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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暗中执法”提法有误 应该是隐蔽取证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覃丹 发布时间:2005-12-22 09:34:36 浏览次数: 【字体:
  针对交警“暗中执法”问题,昨(21)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他表示,“暗中执法”这种提法并不准确,所谓的“暗中执法”只是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

  解释是对已违法行为隐蔽取证

  市民疑问:交警“暗中执法”与现在政府所提倡的阳光执法、亮证执法相违背,应该提高市民的知情权。

  王小林解释说:“暗中执法”这种提法首先就不准确。所谓执法,应该包括取证环节、作出决定(实施处罚)以及执行处罚三个环节,这样才能构成整个完整的执法过程。暗中执法实际上只是整个执法行为中最基本的取证过程,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隐蔽取证。

  王小林说,法律并未规定警方不能隐蔽取证。这种隐蔽取证也是交通管理在监控上的措施之一,就像电子眼、高速公路上的雷达测速仪,都属于这个范畴。

  至于证据采集之后将进行的处罚,王小林明确表示,处罚肯定是阳光的。交警有举证的义务,被处罚人对隐蔽取证所得到的证据,可以要求质证。也就是说,被处罚者可以要求交警提供自己违法的证据,并且这个证据必须是能看明白的。交警既然向社会公开承认了有隐蔽取证这种执勤方式,其实就已经告知了广大市民,这并没有影响市民的知情权。而对所有公民来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反法律。

  目的处罚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市民认为:应在司机多次违法后再对其处以严惩。

  王小林认为,《道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对每一次违法行为都要进行纠正和处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是《道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第一次或前几次违法行为不处罚,每个司机都应依法驾车,而不是始终怀着侥幸心理。交警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现你的违法行为,然后依法进行相关处罚,从而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实际上是使你下次能不再违法。

  交管部门表示,隐蔽取证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然后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管性。

  执行暗中执法将长期进行下去

  司机疑问:既然交警执法是为了行驶安全,为什么不在明处指挥、在违法前警示,反而要等已经违法了才走出来?

  王小林解释说:站在路面显眼处执勤是一种方式,但不是惟一方式,现在也有很多交警站在明处执法,及时指出发现的违法行为,但是根据实际需要,比如路口的大小、车流量、是否高峰期等情况,交警也可以采取隐蔽取证的方式执勤,当前交通压力越来越大,仅靠在明处执勤显然是不行的。

  省交警总队明确表示,隐蔽取证的这种“暗中执法”监管手段已成为交警一种日常的管理手段,这将是长期性的,交管部门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会运用这种手段进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采集。

  效果旨在培养司机自律意识

  对于部分驾驶员的不理解,王小林称,“暗中执法”的震慑作用是无形的,可以在驾驶人中制造出一种严管氛围,而通过这种氛围可以逐渐培养他们的自律意识,同时也能减少驾驶员的侥幸心理,让他们在交警在与不在的情况下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据了解,目前省内乐山、绵阳、德阳等几个较大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装有电子眼或类似的自动监控设施。省交警总队表示,电子眼在全省的安装还将大量普及,今后还要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安装,以便交警更好地监控道路上的交通状况,同时也能及时发现交通违法行为。

  据王小林介绍,目前韩国、日本也经常有警察在较隐蔽的状态下收集驾驶员的违法证据,美国则主要靠电子监控。国际上也没有禁止过这种隐蔽取证的手段。四川省目前还比较缺乏自动监控设备,只能由交警扛着摄像机进行取证。在自动监控设备还很落后的情况下,这也是一种很有效的监控、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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