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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抓到嫌疑人 不宜当即表彰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坚 发布时间:2005-02-07 10:32:49 浏览次数: 【字体:

 

  据报道,铁道部公安局2004年3月30日召开表彰会,授予3月27日查获公安部A级通缉犯黄俊亮的女民警张俊龙立功奖章和证书。

  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对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并无不可,但抓到嫌疑人当即大张旗鼓地表彰却不妥当。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抓到嫌疑人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更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就一定是罪犯。而现在很多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由于各方面高度重视,往往导致侦破工作受到更多的行政干预,公安系统过早地对抓到嫌疑人的人员予以表彰,就是其中一种。因为这种方式,就间接等于认定了该嫌疑人就是罪犯,这与现代法治推崇的“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

  法律上非常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那么的艰难,主要是“有罪推定”这些旧的观念,在很大范围内还有相当的市场。而在法院判决前即对相关人员予以表彰,说明有关部门仍有“有罪推定”这样的认识。这其中既有急功近利的因素,更有一些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时过于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了个体利益的存在。在此前提下,就不免会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即等同于罪犯的思想,也就会产生抓住嫌疑人既表彰的做法。

  另外,抓到嫌疑人即庆功、奖励的做法,还有可能成为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潜在影响力,进而导致该案件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增多。由于已经表彰过有关人员,因此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人为地造成检察机关在验证、核实证据过程中的唐突,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完善,从而导致该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以至于出现令司法审判机关感到尴尬的情况,甚至产生误判、错判等情况。

  尽管“嫌疑人抓到即表彰”不一定导致刑事案件误判、错判,但也不能排除这种表彰方式对案件的正常审结所产生的影响。相对于公权来说,个人是极其渺小的,他没有力量和公权抗衡。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导下,如果一个人有罪,而他自己又没办法证明自己无罪,发生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因此作为“有罪推定”具体体现的“抓到嫌疑人即表彰”的方式,不应采用,建议表彰在案件审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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