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旦教授嫖娼案”中看警察行为的“失察”
“教授”、“嫖娼”,这些足以成为媒体爆炒的猛料,一番沸沸扬扬之后,我们当然可以期待会有理性的声音出现,来关注当事者本人在这样一个被放大了的事情中所受到的伤害,同样我们也许还可以来反思我们的制度还有哪些有待于改善,我从这件事情当中就看到了警察行为的“失察”。
首先我们可以质疑陆德明教授的行为是否就是嫖娼,无论从媒体的报道上还是从陆教授的声明中我们都不能确认事件的性质。“捉贼见脏,捉奸见双”,性生活私秘性质本身决定了如果不是当场抓获事后就很很难取证,而警方只有当事者的“口供”,而这样的口供又是在“警官将表明隐去单位和姓名的前提下”(可参见陆德明声明,《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1日第6版)得到的,陆教授在声明中明确说当时对错误理解和警方有不同,于是人们就自然会怀疑,陆教授或许是为了避免一个婚外情事件的广为披露而做出的妥协。而这罚款在一定意义上就有了买下自己“错误”不被披露的性质,没有这样的心理做基础确实很难认定嫖娼,并不是任何此类行为都可以留下“莱温斯姬裙子上的精液”。
退一步说,即使是陆教授的行为是嫖娼,警察也违背了自己为当事人保密的承诺,已经有论者指出,警察和教授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类似于“辩诉交易”,在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只能更多的依赖于当事者的陈述,这就需要警方做出一定的妥协,而显然,警察言而无信,侵犯了当事者的信赖利益,这样做显示了权力一方不肯妥协的骄横,同样体现了不讲诚信的无德,嫖娼的有伤风化并不比信用的缺失更不道德。而且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只能使得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跟警方不合作的策略。而在当年毛宁遇刺事件当中,警察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尽管有媒体把报道凶手是“一从事色情行业的男子”,但是警方始终没有透露相关方面的详情,尽管公众对名人的隐私有着那么多的渴望。相比之下,上海警方有失厚道。
而这样的暴露当事人的隐私造成的另一严重后果是有污点的受害人选择不跟警察打交道,从而放纵了犯罪。陆教授在声明中说后来“拒绝过(女方)两次敲诈电话和多次短信”,当然这只是一面之词,但是警察是不是要介入调查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而如果不属实,陆教授是否又涉嫌诽谤罪,前者是公诉罪,而后者是不告不理的自诉罪,陆教授的声明发布之后警方就有必要来查明事实真相,显然敲诈勒索是比卖淫的有伤风化更严重的罪行。陆教授受到敲诈的时候,如果相信警方会有很好的隐私保护制度,在权衡之后就会去报案,否则,因为担心自身行为的失误被曝光就会选择不报案,此前报纸上不断有报道类似案件中的受害者不敢报案放纵了罪犯,比如罪犯在网络上引诱别人一夜情而实施抢劫,在其所进行的几十次犯罪行为中只有一两个受害人报案,更多的人担心报案会连累自己的家庭和名誉。我们当然可以骂受害者咎由自取,但是这种道德化的思路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帮助了施害者逍遥法外。
在证据学领域有污点证人的理论,或许我们有必要建立污点受害人的理论,对于有着道德缺失或者轻微违法的当事人,警方有必要以维护他们隐私的方式来换取打击更严重犯罪的效果,而哪怕是此案中没有犯罪行为只有违法行为,警察也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上海警方在此案件中的表现只能让我们担心,更多的人会选择跟警方不合作的态度,警察类似于医生,很多时候我们社会种种不堪的阴暗面会更多的展示在他们面前,如果说医生治病的同时要保护病人的隐私,我们也期待警察也建立类似的隐私保护的职业伦理。
《新京报》刊登了这篇文章,下午的时候,作者和一个做了多年警察,我最好的朋友有了这么一场争论,发了一些短信。打了一通电话,很有必要记下来:朋友看了以后发来短信,以下是我们的一些交流,以我和警察来署名吧:
警察:大作已经拜读。但我印象中这件事好象不是警方曝出来的,是记者从复旦得到的消息。
我:复旦又是从哪里得到的消息呢?
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通知家属及其所在单位是法学界在四川吸毒之女死亡事件后的一致意见,警方只是在依法执行。(我知道他说的是李思怡事件,后来出台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从10月1日起施行,严格执行通知家属和单位。)
我:可是以保护权利为本出来的规定怎么能以侵害权利的方式来执行呢,陆教授和警方的协议难道说只是向新闻界保密吗?倘若得知会让单位和家属知道他会承认是嫖娼吗?
警察:你如何确认教授和警察有那么一份协议呢?法律规定必须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和单位并要把送达回证或挂号信回执附案又没有但书,我凭什么下有对策去做修改。
我:我从陆教授那里看到说有协议,警方没有反驳我就认为可信,如果不属实警方又不说话,就更不应该,因为事关公权力公信力的问题。另外非要通知家属和单位,人家都已经离开了,通知还有什么屁用。另外你要注意我文章中着重要说的是要保护污点受害人的隐私以打击更严重的犯罪,这你也要反对?如果这样,你还想让这些被敲诈抢劫的有污点的人报案吗?
警察:他违法了又够证据,自然应受法律追究。他的合法权益自然应受法律保护。他自己自然有个权衡报不报案。哪个不希望他报案?
我:你这么说完全是因为科层化了,失去了超然的批判性和综合考虑。
警察:我们实践中有这样的问题,人已经放了,继续盘问通知书还来不及寄的情况。恶法亦法,身为执法人员我只能以我们的遵守来表达本人和带动他人对法律和口含天宪者的尊重。但有时候我真怀疑,法律和口含天宪者尊重我们了吗?只会在有事的时候向我们泼脏水,难道他们和你们不应该忏悔吗?三缄其口统一口径才能发言,否则你们呼吁他们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的制裁在等着我,于是,我们选择沉默。
警察:为被害人和证人保密是国家、法律和党的一贯立场。怎么保护?人民的眼睛在望着你们呢?
晚上,我们又长时间的通了电话,让我感触良多。从短信中我们已经可以感受到一些牢骚,一些揶揄和愤懑刺激我去思考,即使是因为李思怡事件后加强了通知家属的工作,此举可被认为是保护当事者的权利,可是是否同隐私保护相抵触呢,是否要尊重一下当事人的意见呢?如果线人的污点都可以得到法律的网开一面,有什么理由不去鼓励有污点的受害人的举报更大的罪行呢,比如说妓女遭到了抢劫,就不应该在她报警的时候再罚他的钱,否则就是吃二遍苦,受二茬罪。
然而我今天的收获远非这些,他是我最好的朋友,尽管从事公安实践多年,但是始终对知识界很关注,他会看《读书》,《南方周末》,《开放时代》等带有知识分子标签的杂志和报纸,在电话中也是不断的说到这些年来办案逐渐规范化的欣喜,“我们经常都会感慨怎么往年的案子那么办呢?可是,从他的短信中我们不难看出他的不满,电话中也强调”现在走的有点过了,以人为本没错,可是有时候搞的大家都没法办,有点太超越现实了,黑龙江搞一个什么规定,警察体重太重,腰围太粗就不能干了,关键是他还不论身高,而且是上边觉还挺好”,他还说到办案要求规范了,但是受害者家属不能理解因为证据不足是释放嫌疑人,而且一口一个纳税人怎么怎么样,养着他们吃闲饭。我们可以达成一致,认为现在的民众权利观念和上边的人权观念指导下的哪怕是过分的立法是一致的,但是老百姓接受了纳税人观念,不见得能理解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观念,有时候我甚至怀疑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人是否能够两者同时接受,比如我们的“命案必破”制度,可能同严格取证的理念相冲突,我们已经作好准备保护权利,我们却没有作好准备保护权利的代价是有可能放纵罪犯。于是警察成了老鼠钻进风箱里——两头受气。不过我还想说的是,这些年来警察权力受到了太多的制约,他们已经感受到了紧箍咒,甚至有些东西是有点过,但是不可否认,警察的权力依然够大,依然可以不经司法而剥夺一个人3年的自由。而正是这样的情况,让学者和媒体对警察的批评有了一种正当性,然而媒体本人的夸大效应显然让一些群体不舒服,我的好几个警察朋友都谈到这一点,而事实上他们认为事实并不象媒体渲染的那样,其实也不一定是媒体的错,首先警察管的事情本来就多,干的多必然落埋怨就多,作为权力的神经末梢,他们承担了他们之上很多权力的骂名,其次媒体本身就是要爆光,“人咬狗”说那么几回大家也就觉得“天下乌鸦一般黑了。但是这么说不代表媒体不需要反思,是否忽略了问题的另一面,比如一个做医生的朋友就告诉我说,新闻只报道医院见死不救,而很少报道有多少病人在不交钱的情况下做完手术就逃离,或许,他的牢骚值得一听。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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