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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从公安机关角度谈中小学生被害预防

来源: 作者:王  虎 发布时间:2005-11-15 11: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从公安机关角度谈中小学生被害预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内容摘要】 近年来,针对中小学生实施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如何预防中小学生被害成了热点问题。从公安机关角度来看,中小学生心理和生理方面的不成熟,容易被犯罪分子所控制,所以中小学生的被害预防应主要以公安机关为首的社会力量来进行,而公安机关又要从自身建设和社会防范建设两个方面入手进行预防。

【关 键 词】 中小学生/被害预防/控制

 

近年来直接针对中小学生集中的校园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有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预防中小学生被害成了热点问题。本文拟从公安机关在预防中小学生被害中的作用进行一些探讨,以推动这方面的研究。

一、预防中小学生被害以公安机关为主体是必然的

从公安防范的角度来看,中小学生被害案件频发是有其特定原因的。传统的预防理论往往将预防暴力案件发生的重点放在街面、机关、金融机构等公共场所,而忽视了中小学校。这就给具有暴力倾向者或工作上的失意者及其他心理有障碍者一个可乘之机,他们正好利用了人们这个安全意识上的盲区,大肆作案,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如何对此加以防范,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提出了一种防范模式即主动自救预防模式来应付日益增长的中小学生被害案件。这里的模式强调社会为预防犯罪的主力军,提倡和鼓励中小学生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主动自助自救而不再将警察作为保护神;认为观念的更新是预防犯罪侵害的关键。[1]初看起来这种观点很有道理,但具体分析一下,就很难立足。这一模式的应用对预防中小学生遭受侵害应该有所帮助,但作用有限。特别是对于穷凶极恶的暴力性犯罪分子来说,如果他是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为财而实施绑架的话,作用更是微乎其微。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恐怖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样都希望用最小的代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学生下手无疑是实现这一目的的较好选择:其一、中小学生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不成熟,容易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其二、劫持中小学生社会影响力大。他们在社会中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使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在劫持中小学生后更容易得逞。

犯罪预防理论认为,特定的被害应有特定的防范举措,不能一概而论。对中小学生被害的预防不能机械的套用某一理论或观点,应当中小学生被害主体的特性进行研究。

因此,对于这类中小学生的受侵害案件还是应以公安机关为主力军进行防范,发动群众参与防范,而对中小学生的教育更多地是增强以防范为主的观念意识。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社会发展的总的理念角度来讲,当前要建立的和谐社会的宗旨是诚信。[2]诚信的观念应从小开始培养,这需要付出几代的努力,同时也要付出代价。这是我们的共识,也是我们讨论的前提。既然从小就要培养诚信,那么对中小学生过多地灌输“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提高警惕,即使最亲近的人,也要注意防范”等一系列观念,会使中小学生种下不相信任何人的种子,不利于诚信观念的开展,这样做的结果只能造成人人自危、人人防范,不相信任何人,更何谈诚信?对中小学生的培养应以人性善为理念,即世界是“天下无贼”的,[3]尽管它会导致一些损失。而这一理念的推行,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更好地设计、执行犯罪防控体系,才会将损失减至最小。

2、从生理角度来讲,中小学生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思想意识上与成年人有差距,在受到侵害时,成年人尚不可能沉着应对、自助自救,何况是他们?如果危险真的来临的时候,这些观念能起多大作用值得商榷。我们都希望中小学生像美国片《小鬼当家》中的小主人公那样把犯罪分子耍得团团转,但那毕竟是艺术作品中的描述而不是现实生活的再现。因此对中小学生的保护还要靠公安机关的力量,靠整个社会的参与。

3、从社会责任角度来讲,中小学生本身就需要父母、学校、社会的照顾。为减少犯罪,我们可以在技术层面上设计得更加全面,同时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学校和家长的安全防范培训,从而减少中小学生受侵害案件的发生。这里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措施不会杜绝犯罪,但会大大减少犯罪。

4、从公安机关职责和功能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不受侵害[4]。它可以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推脱责任的借口。特别是保护对象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仅仅重视观念上的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做只会本末倒置。

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控制和防止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性质和政府的决策及其作为。[5]这里政府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的行为。预防中小学生被侵害案件,公安机关理所应当是预防的主体,而加强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是关键,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是主流。

二、公安机关要在预防中小学生被害中要发挥其主导性的、具体的作用

1、加强社会面的控制,应重点加强街面控制和对重点区域的控制,同时对于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处置。

利用派出所熟悉辖区情况的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社会面的静态控制。我国派出所工作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而且派出所业务面很宽,集打防管建于一身,因此我国的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基础很好。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和群众打成一片,[6]及时收集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动态;同时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居民进行有关的安全防范教育,使居民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有利于居民的自我防范,更利于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加强巡警队伍建设,尽可能多地把警力投放在街面上,并形成以巡逻民警为主体,社区警务为基础,干线巡警与社区民警相互策应的城市动态治安控制网络,以动制动、以快制快,控制动态的社会面。要根据中小学生的活动规律,在中小学生经常活动且人员稀少的地段多设警力,增大巡逻力度,保证中小学生活动的安全感,震慑犯罪分子。

建立动态的预警系统,将警力充分利用起来。动态的预警系统包括数据监测、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前置预警、即时发布五个环节。110指挥中心对刑事警情、治安警情、立破案、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打击处理等能够反映治安状况和工作进展的数据进行即时检测,各单位对发生的系列案件、敏感事件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安全的信息苗头进行搜集上报;经过指挥中心对各类数据和信息的甄别、整理、分析、比照常量,将警情按不同等级发布到基层派出所和巡警队。派出所和巡警队按照警情的不同级别,投入不同比例的警力和治安辅助力量,共同开展打防控工作,同时将执行的结果反馈到指挥中心。

2、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好,把非警务活动推出去,这是分解公安机关负担,又能强化预防犯罪的根本出路

在这一方面并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预防理论和对策,因此要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公安机关克敌制胜的法宝。在当前警察任务越来越重、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依靠社会力量预防犯罪,是公安机关必须坚持走的一条路;否则,就是增加再多警力也难以完成任务。因此,当前应该着力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保安队伍、治保会、群众联防这几支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把一些文化、体育、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逐步交给保安公司承担。要充分利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的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的有利条件,把单位治安保卫责任落实给组织者,从而使公安机关腾出手来抓好本职工作。

3、针对中小学生遭暴力性绑架劫持是近年来日益增多现实,将实践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加大理论技术的研究应用。要加强治安防范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警惕和控制由于科技发展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负面效应,坚持犯罪的早期预防,对科技成果的社会运用进行必要的道德监督和法律控制,严防科学技术被不良分子利用。同时,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和分析工具来支持防范管理决策系统和组织模式的良性运行,推进治安防范管理方法的现代化。例如,博弈理论是知识管理科学决策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博弈论的分析能重现主客体之间的基于经济利益行为的相互作用过程,解读治安防范与犯罪背后的经济根源,从而使防范主体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能更加有效地科学决策。应用博弈理论与方法,可以对社会系统中个人与团体行为进行较为真实的描述,并对防范措施实施的后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这些分析和预测,可以为减少决策失误、优化决策参量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这有助于政法部门建构一个与防范有关的博弈分析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防范预案,从而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和破案成本,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运用博弈理论,构建博弈模型,探讨公安部门、群众、罪犯三者之间关系的博弈过程,分析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合作博弈及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非合作博弈的整体性功能以及动态博弈对公安部门、犯罪分子、群众在博弈过程各阶段可能的策略选择的预测力、解释力,显示了博弈理论在推进治安防范管理现代化方面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7]同时要注意到我国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对体制和宏观方面的研究,缺乏操作性。在这方面,英国的研究值得我国借鉴,如英国科学家在专业杂志《预防伤害》上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安装闭路电视的摄像系统在震慑罪犯、减少街头犯罪方面收效甚微;不过,这一系统能够提高警方的反应速度,从而降低犯罪可能造成的伤害。增加街道照明比安装摄像头在减少犯罪方面更为有效,前者的有效性大约是后者的4倍。这样的研究直接针对犯罪预防,拿之能用。

三、在发挥公安机关作用的同时,要以社会为辅助力量加以引导,充分发挥社会防范的作用

强调公安机关的作用并不否定社会防范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防范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实践表明,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作用是有限的,只有整个社会广泛的参与防范,才能更有效的预防中小学生被害。

1、在社会上进行犯罪的预防。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公安机关)的单位和个体。将一些先进的技术理念应用到犯罪预防当中,例如:在社会上进行犯罪的心理预防,其基本途径就是通过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个体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使人(可能的犯罪主体)不致成为犯罪主体,不去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使已经成为犯罪主体、已经犯罪的人消除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不致再度成为犯罪主体。还可以利用治安行政措施,其中包括治安工作中对社会重点人员的教育和控制,对社会流动人员的管理等方面来控制社会面。社会重点人员是指那些有严重越轨行为、违法行为、严重违背公德行为和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悖德—越轨—违法—犯罪,这种链式关系往往会在一些人的身上体现出来。因此,对悖德的人进行及时的教育,对越轨的人及时加以控制,对违法的人及时进行处罚,都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措施。只要我们能够充分发挥社会防控体系的作用,不断创新,完全可以让孩子们感到天下无贼。当然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

2、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宣传。公安机关在中小学生被害预防中起主导作用,并不否定安全宣传所起的作用。实践表明,安全教育宣传的作用行之有效。这里宣传更多的是指采用丰富的形式宣传与普及预防犯罪侵害的知识。同时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上的措施,如有学者曾设计了一种儿童护身符系列包,内装有:预防犯罪侵害玩具,时刻提醒孩子注意安全;不干胶的小学生护身符贴片,上面标明姓名、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等,小学生外出时贴在衣服内侧,以防不测;尖叫报警器和手电筒等安全防护工具。这种措施也会对中小学生的安全起到作用。

中小学生被害预防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面控制的重点,因为中小学生被害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更因为中小学生是一个能够国家持续发展的源泉。面对日趋严峻的社会形势,公安机关的责任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美]莱斯利·里普森. 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D] 刘晓 译 [D]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第44-52页

[2] 卜安淳. 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上). 福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五期,第5-9页

[3] 卜安淳. 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下). 福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六期,第5-12页

[4]冯云翔、姜鸿雁. 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 .[D]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3 第190-201页

[5] 倪海英.社区警务教程 .[D]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6] 汪 勇. 警察勤务论 .[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7] 王大伟. 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8]王大伟.中西警务改革比较.[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9]汪  勇.警察巡逻勤务教程.[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王 虎(1980-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1有学者将这一防范模式称为主动自救观念模式。见王大伟著: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第252页

2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而这个机制实行的前提是诚信。诚信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达到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

3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天下无贼并不是没有贼,而是说社会的诚信达到很高程度,社会安全防范机制健全,人们的安全感所达到的程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页

5对于这一点,在储槐植、许章润 等著《犯罪学》中有具体论述。参见储槐植、许章润 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274页。

6在社区的治安防范中,西方有种称为“破窗户”的理论(broken window)。该理论认为如果公民生活在一个脏乱差的环境中,是没有凝聚力和责任感的,外来的盗贼在这种环境下也会大胆妄为。构建一个安全文明的社区,不但会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助于搞好社会治安。和群众打成一片,多参与社区建设,会在无形中提高公民的凝聚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有效的收集各种之安信息。

7参见黎志成、张国臣:关于治安防范管理现代化的思考.www.gmw.cn 2003.11.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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