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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警察也有移情别恋的权利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止凡 发布时间:2005-02-09 22:22:31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州市公安局2004年11月出台了18条自律规定,其中特别指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道德。民警在一般男女感情上发生纠纷如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等,都将受到处分(11月10日《东方早报》)。

    对此,湖州市公安局督察处的负责人是这么解释的:“警察是一个职业和身份都具有相当特殊性的群体。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社会对他们的要求和期望也自然很高。”

    其实,这个理由加在警察之外的每一个公务员身上都是合适的———因为他们都是“一支特殊力量”。那么,为何偏偏警察要恪守感情专一的婚姻道德呢?

    试问,所谓“移情别恋”、“脚踏两条船”难道真的就不道德吗?正如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律一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道德。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总是根植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移情别恋”也许并不一定丑陋,然而,痛苦的“白头偕老”却一定不完美。

    我想,警察无论是如何“特殊”的公务员,但他首先也是一个自由的个体。只要他并不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不禁则可行”,他就有选择自己婚姻道德的权利。自由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一起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在某种程度上,“移情别恋”正是人权的一种。

警察|婚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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