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完备比“领导的经历”更重要
记者从10月29日结束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谈上获悉,公安部要求,凡提任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必须有基层所队的工作经历(据《新京报》10月30日报道)。
应当承认,将基层工作经历列为公安局长的任职前提,对加强公安基层建设是有益的。而要使这一旨在强化公安基层工作的管理措施得到真正实现,还需要制定更完备的制度。
笔者认为,“局长必须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管理设计,还需进一步细化标准。
比如,“基层工作经验”的具体量化指标是什么,多长时间才算数?显然,如果这个标准不清晰严格,那么我们很难想像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为满足“必须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一位公安局长候选人在任职前夕,突击被下派到某个派出所,“客串”几天后回到机关履新。
毋庸讳言,类似这种用形式化的走过场方式,使初衷良好的管理政策打折、跑调的教训,我们没少经历。
众所周知,时下公安基层工作之所以显得很薄弱、还存在大量普遍性问题,并不就是公安领导个人造成的,而是与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缺失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警务保障制度、公安管理体制等等。以前者为例,《新周刊》6月15日报道称,警察经费在我国“至今都没有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警察业务建设和基建经费要向财政专项申请,批不批,批多少的随意性很大”。很明显,面对“没有经费”只能“自己筹集”的警务保障制度环境,公安局长本人纵然“出身”基层、十分体贴下情,又能有多少作为?或许,对于基层部下的“执法创收”行为,他反而会心生更多同情而不是反对吧。
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同样也是造成基层警察巨大压力的制度性根源。虽然,依照国家法律,公安机关只能是执法为民,但一些地方政府囿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往往将警察视为自己的“治民工具”,因此,无论招商引资,还是计划生育,往往都成了基层公安的“工作职责”——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的调查表明,基层派出所50%的工作都来自于政府要求的非警务任务。
显然,这些制度性缺失,既不是公安局长,甚至也不是公安系统自身就可以左右的,只能通过对整个国家财政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来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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