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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事论丛

执行职务活动屡受侵害 民警执法权威和尊严难受保护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3-13 09:13:1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且呈急剧递增的趋势。”一组相关数据更是让周俊军感慨不已: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14年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包括重伤、轻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报复伤害造成重伤6人、轻伤15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已将一份《关于增设袭警罪的建议》递交全国两会。

民警手背显眼的伤疤

如今,袁辉只要一伸手,再不经意也会注意到左手背那两道显眼的伤疤。

今年31岁的袁辉是景德镇市公安局一名民警,2005年入警至今十年,历经派出所、刑侦、巡逻等岗位,先后三次在执法时遭暴力抗法。

2007年12月,在抓捕4名盗窃装载机嫌疑人时,袁辉遭到原本已被自己控制的一名嫌疑人反抗。20岁上下的嫌疑男子拼命地挣扎反抗,甚至反身将袁辉打倒在地,继而疯狂地用拳头向袁辉的头部、眼鼻处猛烈捶打。

双方对抗持续了近两分钟,见嫌疑人准备逃走,袁辉不顾伤痛立马起身追了出去。袁辉将嫌疑人送到单位后,自己被同事送到了医院。

然而,被袁辉奋力抓获的那名嫌疑男子,因盗窃时未实质性参与,第二天就被释放了,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而因伤情较重,袁辉住院十多天。

2009年6月,袁辉和一名同事在抓捕一名盗窃摩托车嫌疑人时,遭到拒捕。“嫌疑人为了挣脱,将我和同事的手都咬掉了一块肉,最终还是被我们控制。”

第三次,袁辉清晰记得是2013年国庆节前一天。因一起群体性事件,一方当事人在国道上故意拦车堵路,造成严重堵车。袁辉和同事赶到现场时发现,当事人脚边还放着三四壶汽油,一男子掏出打火机的瞬间,袁辉和同事们立即跑上前,奋力将打火机抢了下来。

事后,袁辉才发现自己左手手背被划了长长的一道口子,鲜血直流。

了解到这个情况,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教导员周俊军心情复杂:“警察在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抗拒警察执法和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

派出所一年发生5起民警遇“袭”事件

2015年1月21日下午,遂川县公安局泉江派出所接到一起聚众赌博警情,值班民警黎健立即带领2名巡防员前往处置。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举报的民房大门紧锁,自称是报警人的郭某满身酒气地要求民警撬锁入户,而民警向周边群众打听并通过门缝往里看,屋内空无一人。

这时,郭某抡起拳头要打旁边“多管闲事”的群众,见民警出面制止,郭某家人不分青红皂白便扑上来,肆意撕扯、殴打民警,嘴里骂着不堪入耳的言辞。处警民警见状,一边用执法记录将现场证据固定,一边向派出所领导求援。

在《记泉江派出所民警接处警过程中忍辱负重为民点滴》中,以日记体的形式,清晰记录了该所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1日间,发生的5起民警接处警时遭遇被袭事件。

“相关统计数据和案例,足以看出民警执法的危险性和暴力袭警行为的频发及严重性。”周俊军表示,警察肩负对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警察的执法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相比,更容易遭到侵袭、更具危险性。

周俊军分析称,首先,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常处在第一线,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其次,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却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当事人以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发生冲突;三是相关立法工作滞后,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

“民警执法权威和尊严应受关注”

除暴力抗法外,近10年来,袁辉和同事们执法时遭遇辱骂更是无法细数。袁辉说,他能做的就是提醒同事和自己注意自我防范,从提升体能素质、讲究执法策略来自我降低这类事件的发生概率,还有就是带好执法记录仪。

“关键是这种情况,法律制裁不了,没有法律保护。”袁辉说,第二次受伤,嫌疑人一度被以防碍公务起诉到了当地检察院,但因受伤程度不够严重,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不了了之 。

事后,当被问及自身感触时,在事件中受伤的民警大都表示:“主要是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人身安全、财产不受损失,受点委屈其实没什么大不了。”

然而,早有一种声音呼吁

不能忽略了千千万万默默奉献、忍辱负重、公正执法的民警,这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屈辱,维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也应该受到公众关注。

据统计,2014年以来,南昌市交警部门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共发生侵害交警执法权益案件62起。其中20起案件的当事人被行政拘留,仅3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同时对这些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经前期调研,周俊军表示,《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实践中,现行刑法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对袭警嫌疑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在相关调研工作中,周俊军了解到,近年来,民警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频频遭遇抗拒执法以及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等,致使一些民警产生了消极思想,在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积极行使警察职权,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

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调研员郭春明同样忧虑分析道,事件发生,首先是身体上的伤害,但这只是表象的,主要还有心理上的挫败感。

郭春明进一步解释称,民警正常接处警或执法时,若遭到不法分子或个别群众因误解随意辱骂甚至暴力抗法,民警一方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却又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会导致职业荣誉幻灭感和职业倦怠感。“警察没有权威,和‘纸警察’一样,不乏出现民警不敢或消极执法现象,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老百姓。”

周俊军坦言:“民警的执法权威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宣传,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治安大环境,必须依靠法律严打重处。”

周俊军特别提到,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袭警罪”,所以当这些国家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说“我是警察、不许动”时,很少有人敢做出反抗。

目前,周俊军已将在刑法中应增设“袭警罪”罪名的设想形成建议,递交全国两会。

文/首席记者龚少春(郭建平、黄井生、黄小军、彭晓琴对此文亦有贡献)(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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