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公安派出所所长就不能开枪?
一个农民到矿山上去偷采矿石的时候,突然发现派出所所长和矿场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到矿山上来巡查,该农民立即钻到矿洞里面藏了起来,任凭外面怎样喊叫他都不出来。这是2月3日晚上8点左右,发生在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铅锌矿场里面的一幕。派出所长只好朝矿洞里面开枪,吓唬吓唬偷矿的人,没有想到的是子弹撞在石头上后回弹过来,将这位农民的右大腿击伤,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2月12日都市时报)
派出所所长执行公务必要时开枪示警,这是无可厚非的,要不然,警察的枪还有何用?还不如一根木棒呢?对犯罪分子还有什么震慑作用?不能一味地强求警察尽善尽美,人非圣贤,岂能无过?,派出所所长是人,不是孙悟空神通广大,可以有72变,可以让邪恶自动束手就擒,面对各种犯罪分子本来就很危险,再去无端地给警察戴上“脚镣手铐”,那喜得是犯罪分子,“苦”得是警察和百姓。对警察无端的指责,就是对邪恶的褒奖和放纵,是有害无益的。
作为警察更要严守职责,随时分清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什么是犯罪,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是最为关键的,处置不好,就发生质的变化,上述农民偷采矿石钻进洞里躲藏,鸣枪示警有必要,但鸣枪方向大有讲究,不是说不能开枪示警,既然是示警,就要判断不能伤人,虽然子弹撞在石头上弹回来伤人,毕竟是洞内视线差,还是不能准确判断的。无论如何,这是个意外,并不能负伤害责任,一些人无端的指责还是苍白无力的,从情理来说只能给以经济上的补偿。
笔者以为,在犯罪分子现代化、智能化的今天,应赋于警察更大的“活动空间”,让其发挥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给犯罪分子狠狠的打击,法律上给与积极保障,人民应给与积极支持,这样才能发挥“利剑”的锋芒,确保人民的永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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