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袭警――法律资源遭到挑战
民警权益谁来保障?执法权威怎样树立?为什么会频频发生暴力抗拒民警执法事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武和平表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此,《刑法》专设了妨害公务罪。针对当前出现的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到侵害的问题,公安部提出各地公安机关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会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惩罚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犯罪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把“人性化”管理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强调规范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使执法者的活动获得规范的支持。以人性的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对执法者权益的侵害,不仅是对执法者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袭警案件的发生,说明法律资源受到严重挑战,社会公共道德感在退化。”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说。反映出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各界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认为目前处罚袭警行为依据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的特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尽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规范用语、行为方式、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建立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敦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暴力抗法涉案人员;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向暴力抗法涉案人员索赔;办理受害民警抚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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