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评判警察用枪正确与否的唯一准绳
日前,陕西勉县县委宣传部日前就7月29日发生的“勉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鸣枪示警致人受伤”一事最新说明。说明称,民警使用枪支合法,出警及时迅速,处警合法规范,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已对宁某、唐某等人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将依法公正作出处理。(中国新闻网,8月4日)
近日,发生在贵州毕节、福建厦门、陕西勉县等地的民警执法中使用枪支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枪,为法之重器,警察在执法过程只要是严格依法正确使用枪支,就无可厚非,然而回顾近来媒体报道的一系列警察开枪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舆论热议,究竟如何判定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对与错,已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依法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维护法治、正义、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警察履行职务与自身安全的必然要求。相反,如果在法定紧急情况下,身为一名配枪警察,瞻前顾后、投鼠忌器,贻误开枪时机,导致更大的伤亡和损失,更是民警的失职。
那么到底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在什么情况下又不应当开枪,人们又该怎样确定警察使用枪支是否恰当呢?既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使用枪支是一种法定职权,那么判断警察用枪正确与否,关键要看是否于法有据。只有在进行全面调查和深入查证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让法律作出评判方为合理。事实上,现行法规不仅对警察开枪的时机、条件、程序和限度以及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有着严谨的规定与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警察开枪后的报告、调查程序及违法用枪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可见,警察开枪的对与错,罪与罚,均应等待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再由法律作出评判。在最终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不宜仅凭片面了解、道听途说就先入为主、妄下臆断,更不应急于对事件展开盲目评价和舆论审判,这样无论是对开枪警察还是执法对象,都是不负责任的,还会产生诸如干扰正常调查、破坏社会公信等不良后果和影响。
确保警察依法正确用枪,是持枪民警、公安机关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佩枪警察,要加强自身学习和训练,精通使用枪支的有关法规制度,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做到在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枪支,能够实现“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法之本义;作为公安机关等警察所属单位,要加强枪支管理和持枪民警的培训,确保枪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依法正确使用,同时应建立用枪后的新闻发布机制,及时、正确引导舆论认知;作为各类传媒,应恪守新闻报道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新闻立场,杜绝为追求点击、吸引眼球而进行情绪描述与不实炒作,从而误导舆论。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在发生警察开枪事件以后,都应给调查一些时间,给真相一点耐心,坚持用法治、理性、客观的目光审视、评价警察用枪行为,共同为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枪支,有效保障他人和自身安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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