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性骚扰入法”叫好
以上,只是我对“性骚扰”写入法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一些假想。之所以会有这些假想,绝不是要耸人听闻,而是就目前公布出来的几个草案条款,这“性骚扰”也太难界定了(见本报昨日A6版)。《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草案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说得斩钉截铁,但什么叫性骚扰?至少目前的几个条款,还是让人一头雾水。
“性骚扰”一说是舶来品,相关的案子和讨论也是在近几年才成为“显学”;但按照“足球就是蹴鞠”的类比方法,“性骚扰”之实质内容,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所谓“耍流氓”便是此意。而传统“性骚扰事件”中知名度最高的,大概还要数秋香对唐伯虎的“三笑留情”,而且还是女的“性骚扰”男的,可谓难得一见的典型。不过在这段公案里,唐解元是心甘情愿地接受了佳人的“骚扰”,而秋香则自辩“根本就没那意思”。
可见,无论是舶来的“性骚扰”,还是古已有之的“耍流氓”,都有着共同的死穴———难以界定,更难以举证。如果只是几个眼神或片言只语,则受害者可能有“自作多情”之嫌;而如果是动手动脚也就是广州话说的“咸猪手”,“耍流氓”者也可能赖个一干二净。更让人为难的是,同样一句话、同样一缕眼波、同样一个动作,可能在张三看来不是性骚扰,可李四却觉得是严重的“流氓行为”。
就拿前不久本报都市新闻报道的老外公共汽车上向靓女求婚而论,是不是性骚扰就得看人家靓女想不想和你计较。而诸如大学女生宿舍前打横幅求爱、用扩音器大喊“爱的宣言”、上网发布对偶像的爱慕等等,则很可能是成功了就是“浪漫的事”,失败了就是“流氓的事”,甚至最后成为“警察的事”、“法官的事”。
其实,有关对“耍流氓”的处罚,过去我国法律中的“流氓罪”就有相关的规定,而一些“情节恶劣”的“性骚扰”,也应该可以归入“耍流氓”之列。过去法律在“性骚扰”方面的空白,主要还是在一些难以举证、甚至都难以界定的行为上。对于这些行为,重要的是让诉讼和处罚具有可操作性,仅仅有“任何人不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规定,则很难让“性骚扰”切实受到处罚。正如妇女权益保护专家所说,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还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且慢为此叫好。
为了举证或辩白的需要,要把舶来的“性骚扰”说个清楚,恐怕还是几句古已有之的警句最管用———为免“瓜田李下”,切忌“孤男寡女”,实在避不开了,也要记得带上录音设备,以免将来口说无凭。至于说“用人单位要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我的理解,可能是要尽量避免让“孤男寡女”在一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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