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袭警树立权威是关键 建立警民和谐关系
对于是否应该增设袭警罪,社会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支持方认为暴力袭警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应该设立袭警罪,以震慑不法分子,持此观点的主要是警方和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反对方认为如果涉案者以暴力妨害公务执行,而未对警察造成人身伤害,有刑罚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加以定罪;如果涉案者对警察造成重伤或死亡,则有以刑罚比较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没有必要再增设袭警罪,持此观点的多为法学界人士。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的对立是基于思考侧重点的不同。支持方因为重视袭警事件频发、执法权威受损的危害后果,而强烈要求通过确立罪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反对方则更关注保持法律的完整性,既然现有罪名完全“够用”就不必增加罪名。
这样的争论也许短期内不会有结果,而层出不穷的袭警事件仍旧不容置疑地摆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应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目前对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而言,袭警罪的增设并不是当务之急,关键是要端正态度,依法惩处袭警行为,打击敢于公然袭警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树立民警执法权威。首先,要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坚决、正确、果断地使用各类驱逐性、制伏性、约束性警械和警用武器,预防和制止各种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及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其次,对已经发生的袭警行为,要根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现有规定,对袭警者该给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的一定要依法处罚,该立案侦查一定要立案侦查,该移送起诉的一定要依法移送起诉,不能因为顾虑袭警者是“群众”、害怕影响警民关系就“低调处理”。
同时,人民警察必须确立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执法公正、高效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在监督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应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一致性。公民要以成熟、理性的心态对待民警的管理、纠章和处罚。如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民警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
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民警执法权威高度树立,袭警行为越来越少,袭警罪也就无须“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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