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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嫖娼案件“诱导查处”早就该禁止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琳 发布时间:2005-02-07 09: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严禁民警以诱导卖淫等方式查处嫖娼案件。这让我想起前不久看到的一个网络调查,说的是假设有一位富豪看中了你的女友,他将给你一笔钱让你选择退出,问这笔钱到达什么样的高度时才会令你无可抗拒。据说在接受测试之初,男士们的确都抱有“多少钱都不放弃”的坚定想法,但随着金钱的层层加码,爱情的信徒们陆续动摇,在物质的诱惑面前很快溃不成军。

  以金钱的诱惑来逼问人的内心,显示了在一个物质社会里,“金钱至上”在人们心底是怎样地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如果面对的诱惑不是金钱而是性,如果在你面前的不是身缠亿万的富豪,而是一个风情万种、楚楚可人的小姐,在千娇百媚的性暗示之下,你会不会动心,进而因动心而犯错?我不信这世上的男人真的如歌中所唱“十个九个坏,一个呆”,却也同样不信这世间男子都有“正人君子”的天生禀赋并都能做到坐怀而不乱。在当今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恐怕没有多少读者还会固执地认同“六亿神州尽舜尧”了吧。现实中,绝对的好人其实和绝对的坏人一样稀少,更多的倒是那些不好不坏的普通人。对一个普通人而言,总有他所希望得到的和他所抑制不了的诱惑。

  好恶都在心中,一旦面对外界的诱惑,原有的好恶便会失去平衡。诱惑有大小之分、轻重之别,不同的人应对不同的诱惑有不同的选择,但绝大多数人终归可以被诱惑——这是一个充满诱惑的世界,来自权力,来自金钱、来自名、来自利,来自性、来自复仇、来自解脱。如果诱惑被拿来作为侦查的手段,我们可能先想一想,诱导查处得到的结果究竟是犯罪行为本身,还是对一个足以勾起人们内心欲望的诱惑程度的认知?

  再说简单些,如果警方“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警方最终得到的究竟是200个(假定数字)嫖客,还是以200元的市场性交易价格得到的一个被诱惑的数字呢?如果警方将这个价格人为地降低,比如降到100元,得到的嫖客也许就将增至2000个。如果再将价格降至20元,也许落网的嫖客还可以增至20000个。而在性质上,以20元的价格嫖娼,和以200元的价格嫖娼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同样是违法行为,同样应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警方应根据什么标准来设计诱惑的大小轻重呢?为什么是200元,而不是100元,甚至20元?为什么要在A区,而不在B区,抑或C区?为什么要在年关前,而不是明年初夏?

  我以为,所有试图从法律上论证“诱导查处”的利或弊,所有企图以此为由头向民众夹带点“正当程序”理念的评论家们都错了,或者往轻里说,评论家固执地从法律上解说也是打错了靶子。因为,“诱导查处”之于打击卖淫嫖娼,根本就不是作为一种侦查方式被应用的,而也许是作为一种扩大创收的有效手段被运用的。

  而如果打击卖淫、嫖娼并不能相应带来丰厚的利益,还会有那么多的地方趋之若鹜地广开“诱导查处”吗?如果“诱导查处”真能代表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方向,为什么要特别针对卖淫、嫖娼,而不针对同样并不鲜见的贪污、受贿?

  从社会危害性的权衡来说,后者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是犯罪;前者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违法。打击贪污、贿赂当然比打击卖淫、嫖娼更紧迫,也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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