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录像也保护了警察自己
针对东城区警方采取录音录像的执法模式,10月18日《新京报》刊发《从录像执法到执法录像》,提出这是约束警察权力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这也是对警察自身的保护措施。
但问题是,由于执法双方地位悬殊,相对人总对执法人员记录的准确性产生怀疑。且受记录人员素质和记录速度的限制,书面记录也不可能对全部执法过程进行准确记载。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相对人在法庭上否认警方的记录,认为是警察诱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下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控诉。如果对警察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那么警方就可以再现执法当时的情景,并以此证明自己执法程序、方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一直用书面的方式将警察交代程序权利、询问(讯问)相对人的问题以及相对人的回答记录下来,作为警察正当履行职责的依据。
此外,执法录像也有助于化解困扰警方执法的袭警难题。在袭警冲突中,警察不可能有机会将相对人侮辱、谩骂甚至殴打警察的过程书面记录下来,自然就很难事后追究相关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而一旦有了执法录音录像措施,这种执法尴尬也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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