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该开枪时要敢开枪!否则是渎职
在4月4日广州市综合治理会上,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要求,民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民警安全时,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昨日本报14版)
张的说法一上网,热议纷纷,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警察随便开枪,以暴制暴,违反了法治精神。我觉得,凡事都要有一个度,不能矫枉过正,否则过犹不及。看看今天的重庆晚报吧,刑警斗歹徒身中七刀,这鲜血昭示了什么?(见今日7版)
曾经几何,朴素的以暴制暴观念非常盛行,因此警察拥有非常权力,表现在枪械使用上,随便开枪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遭到有识之士诟病。随着中国加入国际权利公约和法治化进程加快,一些普世的权利法则正在受到尊重,譬如说警察对武器的使用,就严格进行了规范。
但问题又来了。
具体表现在:法律条例中对使用枪械的规定不是特别清晰,使警察难以把握,比如《警察使用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问题是,大部分紧急情况下,谁能准确判断这个突发事件会不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再者,如果使用武器造成严重后果,不但警察自己会负连带责任,还会影响领导政绩。因此,目前警察内部自上而下都形成了不轻易用枪的惰性。
从不该用的滥用到该用时不敢用,都是渎职。因此,我赞成在合法情形下,警察要敢于承担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该开枪时要开枪,如面对砍手党之类亡命徒,就不要瞻前顾后,错失良机。去年我国流血牺牲的许多警察,就在于执法时有犹豫,因此付出了生命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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