《现代快报》)
法治社会,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平衡两者的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警察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表面看是一种形式,实则不然,这是保证执法程序合法的不可或缺的步骤。过去人们常见一种情况,民警以办案需要为由一个电话就可以把公民招到公安局、派出所谈一谈,这显然属于程序不合法。警察这么做是权力意识的膨胀和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而百姓出于对警察权力的畏惧,不得不牺牲尊严“配合”民警工作。
笔者认为警察执法出示证件,这是对执法者的警示,是在时刻提醒警察不能滥用权力,这种警示非常必要。警察严格恪守执法程序,限制权力的滥用,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正执法。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