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案率”行赏当心枉法领功
辽宁公案厅设置了100万元大奖犒劳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论功行赏有五道“必答题”:侦破命案绝对数要超过当地2005年发案数;命案发案数保持在省综治办提出的范围之内;平均百名警察保证抓获外省市逃犯2.5人以上;今年以前的网上杀人逃犯,实现同比减少;提起公诉的数量要超过前3年的平均数(见9月20日《沈阳今报》)。
论功行赏、奖勤罚懒作为提高效率的方法之一,原则上是没错的,但于公安系统而言,尤其是时下对执法人员缺乏刚性监督的情况下,论“破案率”行赏,就值得商榷了。
最令人担忧的当然是一些人为了得奖(至少不被点名甚至处罚)而枉法。上开一孔下钻百窦,当这几个硬指标定下之后,就会被一些人量化、分解,分成细指标,再层层往下压。同样,他们也会学上面的做法——完成不了任务要追究领导责任。这样一来,有些完成不了任务的基层执法人员,就有为了避责而枉法的可能。什么屈打成招、捏造事实、嫁祸于人、轻证据、轻程序……等等,种种日渐式微的公安系统的毛病都可能旧病复发。在对执法人员的外部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对他们施加太大的压力,对于公民、社会来说,未必就是福气。
另外,就是会加剧造假情况的发生。过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所谓的侦破命案数、发案数、抓逃数、提起公诉数……凡此种种,都不是没有作手脚的空间,为了某种需要而篡改数字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某些人运用起这一套来也是驾轻就熟。当这些数字能带来利益时,那么就更有捏造的需要。谁来监督、考察这些数字的真假呢?相信省公安厅也做不到。
对于破案这个问题,我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是过于机械甚至是有害的。案子破不了,原因很多,其中可能有公安人员素质、观念、技术等主观原因,但也有线索、人证、物证等缺乏的客观原因,有些案子根本就是破不了的“无头空案”,即使是神探也徒唤奈何。所以,论“破案率”行赏,是危险的,客观上纵容了某些法制观念不强的执法者故意枉法。
在法治建设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的今天,我认为再重奖破案率高的执法者是不妥的,如果要奖,我宁愿是奖那些勤政廉政、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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