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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令:规范警察权力的新起点

来源:博客网 作者:李克杰 发布时间:2006-01-26 21:45:48 浏览次数: 【字体:

25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据称,《深圳警察通令》是我国内地截至目前第一部全面、规范的“警规”大全。它是深圳市公安局借鉴香港警队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历时一年多编撰而成的。旨在以“问责”为铁律,打造职责明晰、执法规范、考核科学、奖惩分明的高效责任体系,提高警务运作效率、社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126日《深圳商报》、《晶报》)

笔者认为,《深圳警察通令》的发布试行,是深圳市依法治警跨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全面、系统规范警察权力的新起点。

警察是现代国家暴力的集中体现和基本标志,它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警察的执法活动和警察权力的行使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权利实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规范警察权力,防止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打扰人民生活,就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国警察权力能否得到有效规范,也成为衡量该国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依法治警,促进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和法制化建设受到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了警察法规的立法工作。经过十数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以相关法规和业务规章为辅助的人民警察法规体系,使我国的警察活动得到了较好规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成为新时期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警察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警察形象得到有效转变。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警察法规体系就总体来讲还是粗线条的,原则性强、概括性强,而可操作性不足,特别是缺乏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规范。比如我们的《警察法》是针对整个警察队伍制定的,由于其效力等级高、适应面广,因此其中的规定更抽象;其他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也包含警察执法规范,但都是关于特定业务领域的规范,很难适用于所有的警察业务领域。事实上,警察是由数十个警种组成的集合体,不同警种都有自己的特定活动方式和工作规范。这就要求警察工作规范具有不同的层次性,既有国家大法为其确定原则、方向和基础规范,也需要法规和规章为其明确基本规范,更需要制定针对不同警种履行职责时的具体行为规范。而具体行为规范恰恰是我国当前“警规”内容中所缺少的,也是警察法规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深圳警察通令》就基本结构来讲,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是操作指引。在第二部分中将《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得比较少的“操作”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正式成文。笔者认为,正是第二部分内容凸显了警察通令的创新性,是它完善警察行为规范体系的主要贡献点,也是它区别于警察法规汇编的基本标志所在。正基于此,《深圳警察通令》刚试行,已受到公安部、省厅和兄弟省市公安机关的关注,其中《警务督察》编和《警卫》编已被公安部、省厅作为制定工作规范的重要参考内容。

    我们希望《深圳警察通令》的试行,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并引领国家公安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警察行为具体规范,从而让全国的依法治警跨入新阶段,成为规范警察权力、推进严格执法的新起点。
警察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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