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如何保证程序正义
作为具有直接杀伤性的“致命强制力”,开枪既是警察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公众赋予警务人员的责任。然而,怎样既可以最大效能地发挥警察使用枪支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因警察不当使用枪支导致侵犯公民权利,是长期以来各国警方探讨与研究的老问题。
实际上,世界各国对警察枪支使用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从前期的日常管理到界定开枪的条件,以及后期的法律程序。
对于开枪,国际社会一般都采取谨慎原则。正如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中规定“有意使用武力只是在严格地和不可避免地保护生命”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允许。在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网站上,援引了国际警长协会的定义,即“警方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合法使用武力,只有当警方被强迫接受一个非常情形时”。
至于“何时开枪”,则有更进一步的细则规定。如美国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只有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
有趣的是,美国曾有23个州通过了“重罪脱逃犯法则”,即重罪犯有脱逃或激烈抵抗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后,警察可以使用执行逮捕必需的武力,甚至开枪。但198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认定该法则违宪,因为从政府执行法律的利益与侵害嫌犯权利的程度上衡量是不适宜的。
该判例确立了“威胁生命原则”,即只有在对警察或第三人的生命构成巨大威胁时,警察才可以开枪。再如,美国洛杉矶警察手册禁止警察向甚至是最危险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开枪,除非警察本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纽约警察局的生命防卫政策也要求警察只能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致命武器的威胁时才能开枪。
在德国,警察开枪要遵循“最小动用武力原则”。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不得开枪。
在日本,要避免因使用枪支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
除了对开枪条件的界定外,不少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枪支使用后期程序,这也恰恰是监督和推动枪支合法、恰当使用的重要保证。比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网站上就写明,警方在开枪后应当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医疗救助,任何受伤者的家人也应得到通知。
随后,开枪警察应填写《强制力报告表》提交至警察局长,经局长审查后提交督察部门。在表格中,警察需对开枪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并接受上级部门评估。此外,美国警方与媒体沟通的机制比较成熟,警察也被要求在不违反工作原则的基础上与媒体合作,使公众理解和支持警察用枪行为。
而美国警方对警察也有“贴心服务”:一是设有心理辅导组,对警察进行用枪后的心理辅导。二是由于警察开枪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或民事诉讼,警察局也向开枪警察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指导他们如何面对今后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果香港警员有“将枪拨出枪套、举枪瞄准”等动作,就必须要做相应的报告。每次开枪后,警务处均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
除了给开枪增加一系列使用限制和约束之外,通过提供其它选项给警员,也是有效减少开枪次数的办法。比如美国通过大量投入,不断将新技术与新装备提供给警察,不少城市的警察从1990年代开始装备了多种非致命武器,如网枪、强光手电、化学或胡椒喷剂、麻醉枪、电击枪等。这些武器减少了警察在面对武装抵抗嫌犯时开枪的次数。例如,纽约警察开枪的合理数量自1994年以来下降了70%,通过使用非致命武器来处置对抗行为则增加了600%。
总之,作为一项不可避免的警察职权,枪声不会止息,但要让每一声枪响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正如英国投诉警察独立委员会(IPCC)经常会因调查某些警察开枪案件耗费数年之久,不仅当事人身心疲惫,还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但这些看上去有点蠢的程序,却恰恰在一点一滴推动着警察武力正当程序化的进程。
【点评者说】警察开枪的限度是保护自己与公众的生命安全,并以正当程序确保在限度之内。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