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暗中执法”可以不争论了
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近日在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安装了数十个摄像头提示牌,以“前方测速”四个醒目蓝色大字提醒司机,前方有电子摄像头查测车速,不要超速行驶。据了解,这项措施不久将推广到北京的其他路段。
此前不久,湖北省交警总队宣布,将在“电子警察”前方50米到1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使“暗中执法”透明化。加上去年新疆乌鲁木齐交警支队严禁交警“躲在暗处执法”、福建福泉高速公路福州路段实行全程“透明测速”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地方交管部门在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方面的探索越来越丰富了。
不过,记得就在一个多月前,针对社会上关于要不要“暗中执法”的热烈讨论,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发表谈话,认为被媒体称为“暗中执法”的交通监控,是在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处理程序中规定的一种处理交通违章的方式,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这一表态,一度被视为一个权威性的结论,似乎要不要“暗中执法”的问题可以“就这样定了”。
所以,或许是为了避免引起误会,在宣布为司机设置“电子警察”提示标志时,湖北交警总队负责人特别解释说,“暗中执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但司机有被告知权,他们接受“电子警察”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所以需要交警告知。也就是说,一些地方交管部门放弃“暗中执法”,与公安部法制局对“暗中执法”的认可并不冲突,这些做法进一步开阔了人们的思路,并使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变得更有意义了。
其实,媒体所称的“暗中执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公安部法制局认可的交通监控手段,主要是通过电子拍摄仪、电子测速仪等设备记录司机的违章行为,另一种则是一些交警的人为措施,比如不去积极疏导交通、制止违章,而是躲在暗处伺机抓拍或巧设陷阱守株待兔。相较之下,第二种“暗中执法”行为更容易引起司机的反感,也招致了更多的批评意见。
单看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有闻必录”以及事后对违章司机的处罚力度,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暗中执法”,都的确堪称卓有成效,但交管部门作为交通执法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在追求执法行为有效性过程中如何节约人力物力,如何方便、省事,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应当考虑如何有利于节约司机和行人的成本,如何帮助他们在出行中减少麻烦,降低风险。
执法有恶意执法、中性执法与善意执法之分,“暗中执法”的第二种情形可谓恶意执法,执法者主观上存在以处罚、罚款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可能造成并加剧与执法行为涉及人的矛盾,严重者势必恶化执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暗中执法”的第一种情形可谓中性执法,尽管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也仅此而已;而湖北、北京等地交管部门推行的“透明执法”,则充分体现了执法者以服务、教育、引导公民遵守法律,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善意执法。如果对此划分没有异议,那么关于要不要“暗中执法”以及“暗中执法”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至此乃可以“不争论”了,因为在恶意执法、中性执法与善意执法三个选项中应该如何取舍,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此前不久,湖北省交警总队宣布,将在“电子警察”前方50米到100米处设置提示标志,使“暗中执法”透明化。加上去年新疆乌鲁木齐交警支队严禁交警“躲在暗处执法”、福建福泉高速公路福州路段实行全程“透明测速”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地方交管部门在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方面的探索越来越丰富了。
不过,记得就在一个多月前,针对社会上关于要不要“暗中执法”的热烈讨论,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曾发表谈话,认为被媒体称为“暗中执法”的交通监控,是在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处理程序中规定的一种处理交通违章的方式,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这一表态,一度被视为一个权威性的结论,似乎要不要“暗中执法”的问题可以“就这样定了”。
所以,或许是为了避免引起误会,在宣布为司机设置“电子警察”提示标志时,湖北交警总队负责人特别解释说,“暗中执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密切的关系,但司机有被告知权,他们接受“电子警察”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有的司机在同一个位置多次违章,却不知道在哪儿出错,所以需要交警告知。也就是说,一些地方交管部门放弃“暗中执法”,与公安部法制局对“暗中执法”的认可并不冲突,这些做法进一步开阔了人们的思路,并使关于“暗中执法”的讨论变得更有意义了。
其实,媒体所称的“暗中执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公安部法制局认可的交通监控手段,主要是通过电子拍摄仪、电子测速仪等设备记录司机的违章行为,另一种则是一些交警的人为措施,比如不去积极疏导交通、制止违章,而是躲在暗处伺机抓拍或巧设陷阱守株待兔。相较之下,第二种“暗中执法”行为更容易引起司机的反感,也招致了更多的批评意见。
单看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有闻必录”以及事后对违章司机的处罚力度,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暗中执法”,都的确堪称卓有成效,但交管部门作为交通执法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在追求执法行为有效性过程中如何节约人力物力,如何方便、省事,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应当考虑如何有利于节约司机和行人的成本,如何帮助他们在出行中减少麻烦,降低风险。
执法有恶意执法、中性执法与善意执法之分,“暗中执法”的第二种情形可谓恶意执法,执法者主观上存在以处罚、罚款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可能造成并加剧与执法行为涉及人的矛盾,严重者势必恶化执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暗中执法”的第一种情形可谓中性执法,尽管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也仅此而已;而湖北、北京等地交管部门推行的“透明执法”,则充分体现了执法者以服务、教育、引导公民遵守法律,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善意执法。如果对此划分没有异议,那么关于要不要“暗中执法”以及“暗中执法”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至此乃可以“不争论”了,因为在恶意执法、中性执法与善意执法三个选项中应该如何取舍,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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