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袭警说“不”强化全社会维护执法权威意识
袭警案频发令人担忧
9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派出所民警谭建新在调查了解尧天坪镇下午冲村部分村民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情况时,遭到该村30余村民围攻殴打,并遭非法拘禁长达七个小时。不法分子还对前来解救谭建新的两名民警进行殴打,随后,又煽动纠集数百人冲击派出所,追打派出所民警,共造成五名民警受伤。
这仅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诸多案件中的一例。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今年以来,陕西等地接连发生了数起暴力袭警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担忧。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这其中,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
复杂原因背后暴露诸多问题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社会处于重大的转型期,矛盾冲突比较多,一些人心理不稳定,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发生率较高,“袭警”事件是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所凸现出的问题之一;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推进当中,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造成对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轻视;公安民警自身的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导致矛盾升级;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没有进行足够的自我保护,使被处理者意识到抵抗或者逃跑可能更有利于他们免受惩罚。
暴力袭警案件的增多,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是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告诉记者:暴力袭警首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于警察的权威,一旦这种权威被公然挑战,受到严重损害,国家的法律就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我们的社会将会混乱无序。更进一步说,如果连以强力作为执法后盾的警察权威都能够被公然挑战和损害,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又将如何维护?不仅如此,暴力袭警行为的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警察执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务行为,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遭到暴力袭击的民警有一个相同的感触: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他们孤独无助。有的人甚至说出“打的就是警察”这种言辞激烈的话。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认为,人们对暴力袭警的问题在观念上有两个错误的认识。一是,以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或是有违法行为为借口,认为由此可以不服从警察的处置,甚至可以对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属正当的行为。作为公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当警察履行公务时,即使其所作出的指令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甚至违法,作为当事人都必须先服从,以实现警察到场先平息紧急事态的任务,当事人尤其不能采取殴打、袭击警察的方式对抗警察。由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认为通过袭警可以限制警察的权力,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针,对警察代表国家权威行使公权力的限制,也应该依法进行。从整体上看,我国警察的权力不是过大的问题,而是不明确的问题,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只能依法从加强明确性入手,在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框架下逐步地加以解决。公民人权的保护,也只能通过警察的公务活动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人们应该树立起尊重警察、保护警察、监督警察的三种意识,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的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监督警察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
强化全社会维护执法权威意识
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应从不断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强化全社会维护执法权威意识入手。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执法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特别是公安机关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强化权利保障的新途径和方式。然而,有的群众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者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甚至个别人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的“问责制”、“向市民述职报告制”等制度,滥用投诉权。与此同时,个别民警对把“人性化”管理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产生怕投诉的心理。也有民警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管理该管的事情,从而使一些人对警察执法权威产生蔑视心理,从而导致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维护执法权威的意识,要在监督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大力支持民警严格公正执法,以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一致性。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称,针对民警执法不公平、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的情况,公安部为当事人开通了投诉、举报等合法渠道:如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有人说,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具风险的职业,遭受暴力袭击也是其高风险的表现,因此,提高警察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十分重要。首先是法律的防护意识。尽管我国的《刑法》当中没有设立独立的“袭警罪”,但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已有充分的对应规定:如果袭警行为较轻,可按《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处罚;如果袭警行为导致警察重伤、死亡的后果,可按《刑法》第234条、232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惩处。《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14项职责及其相应职权,并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今年8月28日,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其次是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有统计表明,遭到暴力阻碍执法的,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些直接面对凶残的暴力犯罪分子的刑警,而大多是发生在日常行使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的交警、巡警和治安民警身上。因此,必须提高公安民警对警察这一高风险职业的认识。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近日透露,公安部的相关部门将强化公安民警在执法时自我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
9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派出所民警谭建新在调查了解尧天坪镇下午冲村部分村民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情况时,遭到该村30余村民围攻殴打,并遭非法拘禁长达七个小时。不法分子还对前来解救谭建新的两名民警进行殴打,随后,又煽动纠集数百人冲击派出所,追打派出所民警,共造成五名民警受伤。
这仅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诸多案件中的一例。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处了解到,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今年以来,陕西等地接连发生了数起暴力袭警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担忧。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这其中,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
复杂原因背后暴露诸多问题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社会处于重大的转型期,矛盾冲突比较多,一些人心理不稳定,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发生率较高,“袭警”事件是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所凸现出的问题之一;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推进当中,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公民的法制意识不强,造成对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轻视;公安民警自身的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规范,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导致矛盾升级;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没有进行足够的自我保护,使被处理者意识到抵抗或者逃跑可能更有利于他们免受惩罚。
暴力袭警案件的增多,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是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告诉记者:暴力袭警首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于警察的权威,一旦这种权威被公然挑战,受到严重损害,国家的法律就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我们的社会将会混乱无序。更进一步说,如果连以强力作为执法后盾的警察权威都能够被公然挑战和损害,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又将如何维护?不仅如此,暴力袭警行为的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警察执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务行为,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遭到暴力袭击的民警有一个相同的感触: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他们孤独无助。有的人甚至说出“打的就是警察”这种言辞激烈的话。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认为,人们对暴力袭警的问题在观念上有两个错误的认识。一是,以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或是有违法行为为借口,认为由此可以不服从警察的处置,甚至可以对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属正当的行为。作为公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当警察履行公务时,即使其所作出的指令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甚至违法,作为当事人都必须先服从,以实现警察到场先平息紧急事态的任务,当事人尤其不能采取殴打、袭击警察的方式对抗警察。由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认为通过袭警可以限制警察的权力,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针,对警察代表国家权威行使公权力的限制,也应该依法进行。从整体上看,我国警察的权力不是过大的问题,而是不明确的问题,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只能依法从加强明确性入手,在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框架下逐步地加以解决。公民人权的保护,也只能通过警察的公务活动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人们应该树立起尊重警察、保护警察、监督警察的三种意识,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的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监督警察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
强化全社会维护执法权威意识
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应从不断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强化全社会维护执法权威意识入手。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执法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特别是公安机关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强化权利保障的新途径和方式。然而,有的群众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者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甚至个别人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的“问责制”、“向市民述职报告制”等制度,滥用投诉权。与此同时,个别民警对把“人性化”管理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产生怕投诉的心理。也有民警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管理该管的事情,从而使一些人对警察执法权威产生蔑视心理,从而导致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维护执法权威的意识,要在监督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大力支持民警严格公正执法,以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一致性。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称,针对民警执法不公平、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的情况,公安部为当事人开通了投诉、举报等合法渠道:如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有人说,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具风险的职业,遭受暴力袭击也是其高风险的表现,因此,提高警察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十分重要。首先是法律的防护意识。尽管我国的《刑法》当中没有设立独立的“袭警罪”,但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已有充分的对应规定:如果袭警行为较轻,可按《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处罚;如果袭警行为导致警察重伤、死亡的后果,可按《刑法》第234条、232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惩处。《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14项职责及其相应职权,并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今年8月28日,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其次是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有统计表明,遭到暴力阻碍执法的,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些直接面对凶残的暴力犯罪分子的刑警,而大多是发生在日常行使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的交警、巡警和治安民警身上。因此,必须提高公安民警对警察这一高风险职业的认识。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近日透露,公安部的相关部门将强化公安民警在执法时自我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