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嫖娼双方检测性病并无不可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有媒体评论认为,根据立法法,江苏省公安厅没有这样的权限,这一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同时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等若干种宪法权利,因此不能强制嫖娼双方检测性病。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正常情况下,各种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这点没错,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要得到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地方各级政府有权针对自己分内的职责制定某项法规,只是这些法规必须在全国性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各种全国性的法律。打击卖淫嫖娼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此次江苏省公安厅制定《意见》,做出强制嫖娼双方检测性病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其制定法规的范围,也并没有超越自己的权限。
其次,宪法确实也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等不受侵犯。但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必须在不对他人利益构成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保障,在对他人的利益构成危害的时候则另当别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但当公民的行为对他人的利益构成某种危害的时候,他的这些权利也必须适当地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让渡,否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只能对各种犯罪行为束手无策。因为任何的执法行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
最后,因为嫖娼不仅仅只是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和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也是性病传播的一个主要渠道,对公共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而嫖娼双方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性病的施害者,也是性病的受害者,同为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性病的高危人群。强制嫖娼双方检测性病,不但可以有效防范感染人群的扩大,同时也是对嫖娼双方本身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这种做法不但对公共健康有好处,对嫖娼双方自身也有好处,可谓一举多得。
因此,笔者认为,此次江苏省公安厅制定《意见》,强制嫖娼双方检测性病,值得肯定,也值得其他地方的好好借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