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警事论丛>详细内容

警事论丛

处理外国人案件何需上级指示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步雷 发布时间:2005-06-28 14:57:32 浏览次数: 【字体:
   6月21日《新京报》的一篇报道称,在20日晨6时许,一名新加坡男子在北京的轻轨列车上将一位52岁的女校长打伤。警方调解失败后,不知如何处理了,“警方表示,此事如何处理需等上级指示。”警方的做法,真是令人惊奇: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非如何复杂,基层警察并非业务能力不足而对案件拿不准,那么为什么要等
上级的指示?如果因为涉案人是外国人,就要等待上级的指示才能处理,那么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能否履行法定职责?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乃是民主法治社会的第一原则。此外,任何国家的法律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都有当然的管辖权。因此,如果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涉嫌违法犯罪,都当然地由我国法律进行管辖,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而且实行的是与对本国人同等的管辖。我国宪法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有关法律教材也全面地论述了这些原则与规则。换言之,从规范的意义上分析,对于此类问题不存在任何模糊含混问题。这对于公民们来说,应当是常识;对于执法者而言,应当是基本准则。

外国人案件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