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破案冲刺何必设重奖
从11月7日开始,深圳市罗湖区开展年底破案冲刺行动,提出奋战50天,以命案破案攻坚为龙头,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在冲刺行动中,每破一宗命案,罗湖公安分局均给予1万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为此该分局共拿出100万元作为命案破案的专项费用。(见2004年11月08日《广州日报》报道)
又快接近年尾岁终了,各项工作均进入倒计时,开始大盘点。作为公安系统,自不例外。本辖区内发生的一些重特大案件破获了多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怎样,无疑是年底应该重点盘点的内容。开展年底冲刺大行动,消除积案,严惩犯罪行为,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具有积极意义。
然对在冲刺行动中破获的命案实行重奖,此举值得商榷。
据悉,为鼓励各派出所破案,罗湖分局拿出100万元作为命案破案的专项费用,每破获1宗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命案,奖励5万元;破获1宗分局挂牌督办的命案,奖励3万元;破获1宗今年内现案,奖励2万元,破获1宗今年以前积案,奖励1万元。
对重特大尤其是影响极坏的命案,采取一切措施加大破获力度,其出发点是好的。然在冲刺中破获的命案便可获得一笔不薄的奖金,可能会在公安内部产生一种不良的利益导向。唯“钱”破案、靠“钱”驱动,最终形成一种有奖便破案、无奖便袖手旁观的消极应付的被动局面,损害自身形象。无疑,在当前社会风气下,这种情况不可排除。
其次,同样是破获命案,同样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平时分文未有,而在冲刺行动中却能得到重奖;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实行重奖,而对破获以前的积案轻奖,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既不符合利益分配制度,更不符合司法办案原则。如此下去,势必会出现平时发生命案无人管,上级督办的案件大家抢着干,对以前的积案不想干的现象。
第三,容易形成积案。该破的不破,该及时处理的不处理,不但会诱发社会治案的恶化,而且会让罪犯逍遥法外、逃之夭夭。
第四,挫伤了一些先进派出所的工作积极性。一些派出所由于平时注重防患于未然,始终绷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根弦,抓得紧抓得实抓得真,因而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案件,无法去冲刺,也就无疑拿不到重奖,难免会在心理产生失衡。
另外,对于靠财政拨款的公安分局来说,100万元专项经费从何而来?倘若不是本级财政拨付的专款,而是依靠平时罚没收入设定的基金,那么只会导致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放水养鱼、以罚代法。
奖励,是为了促进工作。倘若因奖而事与愿违,出现负面现象,这种奖不如不设。何况,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干警的职责,也大可不必用“奖”去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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