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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节制警察权:法治的必然选择

来源:新京报 作者:赵冷暖 发布时间:2005-10-23 10:33:17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京报》报道,从近日开始,东直门派出所民警出警将随身携带录音笔,以便实时记录每次具体的执法对话。东城警方表示,这一举措是为了规范民警在现场出警和巡逻值勤中的执法行为。在此之前,全国三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曾经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在刑事侦查中试验“录音、录像”制度。

  两次事件的手段颇有相似

之处,即都希望通过科技手段来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但两次事件的精神追求却有天壤之别:前者是立制,后者是试验;前者主动,后者被动——这正是本次东城警方新政的意义所在:它标志着中国警方已经开始从具体制度着手来实现警察权的自律。

  警察权的强势存在,目前已经内化成一种制度现实。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再次强化了警察的执法权力,虽然从目前的社会管理要求以及治安形势来说,这样的扩权也许是必要的,但执法权力空间的增大必然对公民权利空间造成挤压,如此情况下,对警察权力进行更全面的监督与节制,显然更加迫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东城警方的作为值得称赞。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要节制警察权,仅仅自律还不够。且不论录音手段对于监督警察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全面性,也不说这一举措仅仅在行政执法领域实施的局限性,单单从权力自身的特性来衡量就可以稳妥地得出结论:自律是不可靠的,它律才是硬道理。

  如何他律?根据笔者的理解,警察权的他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警察权的重新界定、警察权与相关权力关系的协调。前者要求从立法的角度来缩小警察权的范围,严格限定警察暴力实施的条件、程序,比如铁路等行业公安机关应否存在、警察应该管哪些事情、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人身强制手段甚至使用武器?后者主要涉及司法权对警察权的审查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对警察权的监督,诸如民事警察与刑事警察是否应该分治,拘留、逮捕、搜查行为是否需要法官或者检察官批准等内容即应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这些变革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主政者应该有长远的目光,民众应该有适当的耐心。

  应当承认,笔者也许拔高了东城警方新政的意义,因为主事者可能完全是从纯技术的角度来推行新政的:通过科技手段规增加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实现执法的节约和高效,既制约警察执法的随意性,又防止执法对象的无理取闹。但是新政取向的实在丝毫不会影响期待的合理性:警察权应该从自律走向他律,从规范走向限制。

  这是节制警察权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建设法治的必由之路。

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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