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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一些警察的权利观为何是畸形的?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郭松民 发布时间:2005-10-25 10:27:49 浏览次数: 【字体:
昨天(10月24日)有两条和警察有关的新闻,放在一起看很耐人寻味:一条是为了避免过度劳累危害警察健康,银川规定警察休假不达标将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据10月24日《北京晨报》报道)。另一条是一青年掉入河南博爱县和沁阳市的“界河”中,虽然目击者立即拨打了110报警,两地警察也先后来到现场,但却相互推诿说是在对方境内,不予救助。直到三天之后死者家属自己组织人力才将死者的尸体打捞出来(据10月24日《大河报》报道)。

  为什么耐人寻味呢?因为透过这两条新闻,我们会发现一些警察的权利观是畸形的,错位的。比如休假是警察作为一个公务人员的法定权利,这一点见之于公开的法律法规和公安系统内部的各类文件;救人是警察的天然义务和责任,这一点无庸赘言。何况,各地公安局的门口不都是堂而皇之地挂着“有困难,找警察”的招牌吗?一个人还能遇到比落水更大的困难吗?但这些警察对自己的权利却不敢理直气壮地来主张,非要等上级将其转化为一种义务之后才敢放胆“享受”,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又不愿意义不容辞地去履行,却当成一种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来随意放弃——这不是畸形人格又是什么呢?

  警察权利义务的错位,说起来很混乱,细细琢磨一下,就会发现其中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即他们面对上级时,是义务本位的,毫无权利意识,有权利也不敢主张;面对民众时,却又是权力和权利本位的,要么吆三喝四,颐指气使甚至野蛮执法,要么想方设法规避自己的义务,毫无责任意识。这种类似“双重性”的畸形权利义务观在“休假”和“救人”这两件事上表现得再清楚不过了。

  我在这里无意过多地来指责警察。警察在面对上级时,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因为他缺乏主张自己权利的手段和组织资源,而一旦上级侵犯了他的权利,他也缺少获得救济的渠道,你听说过“警察工会”或者“公务员工会”之类的组织吗?而警察在面对民众时,之所以随便找个借口就敢于放弃自己的责任,又是因为他知道民众反正也奈何不了他。

  警察权利观的畸形对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这无疑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警察权利观的畸形反映的是某些制度的畸形。
警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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