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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吕萍:"无助"的警察与"全能"的媒体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吕萍 发布时间:2006-06-05 11:29:13 浏览次数: 【字体:

    普通百姓遇到麻烦,投诉无门或久拖不决或自认为不公,便会求助于媒体。权力运行中的暗箱一经曝光,问题立刻会被各界所聚焦,大多会很快有个说法。令国人皆大欢喜的结果是:权力指向的普通公民,其权利得到了维护或救济;权力的行使者,即具体执法人员被追究了相关责任。如果这个结果是严格依法依纪做出的,它应当是公正的(公平尚不敢妄言,因为还有依据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但如果这个结果缘于媒体夸大事实的炒作、不明真相的公众盲目指责呼吁、以及有关领导的感情激动和开脱责任、或也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所利用乘机报复,那么它的公正就很难保证了。这是目前执法部门惧怕和警惕媒体的主要原因。于是就出现了警察“误抓‘刺头’”,主动曝光,以求解困的“新闻”。

据《南方周未》2004826日报道,820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西泉派出所,根据一名盗窃手机嫌犯的供述并由其联络、指认后,将另一名“同伙”抓获并给其戴上了手铐。仅仅8分钟,指认者便发现指错了人。警察当即道歉并欲打开手铐放人,但被抓者“李鸣”坚拒去掉手铐,要求给他拍下了戴着手铐的照片以此为据,又要求法医为其作手腕伤情鉴定,最后拿着派出所给的1000元医疗费才打开戴了8个小时的手铐。但坚持三点要求: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二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三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派出所无法处理此事,一路层报到西安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对此“实在没有办法”,只得求助于华商报,一来自行曝光,先发制人,以免被动;二来也给“李鸣”在媒体上恢复名誉。经过中间人的调停和记者的参与,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赔偿额“不愿意向外透露”的和解协议。为此,警察们简直“快被折腾疯了”。

这的确是条“新闻”,一向不可一世的警察也有被小小百姓折腾得束手无策的时候,拿枪的向拿笔的求助,还有什么可神气的!让平日里耀武扬威的警察低头认错,再乘机折辱其一番,该是令“平头百姓”多么扬眉吐气的事情啊!但是且慢,这真是件值得叫好的、表现民主法制进步的事情吗?这其中有几个问题令稍稍理性之人无论如何也笑不起来:

第一,警察抓错人了吗?这个看似愚蠢的问题,实际上有两面性。从事实真相这个客观方面来看,此“李鸣”非彼“李鸣”,当然是错的;但从执法程序上看(从报道中可以推断),警察对“李鸣”采取的是刑事拘留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证人指认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李鸣”与嫌犯同名同姓同单位,且有证人的指认,更令人费解的是他竞然应邀前来看“黑手机”而落入了警察的抓获“圈套”。应当说,警察的执法程序没有大的错误。警察毕竟不同于法官,法官可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或是无罪,而警察只是案件的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对嫌犯采取强制措施只是方便调查取证的必要手段,它采用的依据与最后定案的依据,绝不可能是一个标准。但是,普通百姓,甚至媒体,甚至有关官员,无论是评价最后的裁判,还是衡量执法程序的对错,只坚持一个简单的标准:事实真相。这是理性的做法吗?

第二,警察为什么“没办法”?此事处理过程中“一位警官私下说,过去抓错一个人,在对方屁股上踢一脚,他就高兴地走了,临走时还不忘说声谢。”为什么?因为他没有被屈打成招,没有被栽赃陷害,更没有因此而“失踪”、“自杀”或因“暴力抗法”被“击毙”,还不值得庆幸吗?现在的老百姓,维权意识包括证据意识都大大加强了,警察随意处置被执法者受到了很大制约,加上媒体防不胜防的暗访调查,警察的执法较之从前严格了许多,也规范了许多。这的确是社会的进步。但为什么警察面对因执法引起的纠纷,“不怕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对方上访,也害怕对方投诉到媒体”?按理说,法院是依照法律分清事非、划定责任的地方,是争议双方最应该去的地方,也是真正有错的一方惧怕的地方。但很多事件中的警察并不害怕依照法律划定责任,而最怕上级领导不分青红皂白的责难和媒体不深入调查核实、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报道。可见,警察遇到因执法引起的“麻烦”,不是真的“没有办法”,而是我们周围的人很少理性地对待这些事件,很少允许警察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一个社会,当人们产生了纠纷,首先考虑到的是行政手段和媒体呼吁,而很少选择诉讼的途径,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悲哀?

第三,该事件中警察的处理办法可取吗?当然,发现拘捕对象错误,立即释放、道歉并给予适当补偿都是应该的,但如果执法程序没有错误,应耐心向公民解释清楚。至于是应当赔偿(有错误且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是适当补偿(无过错但确给无辜公民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司法程序来认定。但在这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警方动用了三级公安机关,又是道歉安抚,又是赔偿探望,唯当事人马首是瞻,最后还求助于媒体,甚至在去谈判的时候竟然连警车也不敢坐——怕被对方扣下!令人不禁忧虑:对这起事件的处理有没有浪费司法资源?该部门今后正常的执法活动会不会受到影响?警察在老百姓心目中起码的形象和威望有没有受损?

这起事件启示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尚未完成的转型时期,在许多社会角色的位置、权限并不明确的环境中,我们应当经常反省自己——哪里才是我们的准确位置和权限范围。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但也有义务为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作出让步和付出。作为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既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其神圣的职权。作为媒体,尤其是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理性、客观、中立的原则,即认真深入地调查,客观真实地报道,理性冷静地分析,无私中立的立场,这既是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能是正义和救世主的化身,如果有可能,那也只能是法律。

 

                              (作者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 

(已发于《“无助”的执法者与“全能”的媒体》,《检察日报》2004年9月15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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