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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刑不上大夫”也“刑不上警察”吗?

来源:光明网 作者:李成仁 发布时间:2005-08-30 09: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能干”的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见8月22日《法制日报》文章“湖南违法民警因退赃积极被免予刑事处罚惹争议”)

  如此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

知法犯法,竟然被新田县人民法院轻描淡写的判决成:“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而就是这样轻松的判决结果,在被告人上诉到永州市中级法院后,竟然被永州市中级法院以“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的理由,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的量刑部分,决定对刘鹏、蒋高翔免予刑事处罚。

  “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社会舆论的哗然不是没有道理的。假如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的身份不是警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的外力为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解脱,那么新田县和永州市的两级法院能如此的量刑“偏轻”、“畸轻”吗?而在如此的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两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竟然如铁打的一样,还在警察的岗位逍遥自在,就更是咄咄怪事了。

  在封建的社会里,有着“刑不上大夫”的恶习,然而随着社会的进展,即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也逐渐地奉行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准则。而现在已经进入法制和民主的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难道只因为两被告人的身份是警察,就可以法外开恩、从轻处罚吗?

  由“刑不上大夫”而衍生出“刑不上警察”,是对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极大伤害,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准则的公然践踏。在新田县、永州市两级法院对违法警察的判决中,已经背离了法律的这一基本准则。而如此的为犯罪分子解脱,并使其免予刑事处罚,竟然只因为被告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是警察。

警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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