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流失的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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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的壁画,这是我们的艺术,这是我们的历史,却被人肢解着偷运至此,陈设于此,这是我们的悲哀,却一定不是他人的光彩。(本报记者 邵建武摄) |
面对愈演愈烈的艺术品偷盗、走私之风,我们都想知道,中国文物的保护现状如何?文物失窃后又怎么追回?
文物流失———堪忧
据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不含盗掘古墓、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案件)40起,丢失文物222件,总发案次数比2003年上升81.8%。文物偷盗已从盗掘古墓扩大到对艺术机构、博物馆的偷盗甚至是抢劫。
文物被盗后,主要流向海外。香港是中国走私文物进入国外的主要集散地,也是世界文物走私的重要中转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文物收藏和展览部门的安保措施不尽到位、管理不规范,野外文物和地下文物分布散乱、保护工作顾此失彼,走私手段千变万化等诸多因素,使得文物流失路径中的每一个环节在监管上均有难度。
海关是文物流失过程中的重要监守环节。2002年,全国海关查出文物走私案件260多起,收缴国家限制出口文物8780余件;2003年,仅天津海关就查获走私文物2125件,比2002年增长了3倍多。而这些数字仅仅是从海关对5%出境货物的抽查中统计的。海关总署监管司官员介绍,近年来,我国文物走私的规模越来越大,从个人随身携带少量文物,发展到通过集装箱夹藏,以及通过邮递快件渠道大批量、多品种走私文物出境,走私者的成分日趋复杂。走私流向主要是韩、日、美、英等国。
一边是猖狂的盗窃,一边是猖狂的走私和倒卖。在流失海外文物大量回归的同时,中国现有的文物却依然在大量流失。2004年年底,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用“失控”二字来概括一年来的中国文物保护局面。“中国文物的流失,已经形成国际化‘一条龙’经营。从盗掘到走私,直至出现在国外交易市场,常常几天之内就可以完成。”
文物追索———乏力
一段时间以来,民间讨还海外流失文物的呼声此起彼伏。目前,除了外交手段外,我们主要是通过竞拍收回流失文物。但有限的经费对于上不封顶的文物拍卖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此外,如果回流渠道仅局限于具有商业目的的拍卖,极易出现暗箱操作、恶意竞争等不良因素。
追索流失文物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即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通过法律或外交途径追回,或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下追回。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4个保护文物国际公约,其中,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7年加入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是禁止和防止文物非法出口和要求文物返还的重要公约,也是索回流失文物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这些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对非法出口文物享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即使是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中国仍保留收回的权利。
对流失于海外的失窃文物进行追索无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然而,情形却并不如想象的那样乐观。
文物原主国需要完备的文物档案和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流失文物为非法出口和对文物的所有权。这样,国家相关部门采取法律、外交途径拦截文物进入收藏市场的努力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失窃现场勘察报告、文物档案、照片、警方立案报告、中国的有关法律、被盗处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时间等常是文物原主国必须提供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遗憾的是,这恰恰是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弱项所在。时至今日,我国的博物馆,特别是一些基本文物收藏单位,由于人力、物力等多方面的原因,馆藏文物档案仍不健全,或者有账无物,或者有物无账,家底不清、管理不完善。更为重要的是,从我国走私出去的文物大部分都是盗墓贼盗掘古墓而来,没有任何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图片。文物档案的缺失成为追索流失文物过程中法律方面难以突破的瓶颈。
其次,我国成功追回的几批失窃文物,大多依赖于专家、收藏家在拍卖会预展上的偶然发现或国外警方的查获,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盘查功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文物案件全球化侦破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亟待加强。
国际刑警组织打击非法贩运盗窃文化财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向180余个成员国分发国际被盗财产通知,再由成员国分发给本国警察、海关、博物馆、拍卖行、古董商人等。目前,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文物失窃信息极其有限,我国文物被盗案在国际刑警组织备案的极少,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协助盘查功能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
此外,英国的ALR是另一个具有国际权威的遗失艺术品登记组织。这家由一些顶级艺术品拍卖行和保险公司在1991年成立的机构,为失窃和遗失的艺术品建立的国际数据库几乎拥有世界上最全的失盗艺术品名录,是国外专业艺术品交易商确认艺术品来路正当与否的好帮手,然而我国的文物失窃案却几乎从未在此登记备案。文物保护———任重道远
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目前我国已知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文物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完善文物失窃后的通报和公布制度、加快进入文物案件全球化侦破、加强文物档案登记工作,是今后文物保护工作中不容忽略的重点。
值得庆幸的是,2001年9月,由财政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的“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启动,首批试点的山西、河南、辽宁、甘肃四省,3年共完成154万余件文物登记工作,其中珍贵文物约40万件。在已经投入8000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今年国家又投入2000万元,用于继续推进中国文物信息化。
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美国考察访问时向美方提出,要求美国严格限制所有年限超出100年的中国古董流入美国。如果这个双边协议能够签署,将加强中美在国际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合作,有助于截断中国非法出口文物在国外的一个重要终端市场。
法律固然重要,但它对于盗窃和非法贸易问题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后的对策。文物执法队伍的设立、博物馆和其他同文物保护相关单位对文物资源的有效管理、国际间关于文物保护的共识,对于文物“输出国”来说,才是文物安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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