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究制”是权力的“紧箍咒”
哈尔滨市公安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市一公安分局正式出台的“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民警对所办理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原办案民警及责任领导都要负责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并承担执法过错的责任(6月30日《法制日报》)。这一旨在促进执法公正的制度创新,尽管只是在有限范围实施,但其所显示出来的法制意义值得关注。
法制首先意味着对公权力的制度化制约,警察权作为一种具有“攻击性”的公权力,如果我们在制度上不能给其套上一道“金箍”,公民权利被其侵犯就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近年来,关于警察滥用职权的新闻时见报端,一些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案错案也一再被披露。这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实现对警察权力的限制与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公权伤害?
在笔者看来,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警察权力的边界与使用程序,一种设计合理的问责机制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对破坏法律规则、滥用警察权力者处以严厉惩戒,以儆效尤,方能保证法律原则得到警察的自觉认同和遵守。这就好比是,仅仅在孙猴子头上套上“金箍”,是不足以约束其野性的,要管住孙猴子,还须会念“紧箍咒”。
哈尔滨市公安部门推行的“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一道“紧箍咒”。没有这道“紧箍咒”,办案责任往往会因为人事变迁或过了追究期限,而变成一笔糊涂账,这种办案责任的不清晰,必然让滥用权力的警察心存侥幸,从而无所顾忌。而有了这道“紧箍咒”,才能保证警察真正对法律心存敬畏,行使手中的权力时才会小心谨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才不敢漫不经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