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派出所民警的特权?
广州孙志刚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安徽高帅案、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警察这一职业从未像今天这样饱受争议。基层派出所是否拥有太大的执法权、太少的监督机制和太不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诸多事件证明,派出所的滥用权力都是令市民不满、令执政者头疼的大难题之一。
派出所特权致冤屡有发生
近段时间以来,发生在警界的一系列事件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年初,中原油田公安处兰北派出所原所长张美亭利用自己当所长的权利,将派出所会议室变成传销课堂。面对记者的曝光,张美亭居然厚颜无耻,称记者是在给他“扬名”。
派出所所长的权利当然不只是违规使用办公场所,更有一些人,为利所熏,警匪勾结,为非作歹。今年2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派出所副所长李国平利用职务之便,许诺不追究嫌犯诈骗刑事责任,私放犯人,从中索贿获取私利。当自己受到检察院指控时,居然铤而走险,撬窃检察院办公室销毁自己犯罪证据。
无独有偶,绥棱县公安局克音派出所副所长薄永成更是身着警服,协助前妻组织押送卖淫女,并向被骗来的女青年亮出警官证,称“在我家(指旅店)比较安全,你们想跑也跑不了”。
“警察的‘权力’真大。”这是许多读者看过安徽农民高帅案的报道后发出的感慨。今年2月6日,安徽太和县关集镇青年农民高帅被当地派出所从家中带走。受害者高帅的妻子央求派出所的警察:“高帅没有打人,为什么抓他?”派出所的人竟然回答:“反正人是他哥哥打的,抓他也一样。”该派出所的警察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道理的情况下,把一个无辜的公民戴上手铐抓起来。3月2日,高帅的妻子王彩虹接到了县公安局下达的死亡通知书,称高帅在押期间病死看守所。事后,该派出所所长出面“谢罪”,在解释为何没有及时释放高帅时说:“本想在春节前就把高帅放出来,可过年耽误了。”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终于有了结果。日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一案,其中,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教导员被控玩忽职守。
派出所可以说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单位了,一个派出所的所长、指导员也不过是个股级干部,可谓是干部等级里较低的级别了。但一个公安派出所的权力可不少,平时的户政管理、拘留逮捕、一般的刑事侦查、纠纷调解、支持别的行政部门的一些工作等等;这一切构成了有超越于其他同级行政部门的权力。所以,一个派出所的好坏,就构成一片区域治安的好坏、一片区域百姓的安危。这个派出所里的警察形象,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在这片区域百姓中的形象。事实如此,近两年来,广州孙志刚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和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等一系列与警察有关的案件被公诸报端之后,警察的职业声望跌入谷底。
监督真空造成权力失控
“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警察的权力过大,并且远离监督。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搜查、扣押、通缉、窃听、取保候审等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措施,这些措施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容易导致权力过于膨胀。”国内许多学者对警察特权都有类似的观点。
警察在正常行使职责的时候拥有一定的特权,但是,正是这种特权,让一些警察的权利欲望膨胀,滋生害群之马。要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察纵容小偷不是三两天的事情,薄永成与前妻勾结也不是在一朝一夕之间形成的,恐怕他们更多的是平时与这些“危险人物”达成某种默契,为分享一些利益,从而形成一种表面上的平静,实则内部暗流汹涌,污泥浊水自然也在其中流淌。有专家认为,权力之下,是与非、对与错、黑与白、公与私完全颠倒,特权越过了正当使用的边界,必然会招致最恶劣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特权私化必然导致行使特权的时候越界,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让拥有特权的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使用,而不是无限制无约束的滥用。那么,所谓的监督机制为什么限制不了派出所警察特权呢?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派出所所长的任命是由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考察,党委审核通过后,上报组织部门实际就是走个过场下个文,有些时候甚至是先到岗后任命。”正由于派出所的人、财、物都由上级公安机关管理,而公安机关在管理上不可能都细致到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方,“派出所所长就养成了自己说了算的习惯”,当地的党政部门有时想管但往往是管不了,甚至有个别时候还存在利益上的纠葛,就更没办法管理了。
有些人认为可以通过新闻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来制约警察特权,但逐一考量,这些监督也是不能真正、有效地担当起监督人民警察的重任。且不说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真正保护舆论监督权的新闻法规,单看各地屡屡发生的记者采访遭受拒绝、责难、侮辱甚至攻击殴打的现状,就不禁为我们新闻监督的无奈与脆弱心寒。而群众监督仅仅是口号而已,如何监督?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在一整套群众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要群众来监督公安机关无疑是痴人说梦,画饼充饥罢了。
泛滥的权力谁来制约
必须承认,个别派出所成为“害群之马”的民警并不代表警察的整体形象,但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有学者认为,对于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薄永成等这样的“害群之马”,已经不能仅仅是从个案上进行追问,更应从警察整体队伍着眼,依法查处和清除潜藏其中的不合格人员,并反思出现这种警察为所欲为,自我意识高度膨胀的根本原因,以便革除。否则真到了把“整锅汤”都搞坏的地步,那就为时晚矣。
那么,谁来制约警察的权力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实施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警察权的限制与制约机制显然有待加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又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因此作为追诉的一方,检察院同公安机关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有控诉倾向,难以保持监督者客观、中立、超然的地位。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对权力机关也应当定期报告,接受包括群众在内的质询,否则警察权如此庞大,却经常隐藏在“政府工作报告”之下,显然不太协调。当然,如果中国也设置类似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式机构,独立处理包括警察权力滥用的各种渎职、滥权行为,相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扼制派出所警察越权问题。
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规范权力。一个不能管好警察的国家,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警察权力的滥用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当然,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对警察权的治理过程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我们理应把对警察权的治理过程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来。让我们的法律对警察设置更多更周详的监督制约吧,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更多无辜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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